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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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强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的研究.本文系统分析了模拟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对模拟实践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进而明确了模拟教学体系构建的策略.

关 键 词:模拟教学;法学;地位;应用

法学兼具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中外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的是纯理论的学习,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学术的培养,忽视了实践技能方面的培养,这就造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知之甚少,成为平庸的知识型人才①此观点早在民国时期著名的民法学家芮沐已有论证:“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之灌输而不及方法之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之最大弊端.”“至于欲使其表示对法律上之能力,之了解,之工作方法,即如何应用对法律上之认识,如何以条文挨步的依逻辑证明其解决,予其解决以法律上之理由时,则无人能之.”②可见,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其弊端可见一斑.为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之弊病,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模拟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一)对模拟教学的界定

模拟教学或称模拟教学法是通过模拟学习、生活、职业活动中的某些场景,组织相关知识的教学,为学习者创造一个反馈环境的教学方法.在法学界,模拟教学多被称之为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科学、严谨的概念,来不得半点马虎.但遗憾的是至今学者们的各种界定仍差强人意,颇有值得商榷之处.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界定既要考虑到教学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和地位,又要突出强调这种实践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等内容.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应做如下界定:模拟法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借用典型案例,由学生为主体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全程模拟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其中,前期准备是基础,中期开庭是中心,后期夯实提高是关键.

(二)模拟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就教学模式和方法而言,我们所熟悉的包括模拟教学法、判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等.笔者认为模拟教学法是现阶段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值得大力推广和实践.之所以下此结论,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模拟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传统“填鸭式”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完全背离和丧失了作为学习主体的地位,这是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而模拟法庭教学则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式”教学模式和方法,教师主要担任教学活动的策划者、指导者的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和方法突出了学生“本位”,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实现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质的转变.

2.模拟教学强调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国法学院校一般把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作为目标.要求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简单讲,就是理论加实践型法律人才.模拟教学以此为出发点,让学生掌握“主动权”,通过系统的探究模拟教学各环节,既唤起学生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又加深了对课本上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能力与创造精神,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3.模拟教学紧密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更具有实施的现实可行性.判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在某些国家被认为是很有价值的教育模式和方法.但要想直接移植到我国法学教育中来却是不现实的.一种教学模式和方法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该国的法律制度和教育状况,判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适应了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教育体制.我国部分法学院校虽然也在尝试此种教学模式,但效果并不好.现实是判例教学演变成了简单的案例分析,诊所式教学受各种条件限制亦难以很好的展开.而模拟教学则可回避以上条件的限制,能够很好的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扬长避短,承担法学教育的重任.

二、模拟教学应用现状及原因剖析

模拟教学应用现状

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众多法学院校相继使用,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原因之一是对模拟教学本身的理解不够科学,具体可参见本文对模拟教学的界定.另外就是模拟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了.

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以及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等.

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二是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模拟教学应用现状的原因剖析

前面分析了模拟教学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

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是远远不够的.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系统工程.从硬件来看,主要是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应力求完善.主要包括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从软件建设看,主要应从如下着手:

1.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2.模拟教学教师队伍的组织和加强.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和方法,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的指导.我们强调的高水平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把握),还必须对实践性教学方法有研究有热情.如本文起始所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过多的关注于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缘于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的匮乏,所以我们需要的是理论(知识)+实践+研究(方法)型的师资.

3.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至少应研究、制定《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规章制度.

4.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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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注释:

①杨海坤主编:《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2002年2月版,第46页.

②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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