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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通知
江大研字(2016)10号施卫东
《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的补充规定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团队合作,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在广泛调研省内外兄弟院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江苏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6】16号)相关决议,现决定对《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江大校【2016】3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学门类,挂靠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生命科学相关方向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发表与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影响因子IF≥5.0时,排名前2名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视同满足要求,
2,当影响因子IF≥10.0时,排名前3名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视同满足要求.
二,医学门类,生物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发表与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影响因子IF≥3.0时,排名前2名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视同满足要求,
2,当影响因子IF≥5.0时,排名前3名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视同满足要求,
3,当影响因子IF≥10.0时,排名前4名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视同满足要求.
三,以上学术论文的认定必须满足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且导师及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江苏大学.
四,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江大校【2016】33号文或本补充规定执行,完全由导师自主确定.若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时必须由导师签字认可.
五,若执行本补充规定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在学校,江苏省或国家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除按《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江大校【2016】240号)有关规定处理外,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将不再适用本补充规定.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