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命名的辨正到文化机制的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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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史上的“中华民国”是现代中国历史进程的重要环节,无论是作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的历史标志,还是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都曾为“民国”的自由理想而奋斗牺牲的重要事实,“民国”之于现代中国的意义都是值得我们加以深究的.对于中国现代文学史而言,其特殊的叙史意义可能更引人注目.

中国现代文学的“叙史”一直都在不断修正自己的框架结构,从一开始的“新文学”、“现代文学”到1980年代中期的“二十世纪中国文学”,每一种命名的背后都有显而易见的历史合理性,但同时又都不可避免地产生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新文学”在特定的历史年代划开了与传统文学样式的距离,但“新”的命名毕竟如此的感性,终究缺乏更理性的论证;“现代文学”确立了“现代”的价值指向,问题是“现代”已经成了多种文化争相解释、共同分享的概念,中国之“现代”究竟为何物,实在不容易说清楚;“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确立的是百年来中国文学的自主性,但是这样以“世纪”纪年为基础的时间概念能否清晰呈现这一文学自主的含义呢人们依然不无疑问.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上,关于中国现代文学“叙史”的“民国”定位被提了出来,形成了越来越多的“民国文学史”命名的呼吁.

1999年,陈福康借助史学界的概念,建议中国文学的现代,当代之名不妨“退休”,代之以中华民国文学冲华人民共和国文学之谓;2003年,较早发出“民国文学”呼吁的张福贵先生认为,以“民国文学”取代“现代文学”意在“从意义概念返回到时间概念”.在他看来,“现代文学”的概念过分突出了对历史意义的认定而使得我们的历史叙述出现了较多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理想的文学史定位似乎是:“文学史的命名,不同于文学评论,也不同于文学史本身,应该获得最大限度的认同.从这一点来说,作为一种存在事实的陈述,文学史因为尽量淡化命名的倾向性,而突出中间性.时间概念又具有中间性.不包含思想倾向,没有主观性,不限定任何的意义评价.只为研究者提供―个研究的时空的边界.”“随后魏朝勇试图在“现代中国文学”这一统称之下,具体分解“民国时期文学”与“共和国时期文学”,从而赋予“现代”以确切的历史内涵;最近几年,这一诉求开始进一步发酵,秦弓等提醒大家注意民国历史的场域对于现代文学阐释的重要价值,汤溢泽等呼吁正视文学的政治基础:“中华民国作为一个政治的历史单位,相应的文学史――‘民国文学史’也有存在的合理性.”赵步阳等从文化遗产保存的角度阐述了“民国文学史”的特殊意义,笔者也曾提出,“民国文学史”框架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诸如“大后方文学”等的真实形态.

从文学熟悉的“新文学”、“现代文学”、“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到新的“民国文学”,新的历史命名究竟可能在什么方向上推动我们文学史的研究呢显然,是要通过对更多历史细节的“还原”呈现文学过程的丰富性,摆脱从某一既定概念出发形成的史实遮蔽.鉴于当前的命名愿望是如此的不容妥协一几乎将固有的现代文学概念通通置于被审判的地位,也鉴于此番历史的重写是那么的气象宏大――力图重新接续中国文学史固有的断代模式并重建中国自己的文学叙述方式,我们可以认为,当前出现的新的命名的努力可以说是继1980年代中期“二十世纪中国文学”提出之后,又一次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学术追求,它对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所产生的推动效应在不久的未来将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一种新的学术思想的范式正在快速地酝酿和发展着.

当然,任何研究范式的创立和改变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必须要对固有的思想方式进行证伪,而过去的思想范式在对历史的有效解释之中却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理据相连、推理周密的逻辑链条,要寻找缝隙击碎这些链条,其承受的阻力可想而知,有时候,挑战所遭遇的能量反转甚至可能动摇我们的理论基点,令对他者的质疑首先陷入到自我质疑的困境.这是我们新的历史建构不得不正视的事实.

在我看来,“民国文学史”的命名不必刻意强化我们与其他历史命名的尖锐对立.更不能将彼此的分歧夸大到‘不容”的地步.因为.那样一来,我们就必须面对一个彻底颠覆一系列基本文学称谓的叙述尴尬之中:新文学、现代文学以及已经有了二十多年历史的“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它们既是研究者的学术命名,同时也不断成为文学当事人自我认同、自我展开的某种方式.要从一切的叙述领域乃至思想领域中彻底“清除”,事实上已无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我们最终寻求的主要是解释历史的一种更合理的间架结构,而不是改变历史当事人本身的思想和语言习惯,甚至,也不必因此取消其他历史概念叙述者的价值.既然新的以回归民国社会历史为追求的研究是为了更丰富地呈现细节,那么我们所发现的细节就不是以否定和排斥过去历史叙述的细节为目标,今天的新发现的历史细节本来就与过去的细节相互补充;我们也不必一味在研究模式的独特性方面与过去一较短长,过去关于现代文学的各种判断、分析和追求也可以融入今天的研究.例如,为了强调新研究的独特性,我们一般都反复说明“从意义概念返回到时间概念”的价值,突出“民国文学”框架的宏富性:“这样‘现代文学’就成了单纯的时间概念,成为可以包罗万象的时间容器,即可以接纳五四新文学,又可以包容以鸳鸯蝴蝶派为主要特征的旧派文学,同时也不遮蔽言情、侦探、武侠之类的旧通俗文学,旧派文学的诗词格律、日伪沦陷区的汉奸文学、日常生活文学都可以在‘民国文学’的时间框架下找到存在的位置,而不致以遭受被放逐的命运.”然而,是否真的存在这么一种历史叙述模式:没有思想倾向,没有主观陛,可以包罗万象甚至我们还会追问:需要有包罗万象的文学史吗

韦勒克、沃伦阐述过一个重要的观点:文学史的时代命名并不是随意的标签张贴:“不能同意认为文学时代只是一个为描述任何一段时间过程而使用的语言符号的那种极端唯名论观点.极端唯名论假定,时代的概念是把一个任意的附加物加在了一堆材料上,而这材料实际上只是一个连续的无一定方向的流而已;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就一方面是具体事件的一片浑沌,另一方面是纯粹的主观的标签.如果我们持这样的观点,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变化多端但本质上一致的现实中的不管哪个地方截取一个横断面都明显地是无所谓的.从而,我们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文学分期系统,即使这种分期系统是多么任意和机械,也都是无关紧要的了.”“如果我们观察一下较为近代的英国文学史,就会发现那种依据历法上的世纪或国王统治时期来给文学分期的作法几乎已经完全消失不见,而代之以一系列的时代,这些时代至少在名称上得自最多种多样的人类精神活动的.虽然我们还依旧使用‘伊丽莎白时代’的文学和‘维多利亚时代’的文学这种残存的、按不同王朝划分时期的老式术语,但这些字眼已经在一个理智史的系统中获得了一种新的意义.我们沿用它们,是 因为我们觉得这两个女王似乎象征了她们那些时代的特征.”“这些术语原本是政治术语,现在却在理智史甚至文学史中获得了一种特定的意义.”“文学上某一时期的历史在于探索从一个规范体系到另一个规范体现的变化.”

对于我们来说,“民国文学史”之所以有出现的必要,并不是它可以通过排除主观思想倾向来容纳一切,而是它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文学的新规范.“民国”作为以特定政治形态为基础的历史单位,最后能够成为“文学”的定位之语,乃是按照我们的‘‘理智”和“思想”判断,它已经形成一种特定的规范文学的意义.换话说,它不仅是时间的概念,同样也属于意义的概念,那种不能为“新文学”、“现代文学”或“二十世纪中国文学”所表达的意义概念.至于旧体诗、通俗文学、汉奸文学等等能否进入“民国文学史”,也主要是看它们能否在新的文学规范的向度上找到自己的位置,而不是因为过去文学史的“放逐”就一定要被今天所“收容”.

在我看来,新的文学史研究在历史概念的辨证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新的文化机制的发掘,因为正是在这些文化机制当中,包含着特定时期文学规范的重要信息.

除了对“民国文学”的历史概念深表认同之外,我以为探讨“民国文学机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所谓“民国文学机制”,指的就是从中国最后一个封建专制政权――清王朝覆灭以后,新的社会形态(民国)中逐步形成的影响和推动文学新发展的种种的力量,或者说,因为各种力量(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结构、精神心理氛围等等)的因缘际会最终构成了对文学发展肯定,同时在另外的层面上也造就了某种有形无形的局限,这一时期的文学形态都可以在这样的综合性结构中获得解释,当然,未来文学形态的变化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归结于这种‘机制”的消亡,中国现代文学在民国时期种种形态的消亡,根本便在于新的文学机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制的替代.

“民国文学机制”可以在不同方向和层面上加以解释和挖掘.

例如民国经济形态所造就的文学机制.从1913年张謇担任担任农商务部总长,提出原则上撤废公营事业、优先振兴民间企业起,侧重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便开始建立,后来国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高层如陈公博、宋子文等均大力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反对强化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抑制政府财政支出.其间虽有孔祥熙提出以化学工业为主导的国营企业发展计划,有抗战时期向计划统治经济的倾斜,但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导格局则基本确定.中国近现代的出版传播业就是在这样的格局中发展起来的,出版传播业的民营性质虽然决定了文学的“市场利益驱动”,但读者市场的驱动本身又具有多元化的可能性,较之于一元化思想控制的国家垄断,这显然更能为文学的自由发展提供较大的空间.

再如民国法制形态影响下的文学发展.

清末新政,预备立宪,中国自国家层面的“宪政”与“法治”构想便已经启动,法学人才进入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从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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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大势所趋,学习法律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之资格.民国以后,法学人才的培养更成为教育界之重任.综合性大学的法科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北京大学在1917年到1923年的六年间,法科毕业生人数占该校年均毕业生人数的50%;而国内更有大量的法政专门学校,仅从1912年到1925年,全国有记载设立的法政专门学校有418所,各类专门学校共计1143所,法政专门学校占当时各类专门学校总数的37%;法政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占到全国专门学校在校生总人数的50%以上.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法律职业集团的出现,这样一个法律思想界别的形成都加强着民国社会的“法治”意识.我们看到,民国时期,立法上的重大举措都有法学家们的思想参与,针对民国时期立宪过程中不顾国情的情况,对于立法过程中的“党治”问题,当时的法学界就颇多批评,独立的“法学界”的舆论压力对于民国法制形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些重要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首先由媒体公示,在法学家甚至社会公众中展开充分的研讨,如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5年《刑法修正案》、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法学界的表现都相当的踊跃.

至少在法制的表面形态上,民国政府表现出了一系列“法治”的努力.南京临时政府的存在虽然短暂,但却创建了一系列的保障民权的法律法令,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战乱不息,但依然维持了法制的表面格局,到南京国民政府,则系统继承了自清末修律以来的法制建设成就,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干的所谓“六法体系”.民国法制形态对“民权”的保障与专制者的行政构成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专制一方面致力于思想文化的控制,不断践踏保障民权的法律,但以“三义”和西方法治思想为基础民国法律同样也建构着保障民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哪怕它本身是如此的动摇和脆弱.

在民国时期,我们目睹了知识分子利用法律为武器,对抗专职、捍卫的大量案例.1922年10月,北京各界发起要求废止《治安条例》运动,1925年,北京新闻界要求撤销《管理新闻营业条例》运动.上海新闻界要求废止《出版法》等法令,1932年《申报》反禁邮,1933年《生活》反封杀,1938年,为国民党政府制定《出版法》、《新闻检查标准》、《图书杂志审查办法》,由生活书店和其它书局等发起,各界人士的参加“拒检运动”,即便在处于国家战时紧急状态,如《新华日报》也依然采用‘I开天窗”的形式公然对抗新闻检查.来自知识阶层的风起云涌、层出不穷的风潮,极大地反拨了国家政府的行政.令袁世凯、段祺瑞、等都不得不有所顾忌,当鲁迅凭一己之力可以控告教育部胜诉,当段祺瑞也不得不承认“限制舆论的做法不适合共和国的国体,对舆论应先采取放任主义”之时,当汪精卫等状告成舍我和《民生报》损害名誉却又最后撤诉于法院,当也不得不在一些禁令上有所妥协让步,中国现代文学的自由空间显然获得了宝贵的维护.

民国教育制度的存在则为文学新生力量的成长创造了文化条件,也为广大知识分子的生存提供了物质基础.自晚清开始,中国教育逐步形成了国立、私立与教会教育的三足鼎立之势.在今天看来,这些教育大体上实践了教育独立、中西会通的原则,为现代中国文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晚清中国教育先是接受了德日集权模式的影响,官办学校成为教育的主体.然而这一政治与教育联合的中国方式却不断遭遇到具有留洋背景的新知识群体的批判和抨击,加之民国初年的政治动荡,政权实际上无法有效地将自己的政治理念贯穿到校园之中,民国政府的教育部于1912年-1913年制订颁布的民国第一个学校制度系统(即“壬子癸丑学制”),其中的《大学令》、《大学规程》等关于高等教育的法令已经包含了若干废除了忠君、尊孔等旧教育宗旨 的内容,同时如校内设评议会、教授会等机构,则开始效仿英美大学的自治权和学术自由思想.“五四”时期在教育界更开展了废止教育宗旨、宣布教育本义、倡行教育独立的运动,“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的现代公民教育思想成为全国教育联合会太原年会的决议.大学独立的理念深入人心,即便军阀办大学.也不得不表现出对教育的相当敬重.或者借兴办教育博取自己的社会声誉,国民党努力推进“党化教育”,也却一直受到校内外各种力量的抵制和反对,彻底的“党化教育”从来也没有在民国实现过.正是这样的教育环境为现代中国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思想独立、个眭鲜明的青年知识分子.而又是这些知识分子的创造活动揭开了中国文学崭新的一页;当这些写作者走出各级学校的大门,便成为勇于承担社会道义的中坚,为民族忧思,为民众呐喊.为理想奋斗,而生存于校园的人们,也能够利用相对优越的物质条件进行文化的融合与知识的反思,在不同阶段接受过民国学校教育青年可能分别形成了社会派作家和学院派作家,他们兴趣有别,优劣均在,但认真观察.却都自有其独立的文学贡献,奔波于底层社会的左翼革命文学同样受惠于民国教育,1940年代的西南联大作家群则利用高等教育的资源进行了独特的文化与生命思考.现代中国文学由此而更加丰富和生动.

民国文化之于文学的‘机制”性影响还体现为一种独特的精神气质与人文性格.抚今思昔,特别是经历过“阶级斗争’年代的人们很容易为民国文化人的那样一种温厚、宽容、谦恭的气质与性格而动容,“民国气质”多少成为一个令人感叹和缅怀的概念.无论这里面包含着几多的误会和想象.我们都应该承认,在没有经过政治运动洗劫的时代,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西方文化的理念的确曾经发生过令人欣羡的共容,而不同文化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汇流并不是今天人们所臆想的那样你死我活,针锋相对,从“五四”开始.激进与保守,东方与西方,本土和外来,既彼此砥砺又并行发展,“五四文化圈”是丰富的、博大的,既没有“打倒”传统文化,没有“否定”民族特色,更没有“断裂”文明的进程,它是不同品格的文化在现代文化的新的生态环境中都获得了生机.那种动辄指责新文化断裂传统文化的论调显然来自“民国文化气质”不复存在的时刻.其中反映的与其说是历史的事实.不如说是一种深刻的历史隔膜:在已经无法感受“民国文化气质”的时候,人们只能依靠对“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年代的现实故事“推测”过去.然而这样一来,我们就更加不能准确理解民国时期的整体文化氛围了,也不能把握和体悟与这样一种文化氛围相适应的民国知识分子的独特气质和道德魅力,今天我们常常也在讨论所谓的“道德文化重建”问题,但我们的讨论总是摆不脱传统/西方这样一种二元选择的模式,恰恰是20世纪的中国,在民国时代,我们曾经出现过的一种融会中西、沟通古今的文化宽容心态被忽略了,既保留传统君子的谦和,又开明地面对外来文化,家国关怀与世界视野同在,兼济独善之道与科学之途并举,体现在某些民国文化人身上的道德遗产几乎已经被我们所遗忘.

当然,讨论中国现代文学的“民国”意义,挖掘其中的创造“机制”绝不是为了美化那一段历史,在现在中国文化建设的漫长里程中,在我们的现代文化建设目标远远没有完成的时候,没有任何一段历史值得我们如此“理想化处理”,今天我们对历史的梳理和总结是为了呈现20世纪上半叶中国文学发展的一些可资借鉴的机制,以为未来中国文学的生长探询可能――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中,我们习惯于在外国文学发展的历史中寻找我们模仿的对象,通过介绍和引入西方文学的各种模式展开自己,殊不知,其中的文化与民族的间隔也可能造成我们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今,重新返回我们自己的历史.在现代中国人自己有过的历史经验和智慧成果中反思和批判,也许就不失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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