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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基础知识
教学目标:
一、了解当前就业政策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三、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就业心态调整,如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劳动法的学习把握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内容:
就业政策(一)就业政策
就业社会政策,又称劳动就业政策,常简称为就业政策.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合理分配就业机会,解决失业问题和保护劳动者权利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它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在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实行的以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就业管理为主要形式,旨在解决就业问题,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一种社会政策.(由此可见就业政策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二)就业政策的沿变
建国初期的就业政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计划经济时期的就业政策统包统配就业政策城乡劳动力分治政策低工资多,多就业政策
(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当前的就业政策
1.三结合就业政策(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进一步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作为我国促进就业的指导方针,上升到国家法律.)
2.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政策(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3.积极就业政策(自2002年以来,国家开始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就业政策,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我国的积极就业政策.)
(四)大学生优惠就业政策
政策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
政策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
政策3: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简称"村官计划"(简称"村官计划")
政策4:选调生
政策5:大学生自主创业
政策6:国家公
就业心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1.往届生思想调查
1)"心比天高,命比纸薄"
2)热锅上的焦虑蚂蚁
3)丑媳妇怕见公婆
4)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2.常见的心理障碍
1)焦虑
2)自卑
3)怯懦
4)孤傲
5)冷漠
6)问题行为
7)躯体化症状
(二)科学就业观的作用
可以使大学生认识到就业与人生发展的关系,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结合职业理想,自我发展,真正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从而在根本上改善校风和学风.
可以使大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特点与职业需要,全面分析专业对口,事业发展,职业规划,职位薪水等等方面,找到岗位和自己的对接点,积极就业,从而实现人职匹配,人职和谐.
可以使大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发展与社会需要的关系,既尊重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也注重教育大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从而实现自身需要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只有树立科学就业观,大学生才可能找准自己与社会的契合点,从而顺利,及时就业
只有树立科学就业观,大学生才能无悔于自己的选择,从而快速,健康发展
只有树立科学就业观,大学生才能人尽其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就业满意度和就业工作质量.
(三)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心理调适
1.认清就业形势,正视就业现状
2.自觉地有意识地适应社会
3.充分认识职业价值,树立合理的职业价值观,远离
4.转变就业观念,勇于去西部和基层就业
5.主动捕捉机遇
6.坦然面对就业挫折,提高心理承受力
7.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8.勇于创业,寻求多途径就业
(四)我们要的是科学的择业观
认清现实,务实择业
超前准备,提高素质
终生学习,主动适应
择业心理的自我调适
消除恐惧
三、劳动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引入,思考问题
专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
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如何对待劳动合同
专题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制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何对待规章制度
1.入职后应当认真了解和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其中不适当的部分,应当及时通过单位工会或者自己与单位协商修改.
2.对单位要求签字的规章制度应当慎重对待.
3.仔细核对劳动合同是否有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并予以学习.
4.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涉及规章制度引起劳动纠纷时,应确认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否经过程序制定,是否公示.
专题三劳动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
1.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有合法,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专题四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最低工资保障
3.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25%1-5倍
4.试用期工资80%
5.加班工资150%200%300%
6.带薪年休假
7.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如何支付
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如何支付
专题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1.可以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用人单位应当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者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应保留2年以上备查
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者解除
1.单方面解除
1)提前30日书面形式
2)试用期内提前3日
2.用人单位违法时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解除
1.单方面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
1.依法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有无例外情况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逾期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专题六经济补偿金
1.支付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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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专题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1.协商
2.调解
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通常情况下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4.诉讼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专题八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
案例
专题九培训费
1.专项培训费,专业技术培训,已经支付(有支付凭证)
2.可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专题十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