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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发〔〕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符合毕业的学业标准要求,成绩优良,满足以下条件且不属于本细则第三条情况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含结业后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二)必修课程(含限选课,不含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平均学分绩点)<,1.50(四舍五入)的,
(三)结业后补做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
(四)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且不属于本细则第七条情况的.
第四条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可提高: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平均学分绩点可提高0.20,
(二)对于在校期间在科研教学成果,学术论文,学科竞赛方面获奖或取得成果者,按照学校本科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的相关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
拟稿单位:教务处校对人:李东雁共印16份
附件: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学生姓名班级学院学号号专业受处分原因受处分等级受处分时间申请学士学位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意见:
主任签字:
年月日教务处复审意见:
教务处长签字:
年月日学生处复审意见:
学生处长签字:
年月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主席签字:
年月日注:本申请表用于因在校期间考试受到记过处分,且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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