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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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水平和规模不仅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现在,还左右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高等法学教育对于中国来说是舶来品,是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从西方移植而来的,由于法学教育与中国“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传统存在着某种层面上的契合,因而一经传入就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民国时期的高等法学教育分为综合大学、独立学院和专门政法学校的法学教育两大类型.按照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大学、专科学校组织法》的规定,“大学应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专科学校应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两者分工明显不同,本文主要讨论前者.

竞争及多元:法学教育没有“千校一面”

法学教育初兴之时,清政府限制较严,明确规定私立学校“概不准讲习法律政治专科”,1908年后才取消了这种限制,法学教育由此开启了多元化的格局.这里的多元化既指办学主体,也包含办学宗旨、教育模式等各个方面.

就办学主体而言,民国时期创办法科的高校可分为公立、私立和教会三种,公立的有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等;私立则如复旦大学、朝阳学院、厦门大学等.此外,许多教会学校也陆续开办了法科,如燕京大学、东吴大学、震旦大学等.民国历届政府对法学办学主体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其结果是在法学教育界形成了“南东吴,北朝阳”双雄并立的格局.东吴法学院和朝阳学院,是民国时期法律界公认的最为卓越的两所法学院,却都不是公立的.

从办学宗旨和人才定位角度讲,民国时期绝大多数法学院的办学宗旨都是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但方法和定位并不完全相同.手段上有的强调严格的学术训练,有的强调学术和实务能力培养兼顾.人才定位上更是各具特色.同样定位为培养司法实务型人才,彼此之间依然不尽相同,如朝阳学院更注重养成法官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行,因而毕业生受到各级法院的欢迎,最后形成了民国时期“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独特现象;复旦大学则明确提出了“培养国家司法及司法行政人才”的办学宗旨;上海法政学院根据身处上海的特点,为市场培养法商结合型实务人才,从而与其他法学院大都定位为培养司法实务人才形成互补,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最大不同的是东吴法学院和震旦大学,前者将创办宗旨确定为“培养未来中国的法律人才,研究英美法”;后者则强调研究法国法,办学之初讲的主要是法国法,甚至连使用的语言都是法语,后期逐渐形成了比较法的办学特点.

办学宗旨的不同,使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方面的差别更大.尽管同样是“教科书式”的教育模式,震旦大学注重比较法的教学,加深课程的深度.而东吴法学院从创办之初就推崇英美的法学教学模式,除重视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之外,率先在国内开办了“议会法”、“型式法庭”(即模拟法庭,1921年)和案例教学法(1923年)等.

学制上的多元化也是亮点之一.除正常的白天班之外,许多法学院还开设夜班学制.如东吴法学院,学费较为昂贵,一些学生必须边打工挣钱边学习.学校为解决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困难,打破常规专门开办法科夜班.开设夜班是为了方便学生,绝非为了创收,因而教学内容和培养环节绝不偷工减料,质量绝不降低.这些学生学习目的明确,非常珍惜学校提供的学习机会,加之年龄相对白天班的学生略大,学习的自觉性更高,效果也更好.

此外,民国时期各学校的校训也都精彩纷呈,令人过目不忘.如东吴法学院的院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朝阳的校训则是“浚哲文明”.

王世杰日记中记载过这样一件轶事:1937年,国民党最高国防会议讨论教育问题时,身为教育部长的王世杰认为朝阳学院因经费无着落应停办,出席会议的朝阳学院董事长、司法院院长居正一听急了,竟然向王世杰挥起了拳头.居正是国民党元老,为了自己的学校全然不顾个人形象,向教育部长抱以老拳,可见他身份地位之独立.正是这样的独立性让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相比之下,千校一面,水平不高,是当下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表象.要想改变其实不难,那就是教育主管部门放权,真正使学校成为办学的主体.优胜劣汰是世间万物生存的基本准则,法学教育也是如此.良性竞争的前提是办学主体的独立与平等,唯独立才能有生存危机的压力,真平等才会出现百花齐放的多元格局,而不是平庸、僵化的恶性后果.先把私立学校排除在竞争之外,再把剩余的学校变成教育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衙门,最后挑出一些精明的官僚替自己来看守,法学教育是不可能办好的.

南京政府为何“搞不定”认死理的司法人员

只要我们静下心来,不抱任何偏见地观察,就不得不承认民国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产品,即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精神气度和学科理念等核心方面有着惊人的一致:如理性平和、严谨务实、较强的规则意识、重视权利等多元化的格局下,为何又会出现这样的一致?笔者对此一度十分困惑,现在大致明白了一点.

首先得益于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多采纳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必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可总结的内容很多,仅就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而言,重视民法学教育是其重要特点之一.纵观民国时期的众多法学院,大都把民法学内容的传授贯穿于大学四年的全部过程.民法是权利之学,它强调平等、独立和意思自治.系统的、长时间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对民法学的知识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并最终促使学生将法学理论建构在民法基础之上.

而就课程设置而言,英美法学教育中有一个以往大家说得较少的特点,即重视宪政精神的传播,这一点在东吴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反映得非常明显,该院为法科学生开设的此类课程有政治学、社会学、宪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律哲学、西方法制史等,其中宪法课的学分竟然是6个学分,这样的课程设置使从这间学校走出的年青学子除掌握了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之外,还大都养成了热爱、自由的精神.其次,将规则教育、严谨务实的职业操守养成贯穿于日常生活,融入到所有的教学环节之中.法学教育是规则教育,法律事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事业,因而,守规矩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尽管民国时期的各法学院大都没有开设思想品德之类课程,但由于教学管理严格,教师言行一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震旦大学法学院对学生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极为严格,仅就考试而言每门课均有周考和期末考试,周考的成绩占最后该科总成绩的三分之一,年考淘汰率达30%,而且绝不通融,者更是严惩,因而,学生在制度面前极为谨慎.北洋大学法科是民国时期公认办学水平较高的,其重要经验之一就是从点滴小事入手,向学生灌输守规矩的意识.学生动辄就罢课和上街游行是民国时期一件令所有教育工作者头疼的问题.“五四”期间,以北京为中心的学生运动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相隔不过百里的北洋大学,许多学生出于爱国热情也投入到运动之中.一些学生以学校中个别美国教师态度傲慢为由,向校方提出解雇要求,并以罢课相威胁.校方的答复是学校与美国教师签订的是三年合同,现在合同还未到期,美方教师无明显过错,学校无法解聘,如坚持解聘不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更影响学校的声誉.对于校方的答复,学生领袖不满意,指责校方不爱国,呼吁举行全校总罢课.其他专业的同学大都积极响应,唯有法科学生以即将考试为由,既不支持,也不援助,依旧认真地准备着结业考试.法科学生的这种中立行为,在其他同学看来无疑是一种叛徒行为,随即停了法科学生的伙食,让他们无法继续学习.面对着这种压力,法科同学也没有妥协.校方为了分化瓦解学生运动,只能在校外另给法科学生安排食宿.

在五四运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任何具体事情引发的简单问题都会被演绎成政治问题.反对美国教师就是爱国,当时大多数学生的逻辑事后看起来简单得可笑,但在运动中却就是如此.因而,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身处运动中的年轻人能够做到如此理性显然是不容易的.爱国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但爱国不是盲动,也不是简单的情绪发泄.坚忍的精神,理性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有理有据地在规则范围内维护权益,在秩序中推动社会的进步,这才是每一个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和选择.一个法律人在精神上应该是独立和自由的,应该充满批判精神,但在行动上则必须审慎和保守.


正是因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坚守,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这也是南京国民政府从自己的政治需要出发认为学法律的人太教条,只知认死理,不懂得革命的大道理,因而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去搞党化司法,但却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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