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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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6]25号

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研究,批准你单位进行试点.现将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试点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在党的十一届王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别是结合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的实践,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对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试点工作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试点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在总结现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注意改变现行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尚存在的偏重学术研究,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加强能力培养,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教育基础人才的新型教育学研究生教育模式.

(二)试点工作应在充实现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并根据师范院校自身的特点和培养任务,在招生中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实现师范院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为主的目标,以满足我国基础教育补充高层次教学,管理人才和提高现有队伍水平的需要.

(三)试点工作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借鉴世界各国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有益经验,注意使我国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和通用性.

(四)试点工作应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速度的关系.质量是学位工作的生命线,因此,教育硕士的试点工作要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要办出特色和水平,要创出牌子.同时,也要对教育硕士的质量标准有一个恰当的界定,既不能简单按现在学术型,科研型人才的标准来衡量,也不能理解为对实际工作职位(岗位)的一般要求.试点工作既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稳步前进,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又应实事求是,精心组织,保证健康发展.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硕士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根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并结合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或中,小学管理人员的任职和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二)招生与考试.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在职人员,主要是普通中学的专任教师或中,小学教育管理人员.招生采取计划内委托,定向培养与单位自筹经费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入学考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单位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课考试科目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培养方向等方面的情况,参照本通知所附的参考性培养方案(见附件三,四,五),自行确定.

(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各种培养方式.学习年限可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从二年到四年不等.

(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和特定培养方向的要求,参照参考性培养方案来确定.既要开设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课程,又要开设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方法论等方面的课程,以及外语,计算机等必修课程.教学安排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体现不同培养方向的特点,重在加强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应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的联系,要聘请教育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实践环节,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已有一定教育实践经验的在职学生,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五)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方面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同时成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规格,标准,课程设置,教材及案例库建设,师资培养,联合考试的办法,评估方式及国外高层次基础教育人才的培养经验等方面的意见.同时成立由国家教委有关司局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便更好地组织,协调,推动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研究生院(处),教育学院(系)及有关系组成的专门工作组织,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培养方案和实施措施,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前报到我办,经审核同意后实行.

(三)各试点单位开设的学科教学培养方向以及教育管理方向,应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四)建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与督导制度.在每个教学周期或必要时,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评估与督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质量的单位,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权.


附件一:《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教学·数学)参考性培养方案(略)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教学·语文)参考性培养方案(略)

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参考性培养方案(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两个培养方向.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具备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授予.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依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199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学位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为基础教育教师进一步学习和提高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受到基础教育战线广大教职员工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高等师范院校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功能,有计划地对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基础教育教师教学水平,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从l998年起,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是对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实施正规,系统,高水平的学位教育,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

二、组织工作

此项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师范教育司统一组织和部署.通过组织推荐和联考,选拔合格培养对象.培养工作依托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师范学校,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在职人员工作,学习的特点,以半脱产和在职兼读为主.各试点单位具体招生学科方向及招生人数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与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落实,并报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批准.

三、招生对象,报名及入学考试

l,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较强的在职普通中学的专任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

只有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其它条件外,还需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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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在职中等师范学校的专任教师(不包括教育管理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学校推荐,并经所在地(市)教委(教育局)批准,方可到开展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研究生院(处,部)报名.

3,考试科目为外语,教育学,心理学和专业课四门,外语,教育学和心理学三门课程实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统一(联合)考试.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方向的一门专业课考核由各个试点单位单独组织.报考教育管理方向的人员可在教育管理方向或学科教学方向专业课考核中任选一门.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外语,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三门课程统一(联合)考试的考务工作由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

四、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员纳入试点单位的正规研究生培养,教学标准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掌握,课程学习内容和学分要求按教育硕士各学科方向参考性培养方案与在校正规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一致.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二年至四年,在校累积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五、工作要求

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学位工作改革的方向,也是推动高等师范学校学位工作进行结构调整,加大为基础教育服务力度的重要举措,对培养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骨干教师,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委,特别是地(市)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骨干教师培养的主要形式之一,并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6]89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着眼于2l世纪,做好培养规划和组织,推荐工作,切实保证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后备人员能够报考,并为他们下一步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基础上,不断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要聘请教育实际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培养工作,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办出特色和水平,保证培养质量.

附件:一,关于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安排(略)

二、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报考登记表(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

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的规定

教硕发(99)07号

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位论文工作,使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进一步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及教育科学研究能力.为切实保证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质量,考虑到专业学位特点,特制订如下标准:

1,论文选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的题目.

2,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小学教学,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3,论文形式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4,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

5,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一万字.

以上规定,请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院校遵照执行.

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

19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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