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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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政府采购

服务(货物)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AHCG(2016)AH009TP#-20号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3一,投标邀请函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3

二、招标货物一览表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5

一、说明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3

二、招标文件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5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7

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8

六、定标和签订合同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0

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3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等等等等等32

第五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36

第一章投标邀请

一、投标邀请函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受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对工程施工监理的下述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招标编号:AHCG(2016)AH009TP#-20号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及招标要求见后附:招标项目一览表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上午8:30至12:

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漳州市新浦东路2号

桂溪名都六楼.

招标文件纸质版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自付.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之

前提交到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漳州市新浦东路2号桂溪名都六楼,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时间:2016年6月18日上午9:00时

8,开标地点: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开标大厅-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号桂溪名都六楼.

9,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之前,以

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以上如有变更,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会通过漳州市政府采购网(zzzfcg.gov.)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六楼

邮编:363005

联系人:小史

(传真):0596-2961882

电子信箱:FJAHDL006@126.

单位名称: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

帐号:100025233520010001

招标项目一览表

合同包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数量

(项)工期要求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地点1工程施工监理医疗废水治理,智能化安防系统,空调,永久用电,室外工程,二次装修等施工监理工作.1项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归档完成及工程保修期结束.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或以上要求.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注:

1,本项目按合同包进行授标,投标人可对上述所有合同包的标段进行完整投标,但不得仅对同一个合同包(标段)中的部分项目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标.

投标报价应含有医疗废水治理,智能化安防系统,空调,永久用电,室外工程,

二次装修等施工监理工作的总计.

3,本次招投标活动只允许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企业来投标.

4,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本,副本3本)需胶装装订成册(不可拆卸),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的条款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

项号条款号编列内容11.1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

采购人名称: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项目内容: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AHCG(2016)AH009TP#-20号23.1投标人资格标准:凡有能力提供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条规定的条件,且同时具备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相关经营范围),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投标人代表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6)投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7)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和电力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8)投标人为非漳州市本地监理企业的,应按漳建工〔2016〕75号文规定在开标前办理并取得有效的《驻漳建筑业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书》,

(9)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0)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1)投标人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同时满足,若有一项审核未通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提供的所有资格类文件资料应是有效,清晰.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无效,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仅负审核责任.即使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类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人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开标大厅-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号桂溪名都六楼

接收人: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人员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6月18日上午9:00时止5本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61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帐的形式提交至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投标人应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内,【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在2016年6月17日17:00时之前汇到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以银行收帐(到帐时间)通知为准),否则,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注:以私人账户转账或方式提交的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户名称: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漳州分行

帐号:100025233520010001

备注:请标明"工程施工监理"719.1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谈判小组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性内容进行评审,并就投标文件中的疑议和与采购文件不符之处(非实质性偏离)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和建议,投标人应给与澄清和接受谈判人的建议,并以书面方式承诺.谈判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投标人所做的重要答复均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合格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是以单项指标的优势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对谈判后所投货物技术商务要求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投标人,谈判小组有权拒绝.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价格谈判程序.原则上采用三轮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每个投标人必须进行一对一相同轮次的谈判.

进入价格谈判程序的投标人递交标书所填写的报价单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经过谈判后,投标人报出第二轮报价,最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在最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的报价,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人,再由谈判小组与拟成交人就价格等因素继续协商谈判确实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投标人.

评审优惠:

1,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6】181号)规定,对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③小型,微型企业制造产品或承担的工程,提供的服务占本合同包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

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②需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逐项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体名称并备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③生产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文件,以证明材料中列明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或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判定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向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或(3)提供经有资质机构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4)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附:中小企业标准

工业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

建筑业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

批发和零售业

职工人数500人以下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

8定标原则:

(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

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9中标服务费为:按国家计委文件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附: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国家计委文件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收费费率标准

100以下1.5%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以转帐,电汇或的付款方式一次性向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中标服务费.10为了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中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中标额10%履约保证金至采购人指定的账户,在整个系统产品验收合格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人凭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1123.1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漳州市龙文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12付款方式与条件:中标人合同签订后,①按每个单独项目工程结算完成且所有资料完整归档后,按结算价的实际监理费拨付至总额的95%,②预留实际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算余款(保修期为2年).13投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14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后须提供两份合同原件予以代理公司.15废标界定:

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

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内容与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7)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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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分项报价或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8)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1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并盖公章的,

(13)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资格标准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2"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2.4"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采购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5"货物"系指卖方按采购文件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有能力提供本采购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采购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6,投标代理人在用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的组成

5.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采购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投标邀请

⑵投标人须知

⑶采购内容及要求

⑷合同主要条款

⑸投标文件格式

6.采购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3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7.采购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3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采购文件,应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采购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采购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采购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9.投标文件语言

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投标保证金以电汇,转帐形式提交.

12.5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

12.7在中标供应商支付所有采购服务费并签订合同(中标人中标后应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后,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一份正本《合同》和正本合格《政府采购验收单》备案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5个工作日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12.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日历日.

12.9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⑵中标人未能做到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签订合同,

⑶采购人如有要求中标人未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增加: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⑷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⑸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给招标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3.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4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3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4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13.5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投标人公章.

13.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授权代表签署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13.7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3.8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14.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2016年月日时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如果投标文件由邮局或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1条至第14.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人.

14.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4.5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4.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

14.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本次采购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5.开标,评标时间

15.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5.2开标由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开标会投标文件的初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7.1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7.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7.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7.3.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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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其投标将被拒绝.

17.3.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采购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

(2)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内容与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或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7)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分项报价,

(8)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模糊不清晰或未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并盖公章的,

(13)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资格标准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比较与评价

19.1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采购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9.4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19.5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采购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六、定标与签订合同

20.定标准则

20.1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按采购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中标通知

21.1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刊登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以原缴交方式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1.4合同签订后,若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供货义务,该保证金给予取消.在全部履约后,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一份正本《合同》和正本合格《政府采购验收单》备案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5个工作日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参照本采购文件第四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采购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2.4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3.采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3.1采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本采购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3.2投标人如对采购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采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4.履约与验收

24.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履约,逾期未能完成的,应提供采购人或权威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按无法履约处理,中止合同,取消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4.2货物设备的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合同规定的期限负责送货到位,报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验收,否则视同验收合格.

24.3中标人在正常履约情况下,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书》,送漳州市漳州市政府采购办,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备案各一份,其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招标内容:医疗废水治理,智能化安防系统,空调,永久用电,室外工程,二次装修等施工监理工作.

资质要求:

①须具备合格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②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和电力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③投标人为非漳州市本地监理企业的,应按漳建工〔2016〕75号文规定在开标前办理并取得有效的《驻漳建筑业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书》,

④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标准:

监理岗位最低人数要求(人)专业最低监理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1房屋建筑工程具有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监理员1房屋建筑工程具有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或经设区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监理员1具有经设区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安全岗位证书(或安全培训证)备注:

投标文件中须附上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若上表对专业有要求的监理部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还应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上述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应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或注册执业证书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为准,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的专业以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或注册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若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或注册执业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则以职称证书上或学历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职称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准.

若证书上有关于年检,有效期,变更等内容的,须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各专业人员之间不得兼任,

5,投标人须附上所有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项目的监理费为:14.20万元(即监理费率为2.0%)

第四章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所有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结算审核定案和工程资料完整归档且保修期满后)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人:(盖章):(盖章)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单位住所:单位住所:

邮编:邮编:

::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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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等于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对合同标准条件的某些条款进行的完善,补充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的条款编号与合同标准条件的条款编号是一致的,如果两者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技术部门的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

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现行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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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GB50319-2016)以及国家,建设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7,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路基,路面,管线综合,照明,排水等施工监理,详见施工图纸.

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

2.服务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

(2)工程工期目标: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工期完成施工.

(3)工程投资目标: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关,力争合同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

(4)施工安全目标: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切实有效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监理工程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其《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经批准后用于本工程,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及时上报业主,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按业主要求召开每周监理工作汇报会,

(6)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与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及是否到位.

(8)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9)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格并督促承包人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10)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1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3)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4)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业主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发布停(复)工令,

(20)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22)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7)签认交工证书,

(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34)施工安全监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安全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6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36)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合同条款第5条"工程师"的规定,在行使规定的特定职权前应先取得委托人的专门批准.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已完成.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包括: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2,投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合同指定使用的特殊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5,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文件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7天内提供.

国家,行业,地方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自理,委托人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在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另行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委托人不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监理人自行雇佣.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

1.1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收费,并结合本项目的工程特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0.5条规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详下:

1.1.1本项目监理费为:14.20万元(即监理费率为2.0%)

1.1.5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从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2,监理费用支付

①按每个单独项目工程结算完成且所有资料完整归档后,按结算价的实际监理费拨付至总额的95%,

②预留实际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算余款(保修期为2年).

3,本工程实施后工期延误的,委托人不再对受托人补偿,即不支付任何监理延期费用及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补充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员要求

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

(1)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投标时的承诺,监理单位保证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监理人员到委托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监理工作.

(2)对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或人员不到位必须执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变更(或不到位)总监的索赔额按每人次3000元/次计取,变更(或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超过50%的,则清退该承包企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须有同等资历,并报请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

——更换其它监理人员,每人次2000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上述监理单位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由委托人从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中抵扣.

(3)监理单位必须保证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监理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将随时检查监理单位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每月检查发现监理人三次以上不到位或监理人在开工时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同时,上述监理人的技术人员如需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且已备案方可更换.监理人擅自变更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二)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要求

监理人须按投标文件所填报标准安排监理仪器,设备按施工进度要求准时进场,以满足工程施工监理的需要,否则视为违约,缺壹台仪器设备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三)监理行为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及以上.为此监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

2,进行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3,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按规范验收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监理人(及委托人现场代表,上同及下同)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通知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4,监理人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在结算财政审核和结算审计过程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5,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监理人不享有代表委托人对施工图纸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确认的权力(含变更事宜)及决定工程款支付,签收竣工决算文件的权力.

6,授权人有权自主向承包人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无需事先通报监理人.

7,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

8,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质量责任赔偿金等于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2)在工程造价签证或审核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支付赔偿金.

9,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不力,造成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民币罚款,直接从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服务费用中扣除.被招标人处罚两次后,再违反以下规定,第三次处罚后由招标人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记录监理单位为不良信用企业.

(1)施工单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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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或者监督部门而非被监理单位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被监理单位责令返工除外),

(2)施工单位未在委托人或监理人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或两次以上整改仍未合格的,监理单位未将情况通知委托人的,

(3)未及时或未按规范编制监理内业资料,

(4)未及时或未组织隐蔽工程,分部分项中间验收,

(5)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及材料进行检验检测,

(6)未发现较大质量隐患的,

(7)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的,

(8)开工前监理单位未向业主作好备案登记工作,项目监理部人员未作好个人签字,私章的备案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所报送材料上的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与备案不相符的,

(9)违反监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规定的.

10,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

11,监理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取消监理人的承包资格,予以清退及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监理人负责.

(1)因多次违约,使得须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累计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因监理人责任而发生四级或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事故,

(3)因监理人责任给委托人或施工单位造成工程经济损失一次性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累计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达30天的,

(5)变更(或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超过50%的,

(6)监理人未遵守合同约定,经业主或主管部门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监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涉嫌欺诈行为的,

(8)监理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9)监理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10)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12,在保修阶段,监理机构及人员可撤离工程现场,但应指定专人定期回访,联络,及时履行监理任务.

13,本工程实施后工期延误的,委托人不再对受托人补偿,即不支付任何监理延期费用及额外工作报酬.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施工监理

资格文件

投标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目录

资格文件

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1)投标申请书

(2)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3)总监理工程师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7)投标单位自行承诺无以下几种情形

(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一、投标申请书

致:(招标人)

1,我方谨此向招标人申请成为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编号:)的投标人.

2,我方愿意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说明等,并声明,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真实性审核.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项目名称)标段中标后,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到位或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停标或停接任务的处罚或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弄虚作假,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我方承诺若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停标或停接任务的处罚或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弄虚作假,愿向委托人支付本中标价10%的赔偿金,若已中标,委托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2,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我单位承诺按照闽建建[2016]25号文的规定执行,若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信息系统备案的,按本承诺第3条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或按我单位愿意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理,

3,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若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

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三、总监理工程师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们在此声明,本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为(公司名称)的在职职工,无任职或于其他任何单位.我方郑重承诺若有拟派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任职或于其他任何单位,一经发现,我方愿向委托人支付本中标价10%的赔偿金,若已中标,我方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五、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因事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建设单位(业主)﹥的工程的开标会议,代理人在本工程开标,评标期间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七、投标单位自行承诺无以下几种情形

致(招标人):

我们在此声明,本公司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拟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未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③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资料内容弄虚作假或有缺项的,

④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⑤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八,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表

项目名称:

序号姓名性别现场监理

岗位及职务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名称及证号专业职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该表格可扩展)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要求,列出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

2.本表后须附有资格审查人员所需的有效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表根据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投标文件编制程序中的格式形成.

工程施工监理

商务文件

投标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目录

商务文件

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1)标前页

(2)投标报价书

(3)投标综合说明书

(4)其它资料(若有)

一、标前页

投标申请人: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执业资格:证号:投标总报价(含税):大写:元整(小写$:元),即监理费费率为%监理服务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归档完成及工程保修期结束.监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或以上要求.其他:

1,如中标,我方将于合同签订后开工前5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并设现场监理部,认真做好旁站抽检等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理工作,以保证按质按量于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

2,完全同意招标文件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相关约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一旦中标,我方对招标文件内合同条款约定的意见是:同意.一旦中标,我方将受此合同条款约束.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也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报价书

致(招标人):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监理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含税)(即监理费率为2.15%),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担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完整后加盖公章.

三、投标综合说明书

致:(招标人):

1.经考察现场和研究**********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规范,监理内容和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补充通知(如有)后,我方就上述监理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投标报价见标前页.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开始履行监理工作,按投标文件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及监理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监理工作并在监理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知要求的监理任务.同时承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如有违约,愿意接受业主的任何处罚,包括业主另选中标单位直至被清退出场.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监理费合同总价的%的履约保证金,承担相应责任.

4.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和本投标书是我们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年月

四、其它资料(若有)

此项无格式.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申请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234合同包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价格扣除注:

1.当有多个合同包时,投标人应详细填写并一一计算出相应合同包的优惠情况.

2.栏目4等于栏目3×6%.

3.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4.此表同属福建省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扣除.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6]181号)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6]181号ccgp.gov./zcfg/gjfg/201612/t20161231_1958051.s)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联企业[2016]300号ccgp.gov./zcfg/gj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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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t20160167_1974866.s)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采购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2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联系:0596-2961882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采购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1联系:0596-2961882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采购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采购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联系:0596-296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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