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会计文财经,会计与财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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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帮助全市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机构了解《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要修订原《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财政部于2016年8月印发了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6]18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山东省政府于2016年8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0号),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6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对原《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各方,包括市与区(市)财政部门,相关培训机构,会计人员自身的责任,

二是清晰界定了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三是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负担的各项规定,

四是实行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

五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及其学分核定标准.

三,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上,市级财政部门与各区(市)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与我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职责相对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也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指导意见.

(三)指导,检查各区(市),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

(四)确定本市网络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五)负责管理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省驻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除本条(五)所列之外的其他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关于继续教育的费用如何负担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财政厅于2016年5月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全省统一政策,我市新的《实施办法》有关费用负担的规定,与全省政策相一致.

对于个别特殊情况,新的《实施办法》在第33条规定,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会计人员补学该年度继续教育免费.

五、新《实施办法》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何具体要求

我市新《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4分.具体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核定标准,在新的《实施办法》的第12,13,16,17条中予以明确.对于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例如参加会计相关考试,发表论文,出版书籍,参加会计学位学历教育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六、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何时开始

新《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与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一致.

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有哪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情况,在新的《实施办法》中第12,13条明确列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网络培训,面授培训,财政部门同意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若干情况.

八,会计人员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的核定登记

新的《实施办法》第29条针对各种继续教育形式,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核定登记分别进行了规定:

1,面授培训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一般由组织面授培训的单位负责办理.

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自行前往所属财政部门办理.

2,网络培训.由网络培训机构将完成学分的学员有关信息情况报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会计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

此外,我市已实现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在线实时查询,会计人员可以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首页的"青岛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及时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学分等信息.

九,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跨年度结转.

调入调出我市行政区域,以及在本市市直,各辖区(市)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十,会计人员如果用虚假材料登记学分,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财政部门取消相关学分登记,并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十一,新的《实施办法》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有哪些规定

新的《实施办法》的第六章各条款对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在办学条件,工作责任,监督评估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由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对参与市直和各区(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每年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对于培训机构不得有的各类违规行为,新的《实施办法》第36条进行了具体规定,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十二,会计人员如何参与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应在各培训场所公布和电子.财政部门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首页已汇总发布了市和区(市)财政部门的会计服务.

如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可以向主管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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