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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前,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定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是绝对不可以做的.
——本报记者 王沛霖
在不久前召开的2012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一些网络营销公司在论坛上大谈特谈他们建立在大数据挖掘基础上的广告投放如何精准,似乎没人关心这些做法是否会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
四五年前,一位公关公司的朋友让我帮忙宣传一家公司的创新业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用户的各种信息,包括用户上网的行为习惯,以便帮助广告客户进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当然,如果客户有需求,他们也可以向客户提供这些经过加工的有效用户数据.
听了他的介绍,我不禁疑惑了.这难道不侵犯用户的隐私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他们可能不知道互联网的背后是人还是狗,但对于这些互联网营销公司而言,他们不但可以确切地知道是什么狗,还知道这条狗爱吃什么.目前已经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越来越多.用户上网行为与手机号绑定,更能让这些互联网营销公司挖掘出用户的更多隐私信息.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有人能够通过你使用的各种智能终端知道你做的所有事情,那将是多么可怕!
虽然电信运营商也掌握着每个手机用户所有的通话和,但央企的身份让它们不会随便做出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但其他的商业企业,我能信任它们吗?不久前被电视台,后来被工商部门查处的罗维邓白氏公司,不就是因为通过倒卖用户数据牟利而触犯法律的吗?
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具体到互联网领域应该如何落实,还是需要探讨的新问题.用户上网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网站是否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进而得到用户更多的上网行为习惯信息?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可以销售这些用户信息?目前这些都还是一笔糊涂账.
在2012中国互联网大会的一个闭门会议上,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建议,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前,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在不制约企业正常发展的同时,要画条红线,定义出哪些行为是违规的,是绝对不可以做的.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法规很难对这些不断涌现的新事物进行及时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的确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已有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基础上,规范更多细节的行为,使其更具操作性.
当然,需要规范的还不只是网络营销.从早期的3Q大战到最近的电商价格战和3BS搜索大战,这些互联网企业只想着如何打击对手,而丝毫不考虑用户的利益.这样不受约束的行为早就该停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