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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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专辑

就业创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自主创业: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条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已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主要指以下人员:

①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即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吸纳优惠政策:商贸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5200元)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地户籍人员可在城镇常住地申领.

(3)根据政策规定: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2万元,凡达不到起征点的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再征收.

二、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

1,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享受相应标准的补贴,分别给予50元,80元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80元/人.

2,职业培训补贴(4项)

(1)技能培训补贴.我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分别享受1次免费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以上的企业在岗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4)企业新员工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我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只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

4,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分两个部分

第一类补贴对象: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此时间为基准日)已破产改制企业的4050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时,已达到"4050"的企业职工,由企业和主管行业办公室造册审批合格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按"同缴同补"的原则,分别给予12%和5%的社保补贴.补贴年限: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再由社区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吸纳人员补贴标准相同)

第二类补贴对象:在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终结后才达到"4050"的人员以及除以上两类人员以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社区申报,公示,街道,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的基数按"同缴同补"的原则,分别给予12%和5%的社保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用工单位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以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补贴(即最低缴费基数的28%的补贴)

6,特定政策补助

经省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7,就业见习补贴

对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2016年每人每月139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8,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补贴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以上注明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补贴政策外,还有以下3项补贴政策:

①大学生就业一次性补贴.各类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招用人数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招用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且占单位总人数30%以上的,标准为1000元/人.

②困难大学生求职补贴.在湘普通高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在毕业离校前,对困难大学生(低保家庭,残疾人及孤儿高校毕业生)由高校统一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按800元/人的标准补贴给大学生本人.

③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保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6年底.

9,一次性岗位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以及其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毕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1000元/人,其他人员800元/人.

10,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

(1)定义:小额担保贷款(又称创业贷款)是指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认定,商业银行发放,财政贴息,专用于扶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小额贷款业务,是国家推行的一项帮助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扩大和稳定就业的惠民政策.

(2)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①个人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的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员(含合伙经营),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3)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个人,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不超过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创业贷款或合伙经营贷款,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1,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工作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创办创业之家网站,表彰创业典型等支出,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12,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根据高技能人才培训实际需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以技工院校为依托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用于补助培训基地建设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耗材购置,课程和教材开发,老师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制定.

13,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1,职业供求信息发布,3,市场指导价位信息,4,职业培训信息发布,5,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6,组织就业见习,7,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8,开展创业服务,9,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10,对大学生,农民工提供专门就业服务,11,劳动人事档案专项活动,12,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14,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军队退役人员,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8,烈士家属,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10,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个人参保缴费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办社保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⒈《社会保险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附新增参保人员复印件,

⒉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⒋法人代表居民复印件,

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时,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2,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自由职业者需携带原件(首次参保还需提供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参保窗口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定期到社保局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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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20%,个人为8%.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4,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档次.

5,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漏保人员补缴: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历年补缴工资基数,按单位20%,个人8%的缴费比例补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含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其中个体工商户的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以上两种补缴方式的起始年限不能早于1996年1月.

6,参保单位如何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各参保单位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单位参保柜台领取缴费基数申报文件,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综合业务室征缴柜台拷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数据文档及相关资料.

各参保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申报缴费基数,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申报数据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电子文档要严格按拷贝的格式输入数据,不能更改格式,纸质缴费基数申报表要求职工亲笔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

②《XX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二份,

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④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国家统计局标准制式,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无劳动统计情况年报,报上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包括哪些内容

①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④国家规定的或者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二、个人账户管理

8,什么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由哪些部分组成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日期为1996年1月1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的组成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前的单位缴费划转部分,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所产生利息并入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9,重复参保,多个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的多个账户,可办理合并手续,属于同时段的重复缴费,本人自愿可选择将缴费储存额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上,缴费基数不合并,也可选择退还重复缴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本息.

在不同社保经办机构的多个账户,要及时转移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同一时段的重复缴费,可自愿选择退还转入地或转出地重复缴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本息.

10,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动(跨省转移),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①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转移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

②申请转移人员持上述表格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③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临时账户转移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④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完成相关配套业务.

1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养老保险转养老保险.

①《养老保险申请书》,

转入人员复印件(验原件),

转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4,实行"人脸识别系统"认证的如何操作

(1)认证时间.新办退休人员的首次认证时间为"面像建模"后的第12个月,前后两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网上系统提示的时间为准.

(2)认证地点.凡具备认证条件的家庭,网吧,街道(乡镇)社保站和社区社保中心等地方,都可以进行认证.

(3)认证方法.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网址hn12333.,进入网站,在"在线经办"栏目内,点击"养老金身份认证"图标,打开身份认证网页,阅读"建模和认证注意事项"后,按提示进行操作.

25,实行"登记认证"的如何操作

因年老,疾病,孤寡,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面相建模"的退休人员,实行"登记认证"的认证方法.即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内的,每年3-5月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站或社区社保中心采取登记的方式进行认证,未能按时进行登记认证的,由社保员于6月份逐一上户核实并进行登记认证,居住在外地市的,每年3月和9月采取寄送《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的方式进行认证.

26,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有何后果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补办好认证手续后的次月再恢复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27,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可选择哪些银行

市本级退休人员可以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华融湘江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网点开设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银行存折领取养老金,或者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领取养老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哪些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

2,用人单位怎样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须提供"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本及复印件(小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法人复印件,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能证明职工全部收入的相关财务资料按属地管理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医保局登记办理参保.单位自备U盘在医保局大厅拷贝参保的固定格式,并填报相关表格.医保局即时受理,即时办理.

3,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统筹区内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内按实审核.单位按审定基数的8%,个人按审定基数的2%按月缴纳.

经申报,审核审批的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互助费120元/人.年(含单位退休人员)在年度内首次计算保费时按年一次性缴纳,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可由单位负担.

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已参保单位怎么续保要准备哪些资料

已参保单位须于每年1月-3月期间办理当年度续保手续,在核定好新年度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后,从4月份起按新核定的人数和基数缴费.单位续保时需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和能证明职工上年度全部收入的财务资料.

5,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单位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相关合法手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增,减异动.新录用或调入人员,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录用,调动或列编手续等资料和人员异动花名册,离职或调出,死亡人员,单位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调令调函,死亡人员提供死亡证明,以及人员异动花名册.

6,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是怎么构成的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2%的部分,再从单位缴费部分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一定比例(45岁及以下划入基数的0.7%,46岁以上至退休前划入基数的1.2%)构成.缴费基数不同,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不同.

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单位退休人员上年度由人社部门审核发放工资标准的3.4%划入,破产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3.4%划入.

7,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满多久可以不用再交了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之前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3年1月1日以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但未参保缴费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均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本统筹地区内实际缴费年限均须满10年.

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即以补缴当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在职缴费费率补满缴费年限,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即湘潭市城镇户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受户籍限制),年满十八周岁且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带,户口本在每月1-24日到居住地就近的街道政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按年度缴费的参保人员每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互助费).当年参保缴费和3月31日以后续保的须满90天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3个月之内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从续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划入当月有效,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就医协议

就诊人员实行自主择点就医制度,每人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签订就医协议,原则上一年一定.建议特门人员择点时,选择就近,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及质量较好,药品价格优惠的定点医疗机构.下一年度需变更择点的,于每年11月—12月在新择点的特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6,探亲,出差,异地安置的怎么办

(1)探亲,出差和市内偏远地区的可在择点的特门定点医疗机构,就近的街道政务中心或市医保局特门窗口凭登记备案,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就医后凭,处方,病历记录到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2)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择点医疗机构按月就医,凭,处方,病历记录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病种年审于每年1月12月采取分类,分批进行,具体安排将在特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告.

发现以下违规行为均可进行.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人,证,卡查对制度导致

冒名顶替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如:美容,整形以及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定点医疗机构多收多计等乱收费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代其他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刷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违规串换药品以及参保人员利用特殊病种待遇违规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

协议零售药店违规刷卡销售日化用品,食品等物品,

参保人员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凭证以及将本人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使用就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参保单位将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通过伪造资料等不正当行为挂靠在本单位参保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参保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总额,伪造有关帐册,材料的行为,

其他各种套取,骗取医保基金和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行为.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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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实行备报制.市本级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等材料到市医保局大厅1—3号柜台备案,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和分娩所选定点医院.

)

1,失业保险定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项目之一.

2,失业保险基本功能.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

3,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不参加失业保险.

4,失业保险参保时限.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携带下以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件及复印件,(4)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等资料.

5,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①城镇职工按应发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

②农民合同制工人只缴纳单位2%,本人不缴费.

注: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失业后可按城镇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说明: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按国家,省正式下发文件所规定的费率和时间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可累计计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说明: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待遇申报资格)

同时携带下列材料:

①《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

②本人的居民,

③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④凡49周岁以下的同志须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⑤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开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正在办理的证明.

特别说明: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登记后,需按月办理"人脸签到"手续方可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签到时间:每月1-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日,签到地点:已开通业务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经办机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次最长不超过24月,计算公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等于N×2+2(N为缴费年限的整年数)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湘潭市城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那么湘潭市城区当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90×80%等于1112元/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数额按照其缴费年限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总和,一次性领取.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说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医保政策.

(三)丧葬,抚恤补助

1,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亲属件及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资料按规定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抚恤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门出示的抚恤对象的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和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亲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技能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免培训费1次.

四、终止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出现以上终止情况的,失业人员应及时报告,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数据将自动保存在信息系统中,待再次失业后可合并计算或恢复待遇发放.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一次核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参保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及其它

(一)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如何办理转迁手续

在职职工需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可由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持该职工的调令或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交由调动职工在60日内报送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操作如下: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帐帐户的明确信息.

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并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人员携带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按迁入地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不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十四条: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或者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常见问题问答

1,问:一个人一生是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金

答:一个人一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

2,问:一个人一生是否最多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答:一个人一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没有限制,但一次连续享受不超过24个月.

3,问:失业人员如何补办上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人脸签到)

答:因各种原因当月没有进行申报验证签到的失业人员,有正当理由且仍在领取期限内的,两个月内带未办理领取手续的合理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4,问:因未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人脸签到)导致待遇终止的失业人员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会作废吗

答:连续三个月没有来办理申报待遇手续的,或已过领取期限的将被取消此次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将予以保留,待下次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后核定待遇时可合并计算或者申请恢复待遇.

5,问:因各种特殊原因需长期外出或者不能按月办理申领手续(人脸签到)的领取失业金人员怎么办理请假手续

答:因特殊原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长期外出定居或因病不能按月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及时带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请假申报备案手续,生病住院的可由亲属.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第二代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4,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5元,其中70元由财政支付,5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支付.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有条件地区的集体补助+利息)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社会保险法一,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基本方针是什么有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立法宗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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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②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④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何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滞纳金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直至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之日为止.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指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何法律责任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具有哪些特征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因此,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一切争议,都不属于劳动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那些程序解决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何申请调解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五、调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我市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市人社局先后下发了潭劳社字[2016]75号,[2016]81号,[2016]19号,[2016]10号,潭人社发[2016]6号,[2016]20号,[2016]21号等十二个文件,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乡镇,街道全部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将成立的文件和调解员名单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定今后劳动者申请仲裁,必须先到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5天调解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

七、谁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当事人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八,个人承包经营发生劳动争议,谁是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九,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需提交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2,申请人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函,如公民代理,需提交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材料,

4,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39号或湘潭市政务服务中心),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工资发放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考勤原始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单位又不承认有劳动关系的,本会不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需提交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2,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

5,劳动者复印件,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填写仲裁申请书

答:(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相符,不符合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住所应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一致.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一致,住所应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一致.

3,第三人基本情况.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事项部分

仲裁请求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金额,事项较多的应当分项列出.

(三),事实与理由部分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将本人工作基本情况和经过写清楚,如进入单位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期限,工作部门及岗位或职业,工资标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时间,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是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实应当真实,不得夸大和伪造,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具体明确,并与争议事实相符.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一栏应当由申请人亲笔书写,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的签名均应手写,修改之处需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十二,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分工是怎样的

答: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潭政发[2016]19号)规定,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区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响塘乡,姜畲镇在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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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案件,

3,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在岳塘区,高新区,昭山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注重调解原则,及时裁决原则.

十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当事人的权利1,有,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公布和施行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0月26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检查活动.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1,用人单位(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就业服务机构(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五、工会在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劳动保障监察遵循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七、,投诉及其奖励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人保密,对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人,给予奖励.

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形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权限: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十三,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行政执法时的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四,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限的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用人单位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告时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案件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凡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不再处理.

十九,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十,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延长劳动者工作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十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十三,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二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包括什么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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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十五,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劳动保障监察对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规定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答: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答: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费用.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即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一)高级管理,

(二)外勤,推销,

(三)长途运输,

(四)长驻外埠,

(五)非生产性值班,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17,企业哪些岗位或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

(七)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实行不定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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