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表格填写范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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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

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三月

前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是否健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人员素质和资格是否符合标准等方面工作进行的.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法制办,区效能办等部门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了关于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本局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项为20项.

目录

一、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等1

二、涵江区住建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监督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8

三、涵江区住建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0

四、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等等等等等21

五、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等等等等等22

六、涵江区住建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等等27

七、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法律依据等等等等28

八,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41

九,涵江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42

十,涵江区新材办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等等43

十一,涵江区建安股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等44

十二,涵江区散装办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等45

十三,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6

十四,涵江区城建股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等等等47

十五,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等等等等等48

涵住建〔2016〕52号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部门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域向行政监督检查权延伸的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规范建设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有效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工作力度,为我区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执行有序,主动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行政监督检查权"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

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能股室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围绕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境,抓住清理权利,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

1,清理行政监督检查权.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应,与股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

(1)清理的范围:①本单位所执行的专门职权,②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③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2)清理的依据:①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为依据.②以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单位职权统计表.

2,编制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

行政监督检查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本单位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目录应按照行政监督检查权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编码,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监督检查频率,承办股室等,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区府法制办.

(1)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类别-事项序号"三部分组成.

①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组成.

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莆田,

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莆政法[2016]12号文件要求,我区代码为"03",

后两位是建设系统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JS.

②类别为JD

③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列号.

权利编码范例:"PT03JS—JD—0001"代表"莆田市涵江区建设—行政监督—事项序列号".

(2)项目名称:行政监督检查权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绘制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对清理后的行政监督检查权,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主动作为,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依法绘制覆盖行政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流程图应符合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

4,确认申报.

初步清理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区法制办,区效能办申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未经申报登记的行政职权,今后不得实施.

申报内容包括:①本单位清理工作情况,②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③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④涉密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⑤行政监督检查权法律依据.⑥行政监督检查权流程图.行政监督检查权依据上报的每一份材料都要附电子文档,表格统一用Word格式.

5,审核备案.

申请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小组对申报的权力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名称,依据及不公开权力事项.凡无合法依据的,应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以明确,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法予以确认,凡无保密依据的,均要予以公开.

6,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

经区法制办审定后,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运行流程图及相关制度,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全过程.要求股室,部门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动态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信息,办公室收集,加工,发布本局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

(1)公开的范围与时限.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2)公开的重点.要抓住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检查频率等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3)公开的形式.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将经审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阅.

(三)第三阶段:深化提高.

1,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2,迎接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区法制办,区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对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的检查验收,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各单位本年度绩效评估内容,以评价其工作效率.

3,探索行政监督检查权网上公开制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行系统扩容,将有关行政监督检查权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工作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是有效预防失职渎职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落实,并指定一名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积极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2,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是一个新课题,各股室,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学习,勤于钻研,尽快熟悉掌握规范工作业务,在稳步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的同时,要着眼长远,拓宽视野,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加强与区法制办,区效能办的沟通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及时传达落实区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汇报我局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4,跟踪督查,严肃问责.要明确各自责任,合理分工协作,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列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凡发现作风不实,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责任人严格问责,推动工作落实.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监督检查通知

抄送:区效能办,区法制办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住建〔2016〕51号

涵江区住建局关于成立

规范行政监督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监督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凌文东(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陈金洪(区住建局副局长)

黄天富(区住建局副局长)

钱金存(区住建局副局长)

卢志宇(区住建局总工程师)

陈国富(区住建局总支副书记,纪委委员)

林振东(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方明銮(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卞凯欣(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游丽香(区住建局副主任科员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李淑美(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陈金焰(建安股股长)

林先胜(审批室主任)

陈晓剑(股副股长,负责人)

李育(城建股副股长,负责人)

董林春(村建站站长)

吴锦云(质监站站长)

陈智斌(安全站站长)

郑剑文(园林处主任)

姚韶勇(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陈金秀(环卫处主任)

陈锦坤(垃圾处理中心主任)

张开华(卫管处主任)

颜秀明(新材办主任)

吴俊程(市政维护管理处主任)

黄任(公园管理处副主任,负责人)

佘富(城投中心副主任)

刘松芬(散装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游丽香(兼).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领导小组通知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住建〔2016〕56号

涵江区住建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权力

运行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促进我局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运行权力.现将《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度》,《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制度通知

抄送:区效能办,区法制办

涵江区住建局2016年3月6日印发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公开制度

(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制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项目应当通过政务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全面公开,并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

1,本单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非行政)条件,申请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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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间,

2,本单位行政处罚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

3,本单位行政强制的种类,事项,法律依据,具体规定,条件,程序,办事时限,

4,本单位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法律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

5,本单位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受理条件,时间和地点,

6,本单位行政确认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确认(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救济权利.

三,下列项目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当事人查阅:

1,本单位行政征收的收费项目,法律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

2,本单位行政确认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确认(或其他凭证),收费依据及标准,救济权利.

四,本单位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集体讨论决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区住建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在行政权力中出现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局务会议参会人员,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行政执法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依法应当研究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项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项目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不予确认的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受住建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各类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具体由局务会议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实行违法错案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强制(或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或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强制(或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强制(或处罚)种类,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强制(或处罚)时不作出强制(或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列为征收对象的,

(二)擅自确定征收标准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四)对征收事项未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

(五)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对依法应当予以征收而决定不予征收的,对依法不应予以征收而决定予以征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裁决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调解而不举行调解的.

第十条对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各类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空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未以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的.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收费和罚款,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系统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

单位:(盖章)时间:2016年3月6日

序号权力类别项数权力编码范围1行政监督检查20PT03JS-JD-0001至PT03JS-JD-0020合计20项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编码公开

形式公开

范围公开

时间监督检查频率

(至少次/月,季)承办科室

和负责人权力依据备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01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月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2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PT03JS-JD-0002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3次/季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陈智斌(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3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3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部令第81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4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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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事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PT03JS-JD-0004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6次/年区新材办颜秀明(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

(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第三十一条,

(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二十七条.5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5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6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6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7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07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年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二款.8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08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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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2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7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部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三款.9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检查PT03JS-JD-0009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十九号.10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10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区散装办

姚建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11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11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2次/年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锦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12对有形市场的监督检查PT03JS-JD-0012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13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PT03JS-JD-0013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4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PT03JS-JD-0014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季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1)《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15城市道路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15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月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

吴俊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16燃气质量监督检查PT03JS-JD-0016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4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城建股

佘富(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17燃气安全监督检查PT03JS-JD-0017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4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城建股

佘富(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8燃气经营监督检查PT03JS-JD-0018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6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城建股

佘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9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监督检查PT03JS-JD-0019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0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PT03JS-JD-0020网络社会

公开长期

公开1次/年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

陈金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填表说明: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全部进行清理,登记. 1,项目名称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简称.

2,权力编码按方案要求填写.

3,公开形式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公开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

4,公开范围主要指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部门内部公开,不公开.

5,公开时间主要为长期公开,随时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6,权力依据必须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全称与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按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对于授权和委托实施的,同时填写授权或委托的依据.

7,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在备注里注明.

涵江区住建局涉密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权力类别承办科室和负责人不公开理由备注无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权法律依据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1,承办科室: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吴锦云】

1,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流程图(附后)

(二)项目名称: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2,承办科室:涵江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人:陈智斌】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2,流程图(附后)

(三)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3,承办科室: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吴锦云】

1,法律依据

(1)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流程图(附后)

(四)项目名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事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4,承办科室:涵江区新材办,负责人:颜秀明】

1,法律依据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禁止使用.

(2)《"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标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流程图(附后)

(五)项目名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5,承办科室: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负责人:陈金焰】

1,法律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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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②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③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④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⑤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⑥施工图审查质量,

⑦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监察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条件和资料.

2,流程图(附后)

(六)项目名称: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6,承办科室: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吴锦云】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流程图(附后)

(七)项目名称: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7,承办科室:涵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吴锦云】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流程图(附后)

(八)项目名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8,承办科室: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负责人:陈金焰】

1.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部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流程图(附后)

(九)项目名称: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09,承办科室: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负责人:陈金焰】

1,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十九号: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2,流程图(附后)

(十)项目名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3JS-JD-0010,承办科室:涵江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人:姚建峰】

1,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涵江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02监督:3296235

涵江区新材办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04监督:3296235

涵江区住建局建安股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05,PT03JS-JD-0008,PT03JS-JD-0009,PT03JS-JD-0012,PT03JS-JD-0013,PT03JS-JD-0014,PT03JS-JD-0019,PT03JS-JD-0020监督:3296235

涵江区散装办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10监督:3296235


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15监督:3296235

涵江区住建局城建股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3JS-JD-0016,PT03JS-JD-0017,PT03JS-JD-0018监督:3296235

涵江区住建局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

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检查 地点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

月日时分执法 人员执法证号检查情况

被检查对象或证明人签字:

年月日整改建议

年月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阅意见

年月日复查问题整改情况

年月日

47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给予扣分,不需处罚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提出改进建议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批阅意见

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要求责任主体单位有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通知书及照片的内容如实反馈,且把整改的部位进行拍照附件

现场监督把检查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把记分的表格呈负责人批阅意见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且把隐患整改通知单发给有关责任主体单位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提出整改意见,根据现场实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拍照即存在的部位,轴线,层数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需给予处罚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但要根据《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行记分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特别是建造师,总监的,且人员在场,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但应进行现场记分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现场存在的情况进行拍照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现场监督把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把现场记分的表格呈负责人批阅意见

整改落实情况,要求责任主体单位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但应进行现场记分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现场存在的情况进行拍照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现场监督把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把现场记分的表格呈负责人批阅意见

整改落实情况,要求责任主体单位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提出改进建议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批阅意见

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提出改进建议

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批阅意见

两名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罚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罚

提出改进建议

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批阅意见

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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