学位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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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角度,结合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分析,提出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发展思路,为更多学位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维护和保障,对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完善、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 键 词]学位论文 著作权 集体管理 模式

[分类号]D923.4

1.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背景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其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包括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以及在适当条件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等,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等.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法国戏剧家博马舍与拒绝支付演出费的剧院老板斗争并取得了胜利,在他的倡议下,创立了戏剧立法局,后更名为“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其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和作曲者的精神及财产权利,任务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会员作品的费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进行合同谈判,对有困难的作者进行帮助.这是集体管理的雏形.以后,欧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来管理作者最难管理的权利.国外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授权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征收定额税金;②建立著作权处理中心;③通过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使用控制;④扩张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⑤个人管理方式.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199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1993年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了中国著作权使用费报酬收转中心,但2004年停止该业务;1999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设立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2005年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

近几年,我国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首次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2004年我国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2006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本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作者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第七条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集体管理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签订合同,接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使用权的授权(一般采用信托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的方式);②和作品使用者签定协议,并向其发放使用许可证;③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④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有关的著作权人;⑤在必要时行使诉权.

由此可鉴,我国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并结合国内外相关著作权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从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系统的规划指导,而对学位论文集体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规划与研究还尚待完善.为此,笔者提出本文的探讨与分析,对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科学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现状

学位论文著作权是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学生为取得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科研报告的合法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论文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论文三种,通常我们所指的是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除少数在答辩通过后发表或出版外,大多数没有公开发表,只有几本复本被保存在授予学位的大学的图书馆或资料室中供阅览和复制服务.为了充分挖掘学位论文的学术参考价值,一些国家的大学图书馆将其制成缩微胶卷,编成目录、索引,并形成专门的学位论文特色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共享.然而,由于学位论文属于灰色文献,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一直颇受数字图书馆及相关开发商的青睐.对学位论文资源的不断开发,相关的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成为了人们迫切关注的话题.20世纪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诉讼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案件.其中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是2008年10月,一批由482名硕博士组成的集体诉万方公司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案.究其原因,不难看出人们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认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途径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的误区.笔者试图从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的现状中来探讨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发展新路径.

2.1 直接授权模式

直接授权模式就是直接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联系取得许可的方式.这种模式开发机构的典型代表是超星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网页显示:“目前超星及各大图书馆正在做出努力,争取与每一位学位论文作者实现签约授权.但由于学位论文内容广泛,联系困难,还不能实现与所有学位论文作者全部签约”.超星学位论文作者授权的方案有:①向学位论文作者赠送10年期读书卡.学位论文作者同意将作品授权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向学位论文作者赠送价值3000元的10年期读书卡.10年后学位论文作者可以要求继续赠送读书卡.②学位论文作者要求单独定价,向用户单独收费.读书卡会员也不能免费阅读,必须同意按照学位论文作者定价付款后才能阅读.收入的50%支付给学位论文作者和出版社.学位论文作者可以任选其一,这种授权方案与清华同方相比,相对比较合理.

笔者认为,这种模式符合我国法律,切实保障了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与尊重学位论文著作权利益与扩大学位论文传播相平衡的版权保护原则相适应.但是由于存在学位论文著作权人数量多,获取授权难度大,授权效率低下,维权成本较高等诸多困难,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2 代理授权模式

即通过与学位论文作者的版权代理人联系获得授权.一般来说,学位论文版权人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代理机构,学位论文版权代理机构统一管理版权人的权利.作为一种集中和规模处理方式,学位论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从经济学角度已经被证明是可取的,因为集体管理的效率可以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成本选择.同时,由于个人授权模式使权利人行使学位论文著作权或邻接权变得不切实际、得不偿失时,或大量学位论文的使用者难以获得一一授权时,采用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是必要的.

美国版权清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以下简称CCC)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他们事先与版权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将报酬支付给权利人,还要求权利所有者保证它有权授予CCC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之相比,虽然我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1999年才开始筹备,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对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谷歌公司未经授权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的图书作品一事与谷歌公司多次交涉,并郑重向谷歌公司发出维权通告.要求:①谷歌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即2009年12月17日前)向中国作家协会提供已经扫描收录使用的中国作家作品清单;②从即日起,谷歌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扫描收录使用中国作家作品;③对此前未经授权扫描收录使用的中国作家作品,谷歌公司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作家协会提交处理方案并尽快办理赔偿事宜.中国作家协会认为,支持中国作家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使用,但必须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显然,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代理授权模式亦可以有效降低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但是,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如网络上的复制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多媒体的个别作品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处理等,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局限性,如何科学管理.

2.3 要约授权模式

当传统版权交易模式面临海量交易挑战时,要约授权模式被适时提了出来.在新书《最后一根稻草》中,作者钟洪奇首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版权授权方式――在书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作者在学位论文中有如下授权声明:“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学位论文:①授权范围: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②授权费用:收入的5%;③支付方式:在收入产生6个月内支付给中华版权代理公司收转;④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⑤保留其他权利”.根据此种学位论文授权要约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在保证署名权、学位论文完整性,及将传播学位论文带来的收入的5%作为授权费用,交由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学位论文作者本人,即可合法地对学位论文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传播和发行.大多数字图书馆极力推崇此种模式,因为此种模式意味着在需要使用学位论文的数字版权时不必再按照传统的方式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进行接洽、谈判和单独签署版权授权合同,从而使学位论文数字化发展中最令人头疼的版权授权交易成本降到几乎为零.他们认为,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能更有效地获得授权,从而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

学位论文著作权所体现的价值就在于使用户最大程度地获取其中的知识.传统的版权授权方式由于存在授权难的问题,使很多知识由于受到版权的限制并不能完全被大众所吸取,也难以体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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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论文的价值.从这一点看,要约授权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它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传播知识.当然,要约授权由于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考虑.因为不同的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可以有不同的授权要约内容.如: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可以声明未经本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和传播,此种授权其实就是要求直接授权模式.当然,学位论文作者也可以声明收入的10%作为授权费用,诸此等等.

2.4 法定许可模式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享有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作品时,可以事先不经过学位论文作者许可,但事后应该向学位论文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许可方式(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款合理使用的范畴,即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第(八)款指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行为主体分别是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作者和出版社,并不包括图书馆.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图书馆学界有人主张将法定许可全面引入数字图书馆,解决数字图书馆对学位论文的海量授权问题.北京高校图工委副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馆长代根兴研究员提出:“图书馆界建设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为了图书馆自身,而是为了最广大的读者更方便、更快捷地使用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前的《著作权法》似乎更偏重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弱化了对广大读者利益的保护,从而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客观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作为广大读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图书馆界应和信息情报界、档案界、数图企业界一起,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方式和途径,使国家在修订《著作权法》时,既能考虑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也能考虑最广大读者和用户的利益”.同时,有学者指出,法定许可的存在是有合理的社会背景的.现代著作权制度建立在工业社会发展之初,一切以保护私权为重,尤其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著作权保护中更是根深蒂固.

从以上四种学位论文著作权的管理模式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种管理模式都有其优劣势.目前学界大多主张完善《著作权法》中提及的法定许可制度.理由如下:①直接授权模式实质就是一对一的模式,这种模式由于其存在著作权人数量多,获取授权难度大,授权效率低下,维权成本较高等诸多困难,不容易实现有效管理;②代理授权模式由于存在如网络上的复制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多媒体的个别作品的著作权处理等问题,具有不统一性;③要约授权模式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授权要约可以根据作者的意愿进行,其缺乏统一的要约授权操作模式和自我激励机制,难以在大规模范围内统一实现.同时,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说法亦被国际图联所认可.国际图联认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作为被许可者,还是复制权组织的主要消费者.这样就可以使得用户在法定例外和版权限制性条款外,扩展获取和使用版权作品.针对法定例外和版权限定条款,他们坚持地确信,在尊重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出版者和其他生产者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他们的用户具有合法的、公平的获得包含在版权作品当中的知识的权利”.

3.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发展思路

3.1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条款,但仅限于公益性的服务机构.而对于国家规定公益服务之外的机构如需要获取学位论文全文,则可以在征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收取成本费用的、非营利的全文浏览服务.而开发公司提供的广泛的有偿服务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应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目前,大多数学者们认为,学位论文属于未发表的作品,其并不满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要件.因此,对于学位论文这一特种文献的著作权管理,我们可以参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开发公司应该清醒而理性地对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管理问题.

3.2 增加作者个人直接授权模式

侵犯著作权主要是由于授权问题导致的.我国现存的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出台相关的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如《清华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二是学校与学位论文的作者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许可协议.而对学位论文的数字化利用授权主要是采取大学先与研究生之间签署使用授权许可,然后学位论文的开发机构与高校联系,签订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许可协议.但是,很少有机构提供作者本人直接授权模式,这种作者授权学校,学校再授权开发机构的模式极可能导致违背作者的真实意愿,使学位论文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当使用.而增加作者直接授权模式则能具体明确学位论文的合法使用情况,从而有效避免侵权行为.

3.3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美国UMI公司和PQDD通过与国会图书馆合作,由美国版权局提供软件支持系统,进行版权登记,通过商业化的版权授予管理,提供社会服务,成为学位论文商业化共享服务的样板.俄罗斯则采取每个组织可以把本组织内的学位论文答辩人的作品提交给电子学位论文图书馆,组织先与俄罗斯国立图书馆签订合作合同,然后与作者签订合同,再传递学位论文全文与内容提要.这些举措对于解决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和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共建共享论文资源,促进学位论文更广范围内传播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借鉴.

3.4 开发机构应尽到提醒的义务

我国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在进行学位论文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努力尽到提醒的义务.将作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数字化,理应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万方数据公司把用户分为三种,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无论哪种用户都只能获取学位论文的中文文摘,全文获取需要向万方申请,由万方通过文献传递系统提供给用户,按条计费.此举对于取得授权有瑕疵以及未取得授权的学位论文,其行为明显存在侵权.所以,为了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学位论文开发机构在进行学位论文的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首先核实学位论文作者身份和授权情况,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同时有义务提醒用户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未取得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作品,任何期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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