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重庆“”中辩护制度是倒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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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中国刑诉法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西南政法大学主持“法学战略规划研究”西南片区座谈会期间,因难以拒绝校领导的出面邀请,勉强同意参观“”展.但要求只参观、不接受采访.后“偶遇”,并被要求题词.返京后,陈光中收到重庆市局的聘书,拟聘他为“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中心”顾问.陈光中修书一封婉拒,连同聘书一并寄回重庆.

“重庆‘’之初,我就感觉有缺乏程序公正之处!”2012年12月17日下午,陈光中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回顾重庆“”或具体到“李庄案”,你觉得有哪些问题值得反思?

陈光中:通过“李庄案”,我个人认为,律师辩护制度最为值得反思.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进步,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人权保障的程度.没有人权保障谈不上法治.真正的法治应该以人为本,讲究人权的保障.

从刑事司法中的刑事诉讼来说,法治的发展程度或者人权保障的状况如何,首先要看辩护制度贯彻得如何.因为辩护制度最能检验刑事诉讼、刑事司法是否符合法治的要义.辩护制度发达的时候,或者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刑事诉讼、刑事制度、法治程度就比较完善.外国如此,中国亦如此.

中国新闻周刊:“李庄案”超越个案引发法律界集体思考,它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冲击体现在哪里?

陈光中:实际上,在重庆的“”过程中,应该说辩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重庆“”中的辩护制度是倒退的.

先不说重庆“”是否有扩大化这个问题,单从程序上来看,很多地方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例如:“”专案组把犯罪嫌疑人送到外地去,关在一起,做统一的专案组;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而且是由机关牵头的,这种方式在过去早就受到过批判,被否定了的.

重庆“”中,程序法治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律师辩护制度更是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律师辩护形式上是有的,但是打了很大折扣,可以说重庆的法治受到很大摧残.

“李庄案”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其具有标志性意义,“李庄案”发生后不仅惊动了律师界,而且惊动了整个法律界.

为什么惊动呢?因为辩护制度中律师的权利保障是具有标杆性标志性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有人说“李庄案”是中国30年来一个带有标杆性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中国新闻周刊:在“李庄”之前,律师辩护制度发展情况如何?

陈光中: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中国迎来了社会主义法制第一个春天,我们建立了律师辩护制度.然而好景不长,文化大革命发生以后,律师制度荡然无存,辩护制度彻底被取消.

当时,社会舆论称:律师是在为坏人辩护,律师是站在坏人的立场.就拿我本人来说,我当时就办了几个小案,也被审查了.现在看起来是笑话,但这是真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总体来说是进步的,是一步一步向前进的.但在前进路上也有过曲折,也曾有阻力,甚至出现局部的倒退.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们的辩护制度一度贯彻的还算不错.但是后来在不断受到运动式执法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干扰,出现不少问题.比如在辩护制度方面,刑诉法规定,特别是刑法306条规定造成律师辩护的“三难”问题,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

现在辩护制度主要是辩护人自身安全难保.不少律师办刑事案件采取的做法是,不取证、不踩线,就等着吃现成饭,等着开庭阅卷,挑公诉人卷中的茬.公诉人举证,律师就说,你的证据有哪些缺陷,哪些证据是非法的,应该排除,总体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等.这样的辩护,不是积极辩护,而是消极辩护.

中国新闻周刊:具体到“李庄案”上,对辩护制度有哪些实质影响?

陈光中:实际上,“李庄案”发生前,辩护率就已经下降,李庄案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惧怕心理明显增加,刑辩率明显下降,即使是参加辩护,也更加小心谨慎.

到刑诉法修改时候,某部门提供的刑辩率不到20%,即一百个案件不过五分之一的刑辩率,应该说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五分之一,包括当事人自己请的,包括法律援助加在一块,五个案件才有一个.反映出刑事诉讼里面的人权保障是令人担忧的,人权保障程度是比较差的.

也正是因为刑事辩护率比较低的缘故,以及当时正在发酵的“李庄案”“北海四律师被抓案”,间接促使刑事诉讼法的专家以及律师界的人希望通过刑诉法的修改给律师的权利有更多的保障,提高律师辩护率.

当时立法部门也意识到这个方面的问题,实务部门也承认有这方面的问题,司法部也大力提出改善措施,加之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已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立法部门主导下,在各个方面的努力下这次刑事诉讼有比较大的推进.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我认为如果每个部分比较来看,相对而言修改得最好的是辩护制度.可以说“李庄案”和“北海四律师案”坏事变好事,应该说促进了辩护制度的改善.从最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还是有相当的进步.在律师如何有效辩护、三难问题、律师的安全问题方面都有所改善.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阻力来自于哪里?

陈光中:我个人认为,阻力来自于侦查机关和协调部门.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是很明显的,但在法院准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某些部门出来协调,最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能启动.

此外,即使没有被协调的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有困难的.就刑讯逼供而言,目前肉体上的刑讯越来越少,而变相刑讯越来越多,比如采用冻、渴、饿等手段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痛苦,还有更为普遍的是疲劳讯问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这个“等”字如何理解,我认为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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