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等三件法规和宁波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明

时间:2024-02-24 点赞:60577 浏览:134406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人民代表大会论文范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毕业论文范文,关于关于《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等三件法规和宁波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明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人民代表大会及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水文管理条例草案、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宁波市报批的一件法规和两件修改法规决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修改法规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修改法规决定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5月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之后,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保证监测质量”修改为“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并在“瞒报”后增加“谎报”;同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顺序予以调换.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降水量是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的最基本的要素,也是防汛抗洪决策的最基础的信息,实践中我省水文机构一直依照国务院水文条例的规定,发布有关降水量的信息,本条例应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恢复省政府议案的提法,在“水位”前增加“流域降水量”.同时,考虑到气象部门依照气象法的规定,可以开展降水量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条例对此不宜作排他性规定.为此,建议删除该款帽段中“统一发布”中的“统一”两个字.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中“提出迁移方案”这几个字.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修改稿关于水文测站建设运行经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和提供服务、行政处罚幅度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就未予修改的理由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和说明.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条将一般违法行为的设定罚款限额调整至三万元,提高的幅度过大,不利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需要作出必要的限制.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次调整后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仍然偏低.经了解,上海、北京、福建等已经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进行调整的省市,对一般违法行为均调整为三万元,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为十万元或者二十万元,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此次修订草案调整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事先经多方研究,总体上是适度的.需要进一步重申的是,这次修订草案是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并非意味着今后政府制定规章都要按最高限额来设定罚款.对政府制定规章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予以监督.同时,为更有效地规范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具体行为,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三、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报批的一件法规和两件修改法规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个别修改意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并与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未作修改.对宁波市报批的一件法规和两件修改法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