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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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进行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由于部分新闻在公开采访的情况下而出现的被采访者神情紧张,编造事实等有悖于常情的画面,新闻记者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满足公众的需求心理,而进行隐性采访.现在电视隐性采访已是很多节目运用的方式,我国没有关于电视隐性采访的特别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记者采访时无法把握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的尺度,于是,电视隐性采访便产生了道德和法律问题.产生道德问题的主要因素首先是电视隐性采访形成的恶性循环.有的媒体为了让节目收视率高,惯用隐性采访满足观众寻求最真实的“一面”,然而这样给也观众带了一种惯性,随着记者更加深入的进入采访人,就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是欺骗手法获取素材的普遍运用带来了道德的困惑.在隐性采访的实施过程中,新闻记者为了完成既定的采访任务,往往会经常采用欺骗的手法,从而采获相应的新闻素材,在隐性采访中,欺骗手法的运用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种“不可或缺”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的困惑.

再有就是社会恐慌带来的不道德感.有媒体报道称,自从台湾有艺人的私人生活被公布后,台湾的许多女性在公共场合不敢如厕,她们害怕无孔不入的摄像机会他们的生活隐私.这些女性们的恐慌虽说不是直接来自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但在因果关系上十分类似.从社会影响看,电视隐性采访可能带给人们的道德问题之一是对心灵安宁要求的伤害.

可见,隐形采访需要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尺度.那么,如何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

一是要本着公共利益的宗旨,确定采访对象时,要把握“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对公务人员在公共场合从事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例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接到嘉禾县可能出现高考舞弊现象的报告后,就在考室对面房屋的阳台上晾了一条床单,床单中挖了一个洞,一名记者在后面拍摄.此次报道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反映,最终导致警方介入,使问题得以解决.这就是典型的利用隐性采访来进行的舆论监督报道,重点是在监督的同时,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是要与公开采访结合

电视隐性采访是在不被采访对象感知的条件下进行拍摄的,捕捉到的面画也是比较真实的,但从报道的需求来看却未必全面和深刻,因此,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及时从隐性采访转入公开采访.1996年,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的《咸宁工商取材有“道”》的新闻,记者先是扮成司机,如实记录了那位工商局领导人的蛮横和霸道,然后又公开记者身份,正面接触工商局上路罚款的依据和标准.此报道如果没有隐性采访采访就不能获得湖北咸宁工商局上路乱收费的现象,没有公开采访,就不能突出罚款无依据,把隐性采访和公开采访的画面剪接在一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样隐性采访和公开采访及时的结合,既可以捕捉到真实的画面,又可以避免产生侵权行为.

三是记者在享有的新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要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电视隐性采访

我国《宪法》给予记者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批评报道的权利.但是电视隐性采访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制约,记者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要使自己的行动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避开法律的禁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为了播出抢眼的新闻,而实施新闻敲诈.在本着新闻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记者还要保障人们的隐私不受到侵害,更不能在采访的过程中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做些违法的事情.新闻工作人员在偷拍时,要时刻谨记自己不是从事间谍活动或窥探个人隐私,而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的,在后期制作时也要客观自然地使用镜头,不要任意裁剪变形而致使侵犯到某个人的权益.


就目前隐性采访应该存在的形式以及应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适度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规范记者的行为,遵循伦理道德标准

记者隐性采访的行为要遵循社会秩序,采访时不能妨碍其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采访的动机一定要善意,应避免故意欺骗行为.

2.以人为本,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身为电视记者,要始终为采访对象着想,尤其在采访少年犯或抓获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要把他们清晰的图像出现在节目中.

3.加强新闻人员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隐性采访不适用于一般电视报道,记者采访时要尽全力克服困难,从而采获到新闻素材,这也是对新闻记者能力的考验.记者应该正视一个问题――被采访人是有权拒绝采访的,作为一名新闻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制的学习,在工作中避免侵权隐私事件的发生,并推动整个社会提高对隐私权的认识.

4.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意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从尊重他人人格权出发,有限度地使用新闻自由,要防止滥用权利而造成的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

笔者认为,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是正大光明的社会活动,一般不需要隐藏身份,身为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谨慎使用隐性采访,尽量在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内进行采访.电视隐性采访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有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因此,在不得已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一定要把握住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界限,以保持电视隐性采访的健康存在形态.

(作者单位:阜新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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