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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列入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的审查名单:
1.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1.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规定要求者,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须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事项,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委员半数表决结果为有效结果.第条
第条201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2016年11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