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与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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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抄袭剽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学术不端行为,而且愈演愈烈.虽然学术不端行为只出现在个别学者身上,但如果不加以惩治,必将扰乱正常的学术秩序,阻碍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与思想水平的提升,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外多数国家已经认识到学术不端行为对于科学发展以及对学术队伍造成的恶劣影响,建立相应机构,采取相关措施,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本文重点介绍国外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及相关举措.

关 键 词:学术不端行为;国外机构;应对对策

中图分类号:G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2-0029-03

一、国外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美国经历了一段从初步认识到最终统一认识的过程.1988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定义为:“学术不端是指伪造、篡改、剽窃等严重背离公认准则的行为”.此时,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还比较笼统.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的定义为:“在计划、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发生的捏造、篡改、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此时,定义有所深入.

“学术不端指在建议、进行或评议研究中,或在报告研究结果时发生的捏造、篡改或剽窃的行为”,这是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在2000年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目前这个定义得到美国相关机构的普遍认同.

德国马普学会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的一个特色是把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的因素列了进去,不像美国的定义那样主要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德国在《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阐述的学术不端的定义如下,“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其他妨碍他人的科学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

英国维康基金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德国马普学会的大致相同.英国高校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指在科研活动中把他人成果当作自己的成果、编造虚假数据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如牛津大学规定,“学术不端是指在科研过程中,以故意、危险或疏忽的态度违规提交、实施和汇报研究结果,在此过程中有伪造、抄袭和欺骗的行为”.利兹大学认为,“学术不端是指对学校在职职工和学生正常运行的学术活动造成恶意干扰的行为”.

澳大利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参考了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最新定义,并在美国定义的基础上添加了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的科研行为[1].1997年,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指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他相关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公认的科研项目申请、实施和发表准则.

总之,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概念界定,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统一的标准,对其界定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基本的目的和要素大体是一致的,反映了国际上在防治学术不端方面逐步取得共识.长期以来,国外对学术不端问题都较为关注,并自觉致力于对其进行治理.

二、美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

作为较早开展学术不端问题研究的国家,美国政府多年来在应对和打击学术不端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属的“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以及有国家科学基金会下属的总监察长办公室,另外,还有设立在大学和研究机构里负责科研诚信的官员或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会同涉事人员所属的部门,一起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些机构处理有关学术不端的和指控,都遵循类似的程序,都有程度不同的保密政策.这些保密政策与有关联邦法规的要求相一致,既要最大可能地保护诚实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维护被控人的权利.

1992年美国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这是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美国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和正义.按照规定,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一旦认定了某起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将禁止涉事人员参与科学研究,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违规者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以供查询.在政策法规方面,目前美国联邦政府颁发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用来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该政策于2000年发布,适用于通过合同形式为联邦政府开展或管理的研究,或者由联邦政府支持的在某些研究机构开展的研究[2].


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采取的主要策略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家来承担,该办公室拥有一整套法律依据处理调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求对不良研究行为指控处理中应遵循公正、及时,以保护检举人和当事人[3].在联邦政府之下,有23个从事或支持研究的政府部门,如交通部、劳工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教育部等机构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对策,来积极应对学术不端问题[4].

三、德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

德国没有成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来管理.目前在大学、研究理事会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防范学术不端的专门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例如,自20世纪90年生的赫尔曼论文丑闻后,作为国家主要研究资助机构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允许外国知名专家参与,从科研体制上研究产生不端行为的原因,制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德国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于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德国著名学会――马普学会也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报告,对与德国科学研究发展中出现的道德规范、出版署名、研究等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方向.在德国,学术界的共识是学术水准要靠自己的努力去积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最忌讳不劳而获或者投机取巧,尤其忌讳动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近年来,德国的高校也越来越重视学术规范,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在很多大学向学生进一步强调了论文写作问题,杜绝抄袭等.对于通过靠伪造学位获取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德国司法机关肯定要追究责任.

四、英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

英国一项最新调查发现,近半数科研人员表示知道自己的同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爱丁堡大学丹尼尔德范尼利等开展的一项研究,对1986至2005年间进行的21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有七分之一的科学家坦言他们知道同事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比如伪造科研成果等.大约46%的科学家报告说,自己某些同事在学术研究中的行为“值得质疑”,比如“有选择性地”报告研究数据、迫于研究资助方的压力修改研究结论等.不过,接受调查的科学家谈及自己的职业操守时,只有2%的人承认自己也曾不同程度伪造实验结果.

针对不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英国积极应对,出台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举策.1999年,英国出版道德委员会公布了《良好出版行为指南》,对编辑出版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外,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列举了相关规定.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颁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

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该小组的职能在于促进科研诚信,打击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该小组由多个机构共同支持组成,这些机构包括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各科研委员会、政府部门甚至还包括引发争议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该小组设立永久性办事处,办事处由24名委员执行日常工作,办事处将向检举学术不端的人士提供帮助支持,确保学术不端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理[5].英国近年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

五、法国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府、科技界开始重视学术不端问题.1994年,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成立了科研道德委员会,主要任务是重视对科研人员的客观整体评价,避免科研人员追求眼前利益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此外,1999年,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接受书面投诉报告,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及时处理,并邀请相关专家开展调查.

法国科技界和教育界普遍认为,除了科研人员严格自律外,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更为重要,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并重.法国在倡导科研诚信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法》第1章至第7章、《刑法》第226条、《民法》第323条第1至第7部分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条款均有论述[6].

六、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以及政策法规

近年来,日本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这种行为无疑让国际学术界对日本的认可度产生一定的怀疑.2000年,日本业余考古学家藤村新一往遗迹中埋入石器,随后将这些事先准备好的石器挖掘出来当做人类文明的证据.2006年,日本大阪大学化学家杉野昭夫因学术不端被解雇.2011年,大学学术委员会证实该校加藤茂明教授1996年至2011年间参与过的165篇论文被调查,被认定有43篇论文存在不当使用图片等故意捏造行为.

近年来,日本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2005年,日本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针对捏造论文数据等学术界存在的不端行为,日本学术会议于2006年成立了“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外,还包括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参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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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研究基金,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该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以文部省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2006年,日本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要求广大科学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做到正直、诚实、自律,不.此外,还要求各大学以及学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学术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5年,韩国“干细胞之父”黄禹锡被公开指责,韩国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最终证明事实属实.为进一步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韩国科技部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明确规定了韩国有关部门查处学术腐败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担负的责任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科学知识的国际传播和科学家的国际流动日渐增多.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任务也明显地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线.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全球学术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需要全球学术界共同努力克服的现象.事实证明,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斗争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为此而开展了一系列交流活动.

总之,国外很多国家在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方面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还拥有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体系.总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也需要广大研究人员自我约束能力的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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