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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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8-6919(2007)03-0095-02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医院论坛】

分析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密切医患关系,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1医患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制定并运用一些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备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而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动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患者到医院就诊,一方面,其义务之一是交纳医疗费用,权利是获得相应的诊疗服务,而医院和医务人员在收取医疗费用后,即应承担位患者诊疗的义务,这样,易患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财产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拥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医院和医护人员即应有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构成了人身法律关系.这些分析,说明医患关系既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又是一种人身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医患关系同时具备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医疗事故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2.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法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有多方主体的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受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医患关系也是一样,医患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主体双重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的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使多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确定了医疗事故的医方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患方主体没有明确指明.但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参与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的患方当事人分析,医疗事故的患方主体应当是患者及其近亲属.

2.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谋职行为或不为的自由.具体包括:①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权利,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②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某种利益的自由;③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①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②义务人只需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超出范围的则不承担义务;③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医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关于医疗机构主体的权利,在目前的医疗卫生专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成文的规定.医疗机构主体的医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中有所规定,但在内容规定上,表现的是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比较零散.关于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医师和乡村医生规定的比较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七种权利和履行五种义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六种权利和履行五种义务.护士的权利与义务在《护士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其他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待于详细的法律规定.

对于患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卫生专业法律中没有明确成文的规定,只能套用《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这对于处理医疗事故时非常不利的,需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权利与义务,起到有效调整医患之间关系的作用.

2.3民事法律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由于医患关系同时具备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行为和人身利益.

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任何一种法律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料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这一概念上分析,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四个方面:

3.1损害事实:是指一定行为致使患者死亡、肢体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与此同时,延长了患者治疗的时间,加大了患方的费用支出,使财产权也受到了伤害.如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所导致的患者死亡就是人身损害事实,而抢救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则是财产损害事实.


3.2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医疗事故的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过失上.如不做青霉素皮试,直接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而致患者死亡.不做青霉素皮试违犯了医疗护理常规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3.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种客观关系.如上述青霉素过敏事例,不作青霉素皮试的违法行为是医疗事故的原因,直接引起了患者死亡的损害事实是医疗事故的结果.

3.4主观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上述青霉素过敏事例,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很可能存在着病人病人不会发生过敏反应的侥幸心理,这种心理状态促使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主观过错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疏忽或怠慢两种主观状态.疏忽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如一位老年病人因腰疼、不能活动住进某甲等医院,医生认为是腰椎间盘突出而实行了第一次椎间盘手术.出院3个月后,老人仍然腰疼、不能活动而再次住进该医院,医生认为是第一次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实行了第二次椎间盘手术.又过了4个月,老人仍然腰疼、不能活动而第三次住进该医院,一名实习医生在给病人查体时,发现老人双下肢不等长,X线显示左侧陈旧性骨骨头骨折.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的疏忽,我们经常听到血管钳遗漏在腹腔内、左侧手术切了右侧器官的报道,甚至发生先心病儿童摘了扁桃体、而扁桃体手术儿童切开了心脏等严重的“掉包”事件.

懈怠是预见了但存在轻信心理,如甲状腺手术,切除了;大隐静脉结扎手术,结扎了股动脉都是医务人员懈怠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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