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真实的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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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进行新闻采写时,有必要了解何为新闻真实,何为法律真实.当二者发生碰撞时,如何尽量避免侵权事件发生.

每个新闻工作者所学的第一课都是新闻必须真实,新闻真实首先要求事实真实,采访中要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产生新闻的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而法律真实是在法庭调查时,法官根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这种查明的事实即法律真实.但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真实与事实真相是相悖的,分裂的.因此在新闻侵权官司中,在法庭上通常会出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激烈碰撞,被告可能面临着证据不足甚至拿不出证据的尴尬局面,新闻真实转化不成法律真实,最终导致败诉.

新闻媒体生存在如此的法律环境中,这就要求一个新闻记者采写的相关新闻,不但要做到新闻真实,在某种意义上也要做到法律真实,即做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高工”直播引发的新闻侵权官司

大连市曾发生过一起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的事件.大连某研究所一高级工程师在一家高档饭店就餐,餐后结账,价格明显高于实际消费价格.该高工当即给市物价监查部门打了,物价监查部门到饭店进行核查,证明属实,饭店的酒水所收价格明显超过了当时政府允许的加价率.物价监查部门给该饭店开出一张数万元罚单.当时,根据当事人的报料,有新闻单位前往采访.但是,由于有人说情,高额罚单变成了低额罚单.在第二天某广播电台的一档直播节目中,该高工在节目中说,之所以该饭店的高额罚单变成了低额罚单,是因为某市领导的前秘书说情,导致高额罚单无法兑现,变成了低额罚单等等.于是,那位前秘书起诉某广播电台和该高工侵犯名誉权,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方坚决否认曾有过说情行为.被告高工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陈述事实,出具了作为证据的两份罚单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知情人也都知道,该高工所言不虚.然而,说情行为仅是一种幕后行为,没有转化为可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等.被告对有关单位进行说情的证据仅为当事人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的口述,现有证据显然太弱,无法推翻原告一句“没有”,法庭没有采信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被告电台及该高工败诉,除在电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外,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上诉请求被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从新闻事实上讲,有两份罚单作为证据,足以说明新闻内容是真实的.但是,作为法庭上让法官能够采信的法律真实,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罚单的改变到底是什么原因,不是仅凭口说就可以认定的,我们都相信事件背后出现了不正常的说情行为,但是,如何证明这种说情行为呢?,原告一句简单的“没有”,足以让被告方的证据全都苍白无力.正因为这种幕后行为无人能做到进行录音录像的取证,而法律人举证规则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有因果关系,所以,此新闻没有做到法律真实,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当然,如果当时节目设计得更巧妙一些,比如用罚单的变化作一些反问式新闻,可能效果更好,也可避免官司“之灾”.


法庭激辩“偷欢”一词媒体败诉

大连某报一篇报道《空调车里“偷欢” 男女双双毙命》的社会新闻,该报道说一名40多岁的包工头与一20多岁的外地打工妹在一间车库里的一辆开着空调的轿车里待了一夜,当时天气寒冷,次日早上,有人发现该车库开着一条缝,内有汽车发动机声,打开车门一看,一男一女尾气中毒双双死亡.该报道标题及导语中均出现了“偷欢”一词.男性死者的父亲是一家大建筑公司老板,他代表死者的妻子及上小学的儿子起诉某报侵犯死者名誉权,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此稿的新闻来源是机关.此前,被告方律师取证证明,事发时有人发现死者两人衣冠不整,再有,两人关系为一包工头一打工妹,两人并没有工作关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围绕着“偷欢”一词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该词指双方有性关系,损害了死者的名誉权,报道一出,造成死者妻子及上小学的儿子在公共场合被人指指划划,议论纷纷,致使两人不愿意出门及上学等等.被告律师提出,此词查了《辞海》,未有该词条,因此“偷欢”一词为民间约定俗成用语,可有多种理解,“偷欢”仅是一种形象说法,不能特指两人之间当时有性关系等.在举证时,被告律师将证人证言的事发后有人发现两人衣冠不整的现状,以及两人的关系等,以此证明两人只能是一时各取所需的“临时朋友”关系.因此“偷欢”一词并没有损害死者名誉权.

中山区法院认定“偷欢”一词给公众的感受具有一定的特指含义,而被告方的证据不能证明两名死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所以判决被告败诉,只是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一审判决被告发一个致歉更正,未判赔偿精神损失费.此案生效.

从法律的举证规则,“偷欢”一词确实给了公众相当的想象空间,谁都相信孤男寡女在车中相处一夜定有“故事”发生.本案中作为法庭需要的最关键的证据,必须有机关或医疗机构的尸检报告,证明双方有了性方面的接触,但是,此案虽然属非正常死亡,但警方已排除与刑事案件有关,因此到现场后作出非刑事案件结论后即脱离此案.既没有尸检报告,更无双方有无方面的医疗检查,至此,凭着被告律师取的所谓证据,所有的人包括原告方都相信该报道的新闻事实真实,但却无法与法庭需要的法律真实契合,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工商部门无权对产品质量做出结论

大连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带着新闻记者对沙河口区销售手机等电信器材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一家门市销售的手机缺乏必要的许可证,工商部门以这批手机产品质量有问题进行了查处.次日,大连市多家媒体报道了工商局的这次查处行动,其中提到了工商部门认定这批手机质量存在问题等等.新闻来源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这次查处时的一句口头结论,报道做到了新闻真实.可是,该家销售门市以损害单位名誉权起诉大连某报等新闻单位,索赔经营单位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指出,产品质量不合格及质量有问题的结论,必须是经过权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否则,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做出有关产品质量的结论.被告媒体确实无法拿出质量监督部门的质检报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商品质量进行判定.由此可见,工商行政部门并非产品质量鉴定的权威部门,该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头结论到了法庭上毫无意义.沙河口区法院判决某报败诉,考虑到某报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的新闻源,法庭只判决某报在报纸发更正致歉,没有判决支付名誉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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