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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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江春妍(1984-),女,黑龙江鸡西人,黑龙江东方学院人文学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自格式条款出现以来,在各行业被广泛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不仅要促进格式条款积极功能的实现,还要对其弊端加以合理规制,这样可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真正合同自由与正义.

【关 键 词】格式条款;契约自由;法律规制

社会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的得到应用,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快捷方便.有效地促进了经济贸易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在交易实践中也还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例如“霸王条款”等问题,这都严重侵害了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合同自由与正义原则.因此有必要加以规制.


一、格式条款法律特征

(一)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

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源于缔约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所处的附从地位.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往往是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或者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或是居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这种缔约当事人地位之间的差异有力地影响着缔约行为.

(二)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

条款提供方在制定格式条款之初,预先设计的目的就是免除反复磋商带来的麻烦,方便将来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缔约.

(三)格式条款内容的预先拟定性

格式条款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其预先拟定性,即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是垄断地位的条款提供方预先拟定好格式条款的内容,具体的条款相对方没有参与本次交易合同条款的拟定.

(四)格式条款内容的非协商性

非协商性是指条款提供方根本不与条款相对方协商.这里的“不与”特指条款提供方主观上从未打算、现实中也根本不允许相对方对格式条款提出任何质疑、异议或变更请求.

二、格式条款的利弊分析

(一)格式条款的优点

格式条款具有突出的优越性.其无须与个别相对人逐一逐点磋商合同内容,可以避免交易谈判的麻烦,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同时,其标准化使得条款漏洞少,切实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其形式的固定化体现了一种强制的平等,对格式条款不加拒绝地所有被要约人都平等无差别地按照条款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受政治资历、行政级别等因素的影响.①

(二)格式条款的固有弊端

1.背离契约自由

而格式条款的出现,致使缔约自由受限制、缔约对象的选择自由受限制、契约内容的决定自由被剥夺、契约变更与解除自由被限制这些都是对契约自由的背离,这也是格式条款的显著弊端.

2.导致合同权益失衡

格式合同在发挥着其优点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合同权利失衡的弱点.表现为:其一是风险分配不合理.其二是制定霸王条款.制定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是权益失衡的集中表现.

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均对此作出了规定.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四、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尚有诸多不足,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着手:

(一)立法完善

纵观世界,格式条款立法体例,无外乎两种形式: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条款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

(二)行政模式

行政模式,是指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行政模式又分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三)加大社会监督和控制

除了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实现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必须需求其他途径来加以补充.社会团体应当在此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应充分发挥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等社会团体有权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纠正.同时,赋予以公益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使用的某个格式条款无效.

总之,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经济的稳固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但控制不好,也严重损害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不能一概抹杀,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规范它,消弭其缺陷,利用其优点,为社会经济服务.

注释:

①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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