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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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

Abstract:Howtounderstandthatinthecriminallaw“infrontofthelawallpeoplebeingequalprinciple”beesoneofstudycriminallawmostimportanttasks,weinanalyzedomesticandforeigneducationalworldeachkindofdifferenttheoryinthefoundation,givestheexhaustiveanalysistoit,thusachievesthecorrectunderstanding.

关 键 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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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敬辉(1977―),男,回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诉讼法研究生,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李波(1979―)男,河北邯郸人,法学硕士,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从事职业指导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一、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

1、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

2、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在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此,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8]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经济基础所决定.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0]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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