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业小额贷款制度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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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印度小额贷款制度发展较早,目前有两种模式: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和商业性小型金融机构的联保贷款模式.印度的小额贷款在定位、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管理等方面特点明显.小额贷款正确定位、扩大需求层次、吸收社会民间资本进入、建立信用机制及加强政府监管是印度小额贷款制度带给我国的启示.

【关 键 词】印度农业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信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

小额贷款是农业专项资金融资渠道中一个重要环节,主要面向的是农、牧、渔民,为其提供的一种期限短、额度小、程序简单的小额资金扶持的贷款.小额贷款对于农民而言,这种无抵押的金融服务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其经济状况,能够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中印两国均是农业大国,在农业小额贷款的发展、管理及规模上有相似之处,印度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研究的.

印度农业小额贷款管理模式

小额贷款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发起的“反贫困、促发展”运动,在1977年,尤努斯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乡村试验分行,小额信贷制度由此形成.尤努斯创办的这种小额信贷制度的发放对象一般是农村低收入群体,额度小,程序简单无抵押,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群体的需求,这种放贷模式得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认可,很多欠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尤其是在印度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互助小组―银行联结(SHG,SelfHelpGroup-BankLinkage)模式.印度的小额贷款的运作采用的是小组互助式放贷模式,即参加信贷小组的成员之间具有联保连带责任.互助小组一般是由20户农村较为贫困的农户组成,这些农户一般月收入不超过250卢比(大概50元人民币),每户拥有的土地不超过2.5英亩(约15亩).①互助小组农户必须先建立小组储蓄资金,小组储蓄资金以小额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有需要的成员.小组成员储蓄数额依照小组的规模大小而确定,一般是每户20~100卢比不等.互助小组应该以小组的名义在银行建立储蓄账户,银行根据小组账户资金多少以及小组成员家庭收支状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估,评估后进行等级授信.互助小组成立半年之后,银行根据先前的授信等级直接向小组发放贷款,小组得到贷款后再根据小组成员的需求将贷款再发放给成员,还贷也需以小组名义,个人不能直接对银行还贷,从而减少了银行的风险.银行对小组发放的贷款是无抵押的,贷款数额通常是小组在银行存款的4~5倍,贷款的利率通常比普通贷款要低.互助小组对其成员发放贷款的利率也是由小组集体决定,通常与银行给小组的利率是一样的.在印度有很多金融机构办理这种对农户小组的小额贷款,一般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可以向农户小组发放贷款.印度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农业金融信贷体系,在信用风险管理上也结合了农民、农村的实际情况.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联保贷款(JLG,JointliabilityGroup)模式.商业性小额贷款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虽然上述第一种模式还是占主导地位,但是商业小额信贷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包括多家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基金会(Trust)、各社会团体(如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合作社(Co-operation)和非银行金融机构(NBFC),这些机构都可以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其中,最为农民熟知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印度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由非政府组织演变而来的,以前作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成为小额信贷公司后,就变成了商业营利性质,这是这些NBFC的商业化过程.另外,还要一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相应的独立性的专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当然这类机构不占主导地位.

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JLG模式也是模仿孟加拉乡村试验银行的操作方式,只不过在运作的过程中,JLG这种联保贷款并不和某家银行相连,而是直接从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获取,在贷款的发放上也不同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贷款不发放给小组,而是直接发放给个人,但是小额信贷机构需要对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评估、追踪,以最大程度上降低贷款的风险,但是在“互助小组―银行”模式中,银行并不直接追踪某个人的信用记录,只关注整个互助小组.因此,JLG模式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相比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在JLG模式中,贷款更容易获得,程序上相对来说更简单,更灵活,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民而言更具有吸引力.所以,这种贷款模式的发展对“互助小组―银行”模式是一种冲击,也是一个竞争对手.截止到2012年,印度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大概在印度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机构大约有252家,覆盖了印度的近500个村镇,服务于1500万贫困农村人口,累计发放贷款7亿卢比.②

印度小额贷款的效果及特点

效果.印度小额贷款的发展目标是在2012年之前使印度三千万农村贫困家庭脱贫,使农村近一半的家庭能够享受到正规的金融服务,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2012年的分析资料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印度的小额贷款虽然也经历过信用危机的影响,其运作远远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但是近年来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改善农村贫困,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一,SHG快速发展,基本上满足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互助小组增长迅猛,截止到2012年3月,全印度已经有253万个互助小组和3500万成员,能够辐射到农村近1.3亿人口.SHG在印度南部地区发展尤为迅速,南部地区的SHG占到了全国的一半以上.目前,印度农村人口中大概平均1500人左右与银行相连结的SHG数量全国平均为120个左右,而南印度大概为420个.截止到2012年3月,互助小组的联系银行发放的贷款总数为1990亿卢比,这些贷款中的不良贷款为低于3.5%,每个SHG平均贷款为37791卢比,每个小组成员的平均贷款为2419卢比.印度小额贷款致力于改善农村贫困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效果良好.第二,印度小额贷款降低了利息负担,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印度小额贷款推广之前,农村的贫困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资金,一般就会求助于当地的放贷者,往往会承受高利息的盘削,这种盘削关系的存在,是印度农村一直较为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农村的放贷者越来越富有,农户则越来越贫困,陷入了恶性循环.印度小额贷款模式的推广,减少了农户对农村私人放贷者的依赖.虽然现在在SHG计划和JLG计划中各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尽相同,但是都大大低于农村者的放贷利率.2012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研究显示,未参加印度小额贷款的农户平均向银行或农村放贷者借款的利率为18%左右,而参加了SHG计划或通过JLG模式取得的贷款的年平均利率仅为2.5%.不少农民开始利用小额贷款的闲余资金来进行餐饮、捕鱼等小型商业活动,大大提供了农民的收入.截止到2012年3月份,印度全国农户家庭纯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为30%左右,对减少贫困,改善农民生活的作用明显.

第三,提高了女性的能力与地位.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较低可以说是印度长期以来的传统,SHG计划的推行,开始使得很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大胆地接触外面的世界,利用银行贷款的资金发展服务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经济地位提高明显.JLG计划有专门的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参与其中,这些机构直接向农村女性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很多女性利用这些资金,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纺织业,增加了女性的收入,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另外,印度小额贷款在改善农村教育、医疗等领域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农村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教育、健康的改善是明显的.

特点.虽然近年来印度小额贷款模式遇到了一定的信用危机,发展速度有所减缓,但是,从总体上印度小额贷款还是取得的成就较大,在发展过程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这能够成为我们借鉴的经验.

第一,小额贷款定位准确.小额贷款自20世纪孟加拉创立以来,一直是以反贫困被世人所熟知,政府往往在此期间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印度的实践表明,小额贷款并不是政府扶贫,财政资金在直接扶贫中往往由于程序的不透明而引发很多消极的后果.合理正确的政策与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的有机结合,是印度小额贷款运作的基本模式.政府不宜直接发放贷款,但是政府可以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小额贷款运作之中,在印度,不仅有商业银行的参与,也有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参与,还有社会团体及合作组织的参与,同样也有民间信贷机构的参与,政府扮演的只是监管职能.

第二,小额贷款用途特定.在印度,小额贷款不仅仅是贷款,更多的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等.实际上,小额贷款的定位是改善农村贫困,提供农户收入,金融机构如何通过金融服务来提供农户的收入,那么贷款的用途就很重要,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农户无论是在SHG还是JLG模式中,均需要给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用款计划与意图,金融机构通过互助小组或自身去监管贷款的用途是否实现,在监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的功能.

第三,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特殊.任何贷款,对金融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风险的防范.在印度的SHG模式中,互助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不直接面对农户,只面对互助小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互助小组是农户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在JLG模式中,虽然金融机构直接面对农民,但是在这种模式中,有很多社会合作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参加,这些社会合作组织或社会团体对农户是知根知底的,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的,在发放贷款之前也需评估风险,而不是盲目发放.

第四,非政府组织在小额贷款中作用明显.在JL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如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发放贷款,直接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银行的职能.在SH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参与,尤其是民间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参与贷款服务,这本身也体现了非政府组织在该模式中的作用.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动员农民方面具有优势,帮助其培育互助小组及互助小组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小额贷款有更多地良性互动.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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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国际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为了帮助我国的扶贫事业,在扶贫过程中,小额贷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来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最后才全面推广.从整体上说我国农村小额贷款起步较好,但是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借鉴印度的一些成功经验.

正确定位小额贷款的性质.农业小额贷款与政府的扶贫项目是不同的,扶贫项目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小额贷款则是一种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就应该更为广泛,并不完全是面向穷人,只要是有资金需求的农民都可以享受这种服务,否则就会限制小额贷款的发展.比如,在我国有些地区通过政府行为,农村信用社在扶贫办的指导下工作,将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扶贫措施,发放贷款非常随意,管理也比较混乱,对贷款人的信用也不予评估,导致了贷款及利息回收率低,造成了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增大.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印度的经验,在印度不管是“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还是商业小型信贷机构的联保模式,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是一种商业性质的贷款业务,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扮演的角色是监管,不是干预.

扩大需求层次.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显然已经超越了印度,现在我国推行的小额贷款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即使在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农民需求的数额也在增加.印度的“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贷款额度一般是5万卢比,约合1万元人民币,JLG模式的额度稍微大一些,也不超过2万人民币.据清华―汇丰农村金融项目调查组对新疆、河北、甘肃、青海等地的调查情况来看,结果显示需要3000元以下贷款的农户仅为20%,3000~10000元的占到36%,10000~25000元的占到20%,25000~50000元占到13%,50000元以上的占到了11%.③从这个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认为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及农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不能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所以,小额贷款是多层次的需求,有的农户是需要解决温饱问题,有的农户是需要扩大再生产,有的农户是需要实行农业产业化,小额信贷需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吸收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民间有很多闲置资金,由于传统农村小额信贷带有扶贫性质,在这一领域完全被国家所垄断,而且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本身不太具有获利性,对社会闲散资本吸引力不大.前些年在山西试点的小额金融信贷公司,其利率可以在同期信用社利率的3倍范围内浮动,使得民间闲置资本觉得有利可图,对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是有帮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小额商业信贷公司对贷款的信用管理、风险预防、不良资产的管理上有优势,可以杜绝目前国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缺陷,因此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具有更明确的产权和更合理的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信用机制是否健全,是关系到贷款发放、回收的重要标准,这方面,印度的互助小组的连带责任就是比较好的借鉴,茅于轼教授曾经在小额贷款的研究中指出,让邻里之间互相监督,造成一种外向型的社会压力,对农村的熟人社会是具有极大约束力的,比财产抵押具有更好的效果.④虽然,小额信贷公司建立了一种运转较好的担保制度,但是我们看到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的特殊性质,这种担保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执行的法律依据.长久之计,还是建立一种良好的授信机制,确立农民的信用评定等级,这是推行小额贷款长期有序发展的根本办法.政府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监管作用,预防金融风险,组织农民学习市场金融知识,指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监督小额贷款的用途,确定定期向银行报告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建立健全农民的信用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系;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344)

【注释】

①李慧:“从印度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看中国农村金融”,《世界农业》,2013年第8期,第105页.

②许莹莹:“印度小额信贷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吴丹烨:“我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④马红燕:“印度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世界农业》,2011年第8期,第87页.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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