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否查询房屋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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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在贯彻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时,在登记资料的对外利用方面遇到两个问题:1.根据《规程》6.2.1第1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明、房屋坐落,只能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不包括产权人信息.如果律师查询房屋登记簿信息时,提供了律师证、介绍信(介绍信上已注明了房屋坐落和房屋产权人姓名),我们在出具查询结果时,产权人姓名能否出现?2.如果有案件受理的相关资料,律师可否查询房屋登记档案?

金绍达:按《规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其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权利限制状况,不包括所有权人的信息.在查询前,查询人是否已经掌握了房屋权利人的,与登记机构如何提供登记资料无关.因此,在向上述对象出具查询结果时,还是应按《规程》的规定,在查询结果中不出现房屋权利人的姓名.因为登记机构作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有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把“是否准予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作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按《规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也应包括地役权人)房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与可以查询登记簿的范围相比,没有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可见,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权益,与房屋权利无关的人是不能查询、复制登记簿以外的其他登记资料的.

《规程》通篇没有涉及“律师”一词,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律师可以以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查询、复制包括房屋登记档案在内的其他登记资料:(一)律师本人是被查询房屋的所有权人或预告登记权利人、他项权利人、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二)接受被查询房屋的所有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他项权利人、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委托;(三)被查询房屋与其代理的案件有关,并且已获得了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调查令是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法律文件,据此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的证据).


律师持调查令前来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时,登记机构应核对调查令上所记载的持令人的姓名、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等内容后提供查询、复制.

王春敏/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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