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房产档案应有条件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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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推动社会蓬勃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房产档案则呈几何量增长.由于房产档案涉及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房产档案如何有效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则成为一个有待深化研究的课题.当前有人提出了希望房产档案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的问题.房产档案能否面向社会,允许公开查询?而今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的理由是:档案资料是由产权人提供的,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反对者的理由是:公开查询房产档案,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密、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我从事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多年,就此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就为我们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受理房产档案查询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八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物权法释义》,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房产档案虽然是由产权人提供,属于社会的财富,但的确系特定对象的财富,涉及个人财产的保密和隐私权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和不损害公民权益,这恰是《物权法》的本意,也是《档案法》明确规定的,因此,房产档案是不能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的.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只能是房屋的相关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

笔者认为查询房产档案应该是有条件和限度的,而且是有一定规范要求的允许查询,在完善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尽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的服务.

房屋产权人查询相关房产档案,应按照《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应持有合法.

一、房屋产权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私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单位的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询人员有效或工作证,提供房屋产权证.

二、委托查询自有房产档案.需提供有效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公证书,受托人需出示有效,提供委托人的房屋产权证,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涉案查询房产档案(指公、检、法、纪委).凭单位介绍信并写明相关产权人姓名和房屋地址,查询人员需出示有效或工作证,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律师查询房产档案

(一)律师代理非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房屋产权人的有效委托证明书(公证书、律师本部门的见证手续),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房屋产权人已参与诉讼活动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经分管领导批准.

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与产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查询房产档案,也要很好地把握,区别对待.

总之,查询房产档案既要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服务,同时也要依法维护相关者的权益,严格查询范围和手续,又要快捷、方便利用,使之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房屋管理局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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