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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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发达国家早已淘汰使用粘土砖作为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我国人多地少,但仍用粘土制砖作为墙体材料.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大力开发利用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国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措施.综合利用大量的煤矸石、粉煤灰等非粘土资源和废弃资源、再生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粘土砖,可有效节约粘土资源、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在技术和工艺上也已成熟,应当大力鼓励支持发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促进墙体材料的革故鼎新,将其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轨道.

国务院于1992年专门发调加快墙体材料改革.省政府于1997年发布施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2004年又发布省政府令第171号予以修订,对进一步推动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限制采掘粘土资源,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从本省墙体材料产业结构来看,目前全省仍有粘土砖瓦窑3746座(其中小土立窑1943座),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准砖;如足额生产,则相当于年耗粘土资源约6595万吨,年消耗标准煤136.3万吨,并在烧制过程中排放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氟化物,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各地整治粘土砖瓦窑的要求和措施不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情况不平衡,特别是没有禁止广大的农村地区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加上农民对实心粘土砖的使用习惯,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推广使用受到严重制约,而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扶持、激励措施不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缺乏社会认识和市场环境,难以深化和普及.

三是省政府规章虽然对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瓦作了局部区域的禁止、限制性规定,但已不适应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的需要.如在粘土砖瓦窑的整治中,对关闭或者责令其停产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

四是随着现代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建筑功能的改善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墙体材料在技术、性能、质量、档次、品种等方面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急需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步伐.

此外,有关部门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的责任和执法主体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等.

国务院于2005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强调“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这对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面对这一形势,也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规范.这些年,省政府规章的发布和实施,使本省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打下了基础.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草案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并于2006年4月30日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和论证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对草案送审稿作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06年12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问囊的说明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定义和范围问题.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没有作过定义.我们考虑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综合利用其他非粘土资源,替代粘土砖,作为建筑工程的墙体主材.而这些原料范围很广,品种较多,我省水泥、尾矿、工业废渣、页岩、淤泥、垃圾、秸秆类等资源具有比较优势,而且还在不断开发新产品,它的新型性也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变动的,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条例草案根据实际情况,从新型墙体材料的特性和用途的角度,定义为“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土、节能、利废、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具体的种类比较多,而且随着产业的发展而变化,其范围“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既涉及墙体材料的生产领域,又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建筑领域.本省各地负责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不统一,省级墙体材料的管理职能在省经贸委,市、县墙体材料的管理职能多数在经贸委(局),有的在建设局或者建筑业管理局,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文中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组织落实.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在确定管理机构职责时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一是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五条).二是市、县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五条).三是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同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方面,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便于操作的前提下,对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作了授权性或者委托性规定(第十三、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八、三十九条).四是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五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农村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协助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四、二十九条).

(三)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生产实心粘土砖,会大量消耗粘土资源,耗费能源,污染环境.为逐步改变传统习惯,我省采取过渡性措施,十多年前开始推广使用空心粘土砖和非粘土墙体材料,以减少粘土资源的消耗量.省政府于2004年3月重新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建筑工程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农村建筑工程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据统计,2005年生产粘土砖195亿块标准砖(其中空心粘土砖149.3亿块,实心粘土砖45.8亿块),占全部墙体材料数量的66%左右(其中空心粘土砖占50.5%,实心粘土砖占15.5%).同时,一直以来允许农村地区使用实心粘土砖,阻碍了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此外,不少农村居民购买劣质砖瓦,建房时往往使用实心粘土砖筑砌“空斗墙”,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只有禁止生产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限制空心粘土砖的生产,大力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又可解决地区之间整治粘土砖瓦窑力度不同而带来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不平衡问题.

目前,全省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一是我省大中城市和建制镇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已有好几年,农村地区目前是新型墙体材料、空心粘土砖、实心粘土砖同时使用,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重点在农村.而调整农村墙体材料产业和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当地各种非粘土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二是随着粘土砖瓦企业整治工作的深入,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全省已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944家,年生产能力已达300亿块标准砖(2005年实际生产100.6亿块标准砖),可供2.3亿平方米的建筑物需求.而且可替代粘土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原料丰富,可供进一步大规模生产.三是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温州等市已规定在本地区全面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在城市内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内隔墙中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为全省“禁实”、“限粘”做出了示范,提供了工作经验.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粘土瓦,城市规划区内的部分建筑工程和墙体部位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粘土瓦(第十四、十六条);提倡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条件逐步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粘土瓦;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扩大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粘土瓦的范围、期限的具体方案(第十六条).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得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粘土瓦生产企业,不得对现有企业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并进行限期整治(第十五、二十五条).对于维修、修缮古建筑、文保单位等特殊建筑需要,不在此列(第十七条).

(四)关于促进与扶持措施问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一方面要禁止或者控制传统、落后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另一方面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要采取必要的促进和扶持措施.国家和省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均对促进和扶持措施作了不少规定,但比较分散、原则.条例草案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专设一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安排资金专门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示范工程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第十八条);二是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粘土砖瓦企业转产其他产品的,在项目审批、用地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按规定关闭、停产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三是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经批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第二十条);四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五是建筑工程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如果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退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是限制使用粘土砖,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规定,2005年执行到期的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内的17项现行政府性基金,经国务院批准继续予以保留.为此,条例草案也作了专门规定,并对收缴、退还、使用和管理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至三十五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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