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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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杭人社发〔2016〕14号

关于做好2016年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详见附件1,不能初定的专业除外),不符合初定资格规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详见附件2).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国家相关政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外)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除学历(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外的其他初,认定条件要求,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一、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一)初定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

1.所学专业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任小学,幼儿园教师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所学专业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或《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件.

三、申报受理

1.网上申报.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zzcpd.train.gov.)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

2.材料报送.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打印《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或《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相应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相应主管部门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其他单位(含非国有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原则由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4.审批单位.中级资格初定工作由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初级资格初定,认定工作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直各单位负责.

四、有关要求

1.我市今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计划详见附件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今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认定工作计划,并在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及时公布.

2.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审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须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进行公示.

附件:1.初定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

2.可认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计划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日

序号中,初级职称岗位要求初定中级

所学专业要求初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1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2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3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4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通信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通信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5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计算机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计算机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6质量工程: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质量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质量工程相关的专业.7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工程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医疗器械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医疗器械专业相关的专业.8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9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系统已通过省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厅组织的评审.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10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11社会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12自然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13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助理研究员,专利研究实习员)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1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15技工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16技工学校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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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17中学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18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19小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小学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20幼儿园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及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21实验技术(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22经济专业(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经济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法学门类中经济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经济专业相关的专业.经济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法学门类中经济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经济专业相关的专业.23会计专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经济学门类中财政学,金融学专业,与从事的会计专业相关的专业.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会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4审计专业(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济学门类中财政学,金融学专业,与从事的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5统计专业(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经济学门类中统计学相关专业,理学门类中数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统计专业相关的专业.经济学门类所有专业,理学门类中数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统计专业相关的专业.26卫生技术(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医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计划生育专业相关的专业.医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计划生育专业相关的专业.27卫生技术(主管药师,药师,药士,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医学门类中医学专业,与从事的药学专业相关的专业.医学门类中医学专业,与从事的药学专业相关的专业.28法医(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系统已通过省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一律参加省厅组织的评审.医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法医专业相关的专业.29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播音员)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30体育教练员(一级教练,二级教练,教练)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31农业技术(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32新闻专业(记者,助理记者,编辑,助理编辑)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33出版专业(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校对)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34翻译专业(翻译,助理翻译)现职翻译人员.文学门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文学门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35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36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37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文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38档案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39艺术专业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40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41律师专业(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注:一个级别只能初定一次.


附件2

可认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序号初级职称岗位要求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说明1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杭州市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3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4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5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6质量工程: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7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9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系统已通过省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10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考试.11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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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12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13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14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研究实习员)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15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16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17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18中学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19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20小学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小学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21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22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23经济专业(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4会计专业(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5审计专业(助理审计师,审计员)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6统计专业(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7卫生技术(技师,技士,中药师,中药士)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28卫生技术(药师,药士,中药师,中药士)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9法医(法医师,法医士)系统已通过省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0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播音员)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1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教练)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2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3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4出版专业(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二级校对,校对)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不能认定.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35翻译专业(助理翻译)现职翻译人员.不能认定.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36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杭州市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7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8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39档案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浙江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0艺术专业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41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能认定.参加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2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无可按规定认定.

附件3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计划

批次受理材料时间备注13月1日-3月20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3月底25月1日-5月20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5月底37月1日-7月20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7月底49月1日-9月20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9月底512月1日-12月20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12月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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