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交接出问题患者死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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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患者岳某突发胸前不适、恶心,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其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于21:50到达,医生在救护车上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22:3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S医院,120医生对S医院接诊的护士进行了口头交待,并将患者的心电图结果交给护士,之后就离开了医院.S医院急诊科医生22:50开始检查患者并做记录,由于120医生没有向S医院医生直接交接,且S医院护士将患者心电图随手丢弃,S医院医生重新为患者进行各项检查,最后考虑患者颅脑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患者在23:50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3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急救中心存在如下过错:①120医生没有与S医院医生进行交接,且口头交接不清楚,②S医院医生没有直接接诊患者,未了解院前诊断和抢救过程,随意丢弃患者重要检查资料,延误了正确诊断时间,③S医院医生对患者主要症状和体征重视不够,没有考虑患者心脏疾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监护措施,延误了正确抢救治疗时机.为此,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急救中心及S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S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被告S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急救中心医生接诊后,根据患者的发病症状和表现,已经判断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疗措施.但是,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救中心的医生没有将这一情况交代给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而只是向一名护士做了说明,而且不能确定此护士是否就是当时急诊科的值班护士,这名护士也没有将情况向急诊医生进行详细交待.同时,S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没有主动向急救中心的随车医生询问患者情况,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重新安排检查,不但没有查出发病的真实原因,还耽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论来看,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诊疗行为能够与医院急诊科诊疗行为进行有效衔接,医院继续按照心肌梗死进行后续检查和治疗,患者死亡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这才是医疗急救的意义所在.

关于接诊医院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的有效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则性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如《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第九条规定:“急诊科医疗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这一问题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管理制度中第三节第六条规定:“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该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对象,没有规定交代方式,且仅属于医院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章制度中对这一衔接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医生主动向急救医生了解患者病情.法律法规的缺位,规章制度不完善都亟须改善.

经验教训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于对患者生命的重视,对于急救中心送来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急诊科接诊医生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主动向急救中心医生询问患者病情和院前抢救治疗情况,最好双方能进行书面的交接或记录,并由对方核对后共同签名.这样既有利于患者抢救,也降低了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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