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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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译名LianyungangAssociationfortheManagementofConstructionCost缩写LAMCC.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连云港市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咨询,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连云港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协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代表职能,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积极组织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开展学术讨论,技术交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为连云港市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连云港市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路16号,建设大厦五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计价依据等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议,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贯彻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与市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和协作,并组织交流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全国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及其他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开展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执业违规投诉和施工合同争议投诉,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处理.

(五)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和全国造价员信息库,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国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助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做好造价咨询业的宏观调控,动态地制定造价咨询业的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配套制度.

(七)协助政府造价管理机构对情节复杂,影响面大的造价纠纷进行调解,以及直接调解会员之间的造价纠纷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纠纷.

(八)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九)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十)销售工程技术资料.

(十一)开展行业工作宣传,组织推荐评选和表彰在工程造价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者和工作者,并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验,推荐优秀论文,成果和人才.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会员制.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入本协会,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社团法人,建材,设备,生产厂家和建材设备经销商.

(二)个人会员:

⑴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⑵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高,中级资格证书者,

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者或作出一定成绩的管理干部,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后并报协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获得减免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研讨班费用,

(七)获得本协会给予的奖励和授予的荣誉,

(八)会员代表或个人有参与本协会事务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适当补助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

(九)会员享有本协会在"连云港市造价信息网"上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及其它方面的信息服务的权利, (十)会员享有本协会赠送《连云港工程建设经济》杂志的权利, (十一)团体会员可在《连云港工程建设经济》或在"连云港市造价信息网"中享受刊登本单位广告半价优惠一次,个人会员可优先在《连云港工程建设经济》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的权力,造价工程师发表专业论文计继续教育学时.

(十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请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高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定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团体会员年会费标准:按年营业收入的5‰交纳,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低于1500元,其他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为15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50元,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ΟΟ六年五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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