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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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 :随着与法治的推进,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闻媒体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这对新闻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新的媒体越来越多,在在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闻侵权现象逐渐增多,因新闻侵权而造成的投诉及诉讼屡禁不鲜,故本文从新形势下的新闻侵权探讨其表现形势及避免的注意事项.

关 键 词 :新闻媒体;新闻侵权;权益意识

随着新的媒体形式不断涌现,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加速,通过互联网,一条信息可以瞬间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此外,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在社会的不同领域发挥着其强大的作用:比如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等领域都离不开媒体的身影,特别如“、投”般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够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而且能够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新闻媒体在当前面临的新形势

在当今和平与发展的国际主题环境下,在目前全面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内背景中,相应地,新闻媒体的形式由传统的平面向立体化扩展、向网络化迈进,内容由信息简单到复杂综合、到多重多类层出不穷,新闻媒体正面临着复杂的环境、繁杂的信息,新形势对新闻媒体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这需要新闻采编人员有更强的责任心、更高的专业水准、更专业的甄别技巧来筛选、采用方可公之于众.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应用、计算机的普及和高科技产品、数字化信息的市场推广,新闻媒体的形式从传统的平面纸质、广播电视向网络数字化方向发展,大众获取新闻的形式也由以往通过传统媒体被动有限的获得向现在通过网站、微博主动的获取海量信息的转变.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网民数量达到3.88亿,相比之式电脑为3.80亿.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传播的受众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速度也越来越快.

由上可以看出,当今新闻传播的特点比传统的更快、更广,快到同步、即时发送与接收,广到瞬间达到国内、国外遍至全世界.因此信息一旦不准确、语言一旦出现错误、观点一旦有所偏颇,则影响面极广,侵权力度、侵权范围当然也很大.因此,新闻媒体应当高度谨慎、保证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保护被报道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近年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新闻侵权案件不断出现,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我们当前正面临着经济社会大转型的历史时期,会面临新的情况、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会面临不同利益的不断冲撞、不同利益群体的不断冲突、以及新旧观念的不断较量等等社会问题,新闻媒体更应当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二、新形势下新闻媒体容易造成侵权的表现形式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又表现为什么样的形式呢?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①《新闻侵权法辞典》的定义为:新闻侵权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论,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一般地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②

虽然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不完全一样,但是对其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内容,新闻侵权如果符合了该法的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侵犯什么样的权益叫侵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从广义上讲,政治类新闻、事件类新闻或者非特定对象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造成不实报道,比如立场或观点偏颇,时间、人物、地点产生笔误或者错误等,我们可想而知,此类的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不逊于一般的侵权.

以上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在实名报道、特定报道时、或以真实面目对镜头报道时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是比较常见的,也是稍有大意便可以被疏忽掉的.个人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而是在披露时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是新闻媒体要注意的重要行为原则.

2.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识.对未成年人报道时未遮掩、未处理可辨认的主要特征、未改变真实姓名,这是最容易犯的错误,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尤其注意依法隐去其个人信息资料,不得披露其犯罪信息,除非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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