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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精神,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依法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学位论文是指学士学位论文即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
3.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在自己的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指导教师职责.
1.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负责,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认定机构及程序.
1.认定机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2.认定程序.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学位论文作假:
①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作假,
②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作假,
③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作假.
(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提供的论文具有作假嫌疑的,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以及作假程度进行认定.
(3)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4)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1.论文查重率超过30%,视为论文抄袭,经修改达标后可以参加答辩.
2.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毕业资格.
3.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在抽查过程中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已授予的学位证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取消指导教师资格2年,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2.各二级学院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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