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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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和价值进行分析,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于民事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各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客观而深入的分析,以期能够给我国重构民事审前程序提供一些借鉴.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一、民事审前程序概述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

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持广义说的学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套相对独立的程序体系,一般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开庭之日前的诉讼阶段,其主要内容是交换诉讼文书及证据,通过当事人自认排除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而进入庭审,通过审前会议等程序,促使当事人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①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到正式开庭审理进行言词辩论以前,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使案件达到能够集中审理的程度而进行的确定争点与整理证据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任务在于收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与证据,并对争点进行整理,以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做出和解.②

以上两种观点基本都将审前程序的开启时间界定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但是在程序内容的界定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广义说中,审前程序的内容包括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而狭义说则仅将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为庭审进行准备的诉讼活动作为审前程序的内容.笔者认为狭义说更具有合理性,本文也采用狭义说的观点,即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指的是,法院在受理一宗案件之后到对于该案件的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与该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为了开庭审理而进行准备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分析

对比分析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确定争点

所谓争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真伪或某些事情存在与否持有完全不同的主张,乃至争执不下的时候,选择将判断事实真伪的任务交给中立的第三方,以试图消除争执的状态.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并对己方抗辩的正当性进行有力的证明,都会提出多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但由于法律本身专业性较强,当事人提出的某些事实、法律和证据可能会和案件的事实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有些可能根本没有关系,有些可能只是争议中的一、两点.目前,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都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按照相关的步骤对于双方的争点进行整理,将重复的、没有争议的和无关的内容排除在外,确定争议焦点.这样既能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案件真正的争点和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进行有效的辩论和质证,又更能使法官形成相对正确的心证,并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


2.明晰证据,为庭审做准备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般都体现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上,因而原告实施的诉讼行为一般都是为了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正当的,被告实施的诉讼行为一般都是为了对抗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可以说,当事人掌握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其能否胜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能在诉讼中击败对方,当事人通常会保护好自己掌握的证据,只等在庭审中提出并一举击败对方.而对方当事人在遭到证据突袭后,往往会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以重新收集证据来对抗,如此反复,不仅会使当事人被讼累拖垮,也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掉.因而通过审前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都能知晓对方为了支持其请求或进行抗辩将要提出的证据,在质证过程中能形成有的放矢的对抗.这也能够减少诉讼中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使得审判得以集中地进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有效促成诉讼和解

正如杰弗里•;C•;哈泽德所言:“证据开示程序可以同样通过排除诉讼请求以及抗辩在法律上难以支持的部分,用于缩小其范围,其还给当事人有效的评估自己的胜诉几率提供了根据.在这个层面,证据开示程序是一种和解程序.”③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可以提前结束那些不必要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美国,约95%的民事案件都是在审前程序中采用和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得到处理的,只有不到5%的民事案件会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英国,同样有大约98%的民事案件没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二、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1.美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在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鲜明的特色,也对很多国家的审前程序规定有深远的影响.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证据开示.证据开示是美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的程序.尽管证据开示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后才得以发展.这一程序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知晓对方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并可以获取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开示程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依靠证据突袭而胜诉的可能,其目的在于:①在法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能够彼此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并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避免证据突袭;②明确争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③充分暴露案件事实,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仅为法律争点时,可以援用简易判决程序;④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

(2)审前会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召集当事人的律师或无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出席审前会议.因而审前会议是在法庭审理之前,为了使法院对诉讼建立及早的和持续的管理,而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以试图加快处理案件,并为法庭审理的有效展开进行准备的会议.审前会议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原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方法,但在现代其已经发展成为附设在法院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美国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程序.其主要包括:附设在法院的仲裁;附设在法院的调解;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

2.英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在英国,民事审前程序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法官是中立的第三方,其程序的进程主要靠当事人推动.英国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送达传票令状.原告通常以发出传票令状的方式告知被告应诉,并要求被告将送达回证交还给法院.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对送达做出承认的表示,法院便可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被告不应诉的判决,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诉答.当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请求进行答辩时,未作驳反驳的部分会被视为自认,这将会使得原告免去相关部分的举证责任.此时双方当事人交换的诉讼文书必须写明各自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关的依据,以减轻对方的举证压力,并使得法官可以进行有效的集中的审理.

(3)明晰证据.此阶段和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非常相似,即双方当事人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并使得对方当事人能够知晓的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证据开示,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公开;如果当事人仍不服从,法院可以责命其退回相关的请求书或答辩书,并作出使其承担败诉责任的判决.

(4)庭审指导.英国的法官可以在该阶段发挥有限的庭审指导作用,案件的当事人可就释明诉讼细节、请求宣誓答复等一些事项向庭审法官申请指示.在英国,有专门的主事法官来负责案件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庭审指导,这些都有助于防止法官在庭审前形成预断,有助于实现公正.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

1.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审前准备程序”,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德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有准备而无程序”.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门章节规定审前程序,但依照其《民事诉讼法》第253至299条的规定,与审前准备相关的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官指定的言词辩论期日;如经言词辩论期日仍不能终结诉讼的,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准备书状.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审前程序的活动,将会宣告其失权作为主要的制裁手段.

2.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程序也有着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但是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却与德国、日本等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事实上,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点,与英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民事审前程序在法国也被称为“事前程序”,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的内容能够达到适合法庭判决的程度,即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做出相应的准备.像美国的审前会议一样,法国的法官也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协商对案件进行分流:对当事人关系简单的案件,可以不要审前准备的直接择期开庭审理;对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需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对非常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指派预审法官对当事人的审前准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国的民事审前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事前程序分离于当事人的辩论环节,这明显有别于德、日两国的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之间无明确的界限的情形;第二,预审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消极参与整理争点的过程,其主导权比德、日两国的法官更弱;第三,法官分为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能够有效地避免庭审法官形成预断,以保证实现审判的公正性.

3.日本的民事审前程序

日本的法制发展有其特殊的一面:在二战以前,日本基本上采用的是德国的职权主义模式;在二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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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日本又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法律移植和很大程度的借鉴.在其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审前程序非常重视.

日本的审前准备方式主要有:1、书状准备.书状准备是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的法定必备方式,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书状,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的活动.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凡书状中没有提到的可以用以攻击对方的相关材料和方法,在口头辩论中原则上不得使用.2、准备性的口头辩论.为了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法律规定在必要时,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3、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启动辩论准备程序.4、书状的准备程序,此程序是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才可以决定进行的.即双方当事人均不出庭,而是通过提出准备书状等方法整理证据和确定争点.

三、外国的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分析

事实上,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民事审前程序己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这不仅反映了各国法律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也体现了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各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十分显著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将民事审前程序作为开庭审理的前置程序,未经审前程序就不能进入法庭审理和辩论

美国在早期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世界各国的程序发展都有很深的影响.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将“准备程序”作为专门术语呈现出来,但在实践中却建立了颇为有效的准备法官制度,可以说是“有准备无程序”.在日本,引进民事审前程序是其修改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总之,没有经过审前程序的案件就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已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规则.

(二)都是为了防止出现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民事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都是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知晓对方的证据掌握情况,确定争点,使当事人能够在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入法庭审理和辩论,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辩论权,尽量防止出现证据突袭,并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主张或无关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范围之外,提高诉讼效率,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三)基本上都是以当事人活动为主,法官的地位相对弱化

尽管德国和日本的法官在审前程序中能够发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从总体上看,各国民事审前程序还是以当事人的活动为主的: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并确定争点,由当事人决定最终进入法庭审理的内容,由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开始或终结等.而法官则以客观、中立的身份参与,更多的是起到引导程序进行的作用.

同时,由于各国的传统和法律文化不同,诉讼模式不同,设置审前程序的侧重点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前程序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1)程序的主导者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程序的进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起着指挥和组织程序进行的作用.(2)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范围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收集证据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既有权要求对方公开其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有权要求其公开其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当事人要想取得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手中对己有利的证据,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3)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约束力不同.在美国,法官可以在审前会议上制定审前命令,该命令对所有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得提出任何审前命令中所没有列出的事实和证据;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应提出所有将在庭审中使用的攻击防御方法,逾期不得提出.但这一做法在程序中被严格控制住,法院甚至有权决定当事人是否能够享受正当程序和在法官面前陈述的权利.

四、结语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都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也应当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重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而对于如何借鉴外国的经验,改革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们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加以分析,在借鉴时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生硬的照搬照抄.

注释:

①王跃彬.“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A].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2.

②熊跃敏.“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改革:模式及其评析”[A].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05-608.

③[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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