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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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效能是政府能力的集中体现,是判定政府工作状况的综合指标.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效能革命”的前沿阵地,是展现政府形象和竞争实力的窗口.加强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效能建设对更好的发挥政府窗口作用和推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建设

行政的生命在于效能,它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综合生产力.行政效能的高低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乃至国家的兴衰,“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常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在很大范围内和很大程度上,与公共服务的效率、水平、质量直接相关.”[1]

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国政府自身改革的新生物,它在提高我国政府行政效能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形式上通过合并相关的职能部门、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有效提高了政府行政效能,从实际行动上方便了公众,有效改善了政府与公众间的关系,从体制上为推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构建了平台.但由于中心在我国成立时间不长,既无现成模式可参考,具体理论研究又滞后于实践,因此在效能建设中不免存在一些缺憾.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中心建立以来通过削减政务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行政效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公众亲切的称为“政务超市”.但正如所有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一样,中心的效能建设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定位不明确、职能交叉现象依然存在、双重管理现象突出、各个部门间工作人员整体协作不足等.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中心定位不明确,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但未明确规范中心在我国的合法性地位问题,并且对职能部门和中心的职权划分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中心在我国缺乏一个统一规范,实践中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存在.这种先天不足一方面,限制了中心的职能定位:既中心能做什么.这必然导致中心职能定位在较低层次,从而大大限制了中心的办事权力和效率.

其二、中心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中心没有统一管理机构和直接的人事管理权,因此一方面,一些工作人员把驻派行政服务中心看做是临时负责的工作,存在短期行为、应付思想,认为大事还要会回局里,关键事情还的领导“拍板”,另一方面,由于中心在人事管理权限上局限性,自然难以满足中心工作人员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要,日积月累,中心工作人员难免产生不满情绪并在工作中不自觉的表现出来,并影响到工作效率的提高.如果没有一个有效、健全的监管机制,仅靠中心工作人员一时的工作热情和完全的自发、自觉性,中心的效能建设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其三、行政主体认识存在偏差.当前我国中心行政效能在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与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中心整体认识上存在偏差有关.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服务中心产生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的大背景,因而受传统管制型政府模式下各种管制观念的影响深重.一些工作人员官僚主义思想仍在做祟,“对行政服务中心持抵触情绪不愿把‘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拿进行政服务中心,”[2]密切关系到部门利益的审批环节仍然牢牢地握在各个职能部门手中,驻中心的人员只能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项目,出现了两头审批的情况.另一方面,在中心工作的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了自身部门利益在行政服务方面各自为政,处处不是以人民利益为重,而是以部门利益为先,相互间缺乏应有的协调和合作,给中心效能提高也造成了困难.

二、提高服务中心效能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着力“提高效能”.不断加强我国中心行政效能建设,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于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下是对我国中心效能建设的几点思考:

其一,加快中心的合法性建设.我们很难期望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行政服务中心能够拥有理想的行政效能.无论从长远还是从当前的发展情况看,中心的合法性建设都迫在眉睫.只有对中心的合法性做出统一的、明确的界定,才能使中心朝着较为规范的趋势发展,其服务社会的行政效能才能更有效的体现.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对此,我们可以多多借鉴国外相关机构的成功建设经验.

其二,科学界定、划分中心各部门的职能.一些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紧密相关,导致了部门之间争权、部门分割等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中心效能的建设进程.因此应明确中心各个窗口的权限及与原职能部门的关系,通过科学界定、合理划分来打破部门条块分割的不良现象,实现权力下放,使职权做到有效归位,扭转中心只局限于办理无关紧要的审批项目的尴尬局面,使其真正具有行政审批的职能,受理权力进一步得到扩展,为公众提供更全面、更快捷的服务.

其三、加强行政主体的监督.对行政主体的有效监督是确保中心行政效能高效运行的关键.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各部门可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其在中心各窗口的行政的工作人员审批行为实施跟踪督查,二是每月可定期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一定时间内的办事效率及出勤等具体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使各部门领导及时了解人员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其人员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形成中心与部门的良性互动,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可聘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都督察组,也可邀请公众组成的监督小组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督导和综合测评,四是可在中心设立受纪委监督的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受理群众和投诉信息,使中心的行政行为能够受到政府监察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确保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

总之,中心的行政效能建设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工作,应通过加快中心的合法性建设,科学界定中心职能,不断完善中心的监管机制来推动中心的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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