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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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国家更放宽了招收条件的限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培养模式由3年制转变为2年制.在这种改革之下,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显不足,更为迫切.除了增强实践性教学,学生亦应该自主地把职业生涯规划同专业课程结合、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结合、社会实践活动与司法实践活动结合.

关 键 词:法律硕士实践能力法律职业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当中曾经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在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首要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和国家公,上述报告中建议赋予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方面的优待已不复存在,但国家公与法律硕士学位之间显然缺乏直接的联系.法律硕士生在毕业之后能够顺利地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数量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生路.[1]

(二)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课堂授课为主,脱离法律实践.

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弥补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在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双法律理论课程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普遍采取课堂讲授的情况下,很难指望教师们能够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三)培养方案设置不科学,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培养措施的滞后性.

我国传统法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只注重对成文法系统理论的学习,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与实务课程比例严重失调,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法律研究方法等职业能力的训练.大部分法学院没有突出专业能力训练,对社会调查、法庭实地观摩和模拟法庭教学等活动也不够重视.[2]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所以,法律硕士专业课程应当与本科专业相结合.但对于绝大多数高校而言,并未重视学生本科专业,对于学生本人,亦基本上放弃了以前本科自己所学的专业,更不要说把之与法学课程结合起来.相比于法学硕士而言,既失去宽口径、复合型、外向性的知识优势,又没有法学专业上的优势.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重要性

实践能力并不等于法律实务能力,实践能力它更为广泛,广义上的实践能力包括两方面.一是非法律的实践能力,如学习能力、面试能力、交际能力、兴趣特长等;二是法律实务能力,即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时应该具备的技巧.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辩论技巧能力等.法律硕士除了非法律实践能力需要锻炼外,更需要培养专业性的法律实务能力.


(一)法律硕士专业背景及实务要求决定了研究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的法律硕士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实践型与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法律硕士教育更应该注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生,其本科阶段极少甚至没有接触过法律,更不要说公、法、检等实际的法律部门的实务工作机会.法律实务能力的锻炼,基本上成为空白状态.

(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两年制决定实践能力在培养时间上的迫切性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为2年制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依然坚持3年制,其亦是因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在2年的学习中,很难对法律实务工作有系统的掌握,难以达到高层次法律实践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就是3年的学习生涯亦显不足,更何论2年?对于采取2年培养模式的高校而言,一般都必须在1年内修满所有课程,再留1年准备毕业论文,期间还有各种考试.这种形势下,法律硕士生更需要把握每次弥足珍贵的实践锻炼机会.

(三)社会就业竞争压力决定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就业竞争压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普遍大学生必须面对的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来源于所有工作单位都注重那种学习能力强,而各方面都突出的学生.很多单位优先考虑学生会干部,就是因为学生会干部相对比其他学生有更多的实践锻炼的机会.在择业上,那些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如口才好、懂面试等,他们都能更快的适应社会竞争的压力,也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压力.法律是神圣的,它要求每个学法律的人都能很好地驾驭它.法律又是公正公平的,每个法律工作者只有真正掌握了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实现它的公正公平,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条法规那么简单,它必须通过实际案例、实务工作的锻炼,才能真正融会贯通.所以它比其他专业更加需要重视实践能力,即法律实务能力.所以,很多已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学法律的学生,在毕业后,要做好吃苦的准备,长时间地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重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才会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

三、如何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便弥补学院派法学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尤其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专家型的法律职业者本来就比较少,学校所能利用的资源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需要.要提高法律硕士生实践能力,应该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改革及增强学生自主实践能力两方面着手.

(一)学校应加强实践课程的设置,聘用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律专家授课,注重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

法学教学以实用为目标,实践中应加大实践课程的开设.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学生通过学校设立法律诊所课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处理一些法律务.法学院应改变单调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加大案例教学比例,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可聘请校外实务专家担任教师或经常为学生开办一些实务型讲座,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充分利用课校外教学环境,开展模拟法庭、现场旁听审判、专业实习和法律咨询等,让学生亲历法律实践第一线,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

学院应重视组织学生加法律实习,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并对学生实习进行严格考核.大多数学生由于没有机会和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打交道,要想自己找到实习单位,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我国,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学院校可以设立一些律援助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该类机构中参与真正的法律案件.

(二)学生自主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

1.职业生涯规划与课程选择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学生非常注重职业生涯的规划,往往在入学的第一年就有了对自己人生的明确规划,所以他们在今后课程的选择上针对性非常强.而这种对人生明确的规划并非来源于学院规章或老师教导,而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对于大多数院校学生来说,往往忽视这一点的重要性.特别是偏远地区院校,其教学资源不足,择业机会少的形势之下,学生尽管选择了法律专业,但还是对未来职业选择带有迷茫性.一旦自己职业生涯缺乏定位,对于课程的选择就会带有盲目性,实践能力的锻炼更容易成为空谈.

2.本科课程与法律课程相结合

我国法律硕士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其优势就在于掌握了法律以外的专业学科知识,更能适用市场经济时期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旦考上法律硕士,基本上放弃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即使学校鼓励学生可夸专业选修课程,依然是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公、甚至英语上.鲜有人会拿起以前的专业书籍,更不要说把本科专业课程与法律结合起来学习.但在法律实务中,很多职位的确需要这种带有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生.如此一来,法律硕士生往往失去了专业背景的优势.所以,学生在选修课程中,应当选择一些本科专业与法律联系紧密的课程,通过进一步学习,培养这种如何把本科课程知识运用带法律实务中的学习能力.

3.社会实践活动与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

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是较为优秀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团队,起着带头、组织、引导等作用,其活动范围广泛,既有专业性知识的活动,如学术研讨会,也包括如校运动会之类校园文化等实践活动.根本的目的是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对于很多高校而言,研究生会工作往往把精力集中于校园文化的活动之上,形成一个只在校园内活动的圈子,忽视了专业性的活动和对外交流的实践活动,致使学生眼界不开阔、自信心不够,一旦踏入社会,就自我认为失去与外界竞争的优势.法学院学生在联系实习时,由于缺乏对外的交流,很难得到实习单位认可,一旦学校没有统一安排,容易失去实习的机会.或者有学生以自身条件而得以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也难以把这种资源带回学校.研究生会应该转变这种传统的工作模式,把重点转移到对外交流之上,注重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的自我组织,校级、市级甚至全国性的辩论赛等活动.通过各种交流加强与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长期联系与合作,系统地掌握这种资源,使自身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与实务部门认可的同时,也能使每一届的学生受益.

注释:

[1]周海岭.关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若干思考[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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