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学士学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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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内容:《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院校: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姓名:胡青华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授课班级上课时间年月日

第周第节上课地点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学会面对和正确处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难点教学重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实体法 5,程序法,

教学难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如何了解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维护法律的权威,

3,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讨论,课堂提问,视频播放等授课时数5学时学习思考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授课

后记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课前导入:

四川省新津县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凡是本村出嫁的女性,必须将其户口迁出,否则不得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原告结婚以后,没有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在分配土地转让费时,本村其他村民均分得土地转让费,依照该村规民约之规定,拒绝给予原告发放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在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援引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平等权规定,作为裁判涉讼违宪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依据.该院指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讨论: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为案件审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00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的产物.

(1)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于封建阶级斗争和妥协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2)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3)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

(4)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的四部宪法.

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宪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国家尊重要保障人权问题"是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提出的.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有与其他普通法律的相同之处,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说来,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强调: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其次,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6年《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最后,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中国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结合,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权原则

一般来说,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权原则,强调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主要体现在:

(1)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2)宪法通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们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

(3)宪法通过确认人们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

(4)宪法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管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健全制度,丰富形式,拓宽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例如:2016年3月14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而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是"8:1",1996年选举法规定是"4:1",本次选举法规定却为"1:1",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

3.公民权利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集中制原则

集中制,是一种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人民制度

1.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人民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是无产阶级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人民是无产阶级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人民中的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紧密相连,相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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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成,缺一不可.其内容包括:

(1)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国体的充分的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2)强调对人民实行和对敌人实行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是实现对敌人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又是人民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就要不断扩大人民.制度不断完善,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的重要保障

壮大和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制度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由各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由各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政治联盟.这个统一战线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

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行使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里和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通过普遍的选举,产生自己的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若无特殊原因,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2006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类别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成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3.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和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的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又称发盘,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A,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有: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竞买-卖定-订立书面合同)

C,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投标-中标-订立书面合同)

D,招股说明书

E,商业广告——原则为要约邀请,如果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为要约.

请判断以下哪些属于要约哪些属于要约邀请

1,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3,某汽车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1000万,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完全同意,

C,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D,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5,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它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约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

(1)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着作权法是有关着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着作权法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拘役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性质刑罚方法民事诉讼中的

一种强制措施治安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

对象犯罪分子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

机关法院法院机关机关依据法律刑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期限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15日以下1日以上15日

以下一般不超过14天,

最长不超过37天有期徒刑.它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较重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相对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也可被赦免.

死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又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巨大.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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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附加刑

它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对于驱逐出境而言,它也是一种刑罚方法,因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未列入一般刑种之中.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3,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1)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累犯分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两种.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宣判前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8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其总和刑期为13年,应执行的刑期在8至13年之间.

(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此外,我国《刑法》还对减刑,假释和时效作出了规定.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观看CCTV12视频:《法律讲坛——要命的报复》

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王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在困难年月,有一天,老太太得到一个大饼.老太太的两个儿子都比较计较.为避免儿子说自己偏心,老太太想了一个办法,把饼分开了.两个儿子都没有话说,心服口服.

思考:老太太是用什么样的方法将饼公正地分给她的两个孩子的

此案例告诉我们,程序异常重要.老太太并没有规定哪个儿子具体分多少饼(这是关于实体法的内容),只是规定了分饼的程序(而这部分就是关于程序法的内容),于是,问题就解决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程序是司法的灵魂.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它主要包括诉讼法和仲裁法两大部分,其中,诉讼法又分为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概念

它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管辖

(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种类:

A,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

B,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

C,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

D,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3,民事诉讼当事人

它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通常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外,都应适用的程序.它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作出判决或裁定等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简易程序.这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它与普通程序相比,起诉的方式,受理的程序,审判组织,庭审程序等都较为简便.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它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出的上诉期限为10日.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发回重审的案件外,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4)特别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A督促程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的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C破产还债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还债的程序.

2,执行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案例:

在中国西北的小山村,农民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下体.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为了要个说法,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路去告状.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里,各级裁决都判定村长赔钱,可是村长一直不肯正式认错道歉.秋菊不服,把市局告上了法庭.在除夕夜,秋菊难产,村长不计前嫌,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秋菊以为她与村长之间的官司就此了结,不料案情发生了变化,村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秋菊打官司》这部已经成为经典的电影,拍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的时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即通常所称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的范围,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主体.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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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第一审程序

(1)概念:它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2)庭审程序分成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3,第二审程序

(1)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此案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2)上诉时间:

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可生效,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如果不服,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得拒绝履行.

4,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再审提起的主体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案例:

2006年10月10日下午,胡某某(15岁)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三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牌,并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请问:1,此案发生后有哪些机关介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2,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生活负担较重,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是否可行

3,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公开审理此案,是否可行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自诉人(自诉案件),被害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前),被告人(提起公诉以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诉讼代理人.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刑事诉讼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它可以分成: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3)刑事诉讼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它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4)刑事诉讼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

(1)立案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活动.

(2)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起诉.

它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起诉的为"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公诉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自诉案件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3,审判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法律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的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初次审判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如死刑复核程序.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仲裁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调解制度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

1,人民调解——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调解——诉讼外调解(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主要包括四类:

(1)基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2)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3)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3,司法调解——诉讼中调解(人民法院),是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司法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课堂小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学生要不断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力量.

复习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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