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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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社会,契约领域内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制的扩大,也使我们必须重新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意思自治的作用问题.一旦由此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呢?目前司法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这一情况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 键 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43-01

一、“泸州遗赠案”引发的思考

2001年10月11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遗赠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被告蒋某与黄某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危机,关系逐步紧张.1996年,黄某认识本案原告张某,自此二人一直在外租房并公开同居.2001年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蒋某拒绝分配财产给张某,张某遂将蒋某诉至法院,认为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依据《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蒋某按黄某遗嘱支付6万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遂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遗赠人黄某具备行为能力,此遗赠也确系黄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此遗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行为.上诉人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2001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学者对于此案的观点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暂且抛开《继承法》是否是作为特别法而优于民法这一普通法的角度来分析,单从是否因意思自治原则支持黄某将财产赠与张某,还是因公序良俗的原则否定黄某的遗赠角度来看,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是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黄某将遗产赠与“第三者”张某而不顾及与原配妻子多年的夫妻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本案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支持黄某所立的遗赠,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主张,显然滋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正如同此案中第一审法院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坦言的那样:“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所要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婚外同居行为目前已经被认为是威胁婚姻关系稳定的首敌.

第二种观点则是质疑此案的判决结果.民法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从此案看来,黄某所立遗嘱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程序正当,不存在违背《继承法》的问题.在处理遗嘱问题上,基于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权利,认定遗嘱效力应以无因性原则对待.这一指导思想在继承法中表现为遗嘱自由之精神,这也是遗嘱继承之所以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有学者指出:“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该学者诘问:“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三、文章的观点

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托,区分动机分别对待

在法学界,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前提,限制个人意思自治已达成共识.正如李永军老师所指出的:“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契约自由本身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回归到本案中,若以公序良俗为由,限制黄某所立遗嘱,并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黄某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不是所有婚外性有涉的赠与都是无效的呢?

本案中,推理过程比较简单,直接基于黄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外同居关系而否认黄某遗嘱的效力.法官所着眼的并非是法律行为的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是考虑相反判决结果的“副作用”,更进一步说,法官作出如此判决,很大程度是考虑到舆论的力量,舆论影响法官的判决,如此看来,出现这样的结果某种程度也可以归结于社会大众较低的法律素养.在本案中,就遗赠行为本身而言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在遗赠行为的“原因”,即黄某为什么把财产留给情人张某而非妻子蒋某,原因在于黄某与张某婚外同居,是非法同居关系.再假设,女方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婚姻存续期间对男方侮辱谩骂,并且以各种手段威胁男方不得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男方迫于无奈与女方分居,由此再结识所谓的“第三者”,与之产生感情,并愿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判断呢?

自由和限制,是价值判断问题.承认遗嘱自由就是承认财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也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然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有限制的,遗嘱的自由也不会例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限制的一种,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必须限制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并给予其他人一个正确的引导,从而让自由更合乎人情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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