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讲政治,不讲法律――蠹鱼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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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既见勃狱辞,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勃,复爵邑.勃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班固《汉书周勃传》)

【蠹鱼案】一个乡下人吓了汉文帝的马一跳,汉文帝把这个乡下人交给廷尉(最高法院院长)张释之处理.张释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对乡下人从轻发落,弄得汉文帝很郁闷.张释之回答说:“上使立诛之则已.”皇上当场把他灭了,我没意见,但是既然到了我手上,我就必须依法判决.(司马迁《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张释之的话表明,虽然朝廷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但是皇帝完全可以把这套制度丢到一边,无须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给人定罪,将人处死.

不过,未经审判就治人以罪,显然是暴君和流氓的行径,为“明君”所不取.汉文帝在登基之初,就颁布诏书说:“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又说:“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汉书刑法志》)法律的功能是惩恶扬善,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民众,反而成为统治者损害民众正当权益的工具,那么,这就是暴政.汉文帝认识到了这个道理,可见他是以“明君”自诩的.当然,“君”再怎么“明”,到底还是“君”,依然掌握着“天下治乱,在予一人”的皇权.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是身为最高法院院长的张释之,也承认是“合法”的.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皇帝既要牢牢抓住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权力,又想表演一下“依法治国”的姿态,怎么办呢?办法就是柏杨先生在《中国人史纲》里说的,把司法制度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普通法庭――司法系统,另一个即司马迁所碰到的诏狱法庭――军法系统.”所谓“诏狱”,就是皇帝直接掌控的监狱.凡是进入诏狱的人、经过诏狱的案件,都由皇帝本人亲自审理,或者由所谓的“司法人员”按照皇帝的旨意来操纵.诏狱的特征,往往是只讲政治,不讲法律.也就是说,案件的性质,早就事先在政治上被皇帝钦定了,所有的司法程序,只不过是摆样子,所有的证据,都是为了预定的判决结果量身的.“犯法与犯罪无关”,柏杨先生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诏狱的“人治”特征:不是先看事实再定罪,而是先定好了罪状,再去找所谓的“犯罪事实”.

诏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潘君明《中国历代监狱大观》转引《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说:“汉文帝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诏狱之名始于此.”恰恰是高呼要用公正的法律来治理天下的汉文帝,发明了诏狱这么一套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司法体系,似乎有些出人意料,却又是完全符合“皇权逻辑”的.在皇权专制政体下,一切权力都是皇权的分支,都是来源于皇权并为皇权服务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自然也不例外.以“天人之总”的皇帝身份来提倡“法治”,无非是使生杀予夺显得不那么,不那么面目狰狞,从而起到愚弄民众、欺骗民意、维护煌煌“盛世”长治久安的作用.

拉拉杂杂扯了一通,话题可以回到周勃身上来了.周勃追随刘邦南征北战,出生入死,以军功封为绛侯.汉文帝能够登上皇位,也离不开周勃等人铲除吕氏家族立下的汗马功劳,所以许应元说“周勃诛诸吕立文帝,与霍光废昌邑王立宣帝功等”(转引自韩兆琦《史记笺证》).这样一个大功臣,仅仅因为不知道姓甚名谁的“有人”告发他“谋反”,就被关进了诏狱,而汉文帝也完全是根据诏狱的“规格”来对待这件事情的:“有人”说周勃“谋反”,周勃就是犯了“谋反罪”,诏狱动用的一切刑讯逼供手段,都是围绕着“周勃有罪”这个钦定的政治调子展开的.史称周勃“木强敦厚”,是个老实人.幸好他还没有老实到家,在身陷诏狱的生死关头,懂得花钱贿赂,得到了一点宝贵的提示,就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儿媳妇――孝文帝的女儿来证明自己没有“谋反”之心.从诏狱死里逃生的周勃心有余悸,感慨万千:“老夫曾经指挥过千军万马,却没想到一个小小的监狱竟然如此威风!”他到底还是没有明白,威风的并不是监狱,而是高高在上的皇帝.没有皇帝的旨意,一个监狱,哪里敢动他这个开国功臣半根毫毛?

可悲的是,直到他的儿子周亚夫,仍然没有悟出其中的玄机.周亚夫治军严整,平定“七国之乱”,功勋显赫,堪与其父比肩,连命运都是惊人的相似:同样遭人诬告“谋反”,同样被皇帝(汉景帝)打入诏狱,最后的判决书,竟然是:“君侯纵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你活着的时候不谋反,死了也是要谋反的――这么荒唐的判决,也只有审理诏狱的“司法人员”才说得出口.因为“罪犯”已经在政治上被判处了死刑,法律当然也就只好与政治保持高度一致了.


汉文帝对周勃,汉景帝对周亚夫――皇帝的儿子终于是皇帝的儿子,“罪犯”的儿子也终于是“罪犯”的儿子.只讲政治,不讲法律,法律就永远只能是政治的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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