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实践检视与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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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在实践中问题较多,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将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混乱的局面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仍然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笔者认为应该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纳入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之例外情形.

【关 键 词】裁判文书公开;实践检视;法律完善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实践检视

一是以民事判决书的公开为常态.判决书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予以处理的书面载体,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宣示了法律的价值判断,裁定书往往是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解决,因此,多数法院只是对民事判决书予以公开,民事裁定书则不在公开的范围之内.

二是以优秀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常态.审判权的具体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官的相关行为来体现,由于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案件质量的书面体现形式――裁判文书的效果不一,评价不同.法院必然将能够经受得住群众检验的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而一些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不在公开的范围之内.

三是以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为常态.虽然少数法院认为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仅是审理过程不对社会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的内容一定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但是多数法院还是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制直接等同.

四是对敏感、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裁判文书以不公开为常态.敏感、有重大影响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公众可能发表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评价,一旦裁判文书稍有瑕疵就极易被公众无限放大,给司法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多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采取不公开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公众对案件裁判文书评头论足和无限遐想的路径.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狭隘的原因考量

(一)重视程度仍有偏差

案件的审理是以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签收为结点,裁判文书的公开并不是法定程序,因此,法官们对裁判文书根本没有公开的意识,认为只要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就行,无需对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公众予以公开.这一现象反映了法院对人们的司法需求还缺乏应有的洞见,不仅是案件的当事人期待司法尊重和温暖,社会公众同样期待司法温饱和公正.

(二)法律规定存在缺位

现行民诉法对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首次予以规定,之前该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和意见中有所提及,由于立法对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缺失,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操作,特别是相关规定之间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未加统一,导致了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有时完全是敷衍了事,直至目前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三)司法力量相对薄弱

虽然法官队伍人员数量不断增长,但与司法所承担的繁重的法律、政治和社会责任相比较,司法力量仍显微薄.案多人少式的资源结构性短缺毋庸置疑也对裁判文书公开构成了相应的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疲惫不堪的法官根本无暇顾及自认为无关紧要的裁判文书公开程序.

(四)司法公开的压力剧增

裁判文书公开必然会给司法带来内外压力,从内部而言,裁判文书公开将会使案件的办理质量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包括当事人、律师、其他法官及社会公众的面前,这无论是对法官个人还是法院都会构成内在的压力,由外部而论,裁判文书公开还应该考虑与执行情况相衔接,如果某些案件长期未能执行,而裁判文书又早已公开,恐怕随着时间的推移带给法院与法官的外部压力只会有增无减[1].

三、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法律完善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该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解决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混乱的局面亦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对裁判文书公开范围中的除外情形规定仍显不足,当事人申请对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案件也应纳入例外情形之内.

理论基础

1.中国传统文化的体现

中国是一个人和社会,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和为贵的意识形态.虽然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诸于司法解决纠纷,但是很多当事人还是害怕引起人们的非议.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具体记载,即使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信息加以技术处理,但是熟悉的群众仍可以推断出现实中的当事人,一些不知实情的周围群众的非议对当事人的伤害可能较大,因此,赋予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不公开的申请权非常必要.

2.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体现

民事裁判文书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但它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在对私权的处理上,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权利.案件双方当事人是裁判文书最相关的利益者,文书是否上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予上网,且理由合理而充分的,如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2]

当事人对民事裁判文书申请不公开的程序设置

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公开裁判文书,可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到案件审结前提出意见及理由.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应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那么,法院该根据何方的意志决定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呢?笔者认为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应该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公开,则对该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如果对方不同意不公开的,法院应对申请方的理由进行审查,若理由正当,法院可以决定对该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如法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民事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案件,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所以,人民法院公开民事裁判文书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又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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