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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医学大学研究所硕士暨博士学位考试实施细则83年1月26日教务会议通过
83年5月5日教育部台(八三)高字第023653号函同意备查
85年3月27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86年4月15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86年5月1日教育部台(八六)高(二)字第86044994号函同意备查
90年2月15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0年12月12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1年5月7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91062937号函同意备查
91年5月21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1年9月12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1年12月17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1年12月26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0910198168号函同意备查
92年4月2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62341号函同意备查
96年8月28日教务会议修通过
97年1月2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012362号函同意备查
97年月日教务会议修通过98年月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0110002号函同意备查第条本校为使研究所硕士暨博士学位考试有所规范,特依据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学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细则则订定「研究所硕士暨博士学位考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项规定者,得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
硕士班修业满一年,博士班修业满二年.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应在硕士班修业满一年,博士班修业满二年,合计三年.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博士班修业满年
修毕各该所规定之应修科目与学分,硕士班至少修毕二十四学分,博士班至少修毕十八学分,迳行修读博士学位者,至少修毕三十学分,(含硕士班期间所修学分数.
已完成论文初稿.
博士班研究生应经资格考核及格,硕士班研究生必要时亦得要求其经资格考核及格.
前款资格考核之科目与办法由各研究所自行订定,惟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之规定.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依照本校行事历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应填,并检齐下列各项文件:
历年成绩表一份.
论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指导教授推荐函.
经所属研究所所长及院长同意後,於考试前一个月报请教务处汇整与核备.
第四条学位考试依下列程序进行:
成立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
办理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
第五条组织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三至五人,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员均须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长依据各所建议名单聘任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但指导教授不得担任召集人.
博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曾任教授者.
担任研究院院士或曾任研究院研究员者.
曾任副教授或担任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第小目至第小目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所务会议订定之.
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担任研究院院士或曾任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属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第小目,第小目之提聘资格认定标准,由各系(所务会议订定之.
校兼任教师(资格与前款同得为校外委员.
学位考试委员由校长就符合资格教师人选中圈选核定後发聘.
第六条办理学位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核准後,由所方通知检具缮印之学位论文初稿(缴交实际需要之份数,送请所属研究所审查,符合规定後,择期办理有关学位考试事宜.考试方式,以口试行之,必要时得举行笔试或在实验室举行实验考试.
学位考试成绩,以出席委员无记名之平均分数决定之,以一次为限,硕士学位考试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或博士学位考试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评定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论.
考试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为代表.学位考试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但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至少应有委员三人出席,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至少应有委员五人出席,出席委员中须有校外委员三分之一(含以上参加,否则不得举行考试,已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采认.
学位考试时,必须评定成绩,其未评定成绩者,以考试不及格论.
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其延长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於次学期或次学年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考试委员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就下列各主要项目评定之.
研究之方法.
资料之来源.
文字与结构.
心得,创见或发明.
博士学位论文之评定,应特别着重其心得,创见或发明.
学位论文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前经取得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
论文有抄袭或舞弊,经硕士,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审查确定者,以不及格论.
第七条学位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历规定.学位考试得於资格考试同一学期内举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须在规定延长修业年限内举行.
第八条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并以出席委员评定分数平均决定.
第九条已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若因故无法於该学期内完成学位考试,应於本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报请学校撤销该学期学位考试之申请.逾期未撤销亦未举行考试者,以一次不及格论.
第十条学位考试举行後,各研究所应俟研究生缴交附有考试委员签字同意之论文後,始得将该生学位考试成绩送教务处登录,惟至迟上学期应於一月卅一日前,下学期应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达.
第十一条,,
前项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读博士学位,未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未通过博士学位考试且未符合本条第3项规定,经修读院系所会议审查通过及校长核定後,得申请回原院系所继续修读硕士学位或申请转入相关院系所修读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硕,博士论文应以文件,光碟或其他方式,保存於国家图书馆.
第十三条对於已授予之学位,如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并追缴其已发之学位证书.
为研究生三亲等内亲属或重大利害关系人,应自行回避不得担任该生之指导教授或口试委员,经发现者将撤销其资格,如巳完成口试,则该次口试成绩无效,如巳授予学位始发现时,应予撤销学位并追缴已发之证书.
第十四条本细则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备查後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