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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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梳理关于传统体育竞争的研究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辩驳的理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发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既有形式要求又有实质要求,即体育竞技过程中,只有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不符合竞争之善的精神才是公平的.

关 键 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04-0016-03

OntheFairCompetitionofAthleticSports

ZHAOKun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SocialDevelopment,QufuNormalUniversity,Rizhao276826,ShandongChina)

Abstract:Fairplayoftheathleticsportsisahotissueofthepresentsociety.Butbyreviewingtheformerresearch,thestudyfindsthattheidentificationoffairplaylacksuniform,systematicandindepthresearch.Itisverydifficulttoimaginethatanindisputableandlogicaltheorywithoutarationalidentificationcanstandtoreason.Byinvestigatingthefeasibletarget,thepaperfindsthatfairplayisthevalueevaluationofthereasonableinterestrelationsofthesubjectinthepetition.Ithasarequirementintheformandinthepractice.Tobespecific,duringthepetition,onlywhenthereisarulewhichisadmittedbyalltheparties,thepetitioncanbecalledafairplay.


Keywords:athleticsports;fair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辩驳的理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解放军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s后,只听得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解放军参赛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平为前提,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上,也并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等);不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过“竞技”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表的各方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并非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言的,是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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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2.1.1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统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等,胜出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何例外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用就在于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2.2.1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但竞争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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