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的行政调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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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法治不断深入,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行政管理方式,有着其他行政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调解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多重价值功能,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行政的了解和借鉴,本文提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问题,并对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关 键 词:和谐社会行政调解价值功能

行政调解早在周朝时就已产生,唐朝初具规模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已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行政调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以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导与说服,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长期以来,由于对行政权力强制性的过分强调,行政调解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直不被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服务行政理念的确立,我们不仅要关注行政权力强制性的一面,更要重视并不断发现行政权力柔性的一面,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对社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还要提供多方位的服务.面对行政管理中的民事纠纷及部分行政纠纷,有关的行政机关如果能恰当地从中调解,化解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

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不仅能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增强法治观念,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1.行政调解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更有利地塑造服务型政府

行政活动的理念已经从管理型走向服务型,从消极行政走向积极行政,这其中包括运用行政调解的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行政调解这种柔性的行政手段,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不仅促进了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还增强了政府的亲和力,同时更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行政调解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有利于纠纷快捷的得以解决

行政调解不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降低当事人处理纠纷所花费的成本.

3.行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能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不拘泥于诉讼请求以内的事项范围,能够调解与争议相关的各方面问题,在解决纠纷的范围和内容上开放而不封闭.纠纷的解决完全符合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4.行政调解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培养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为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人民的信任感,增强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进一步构建和维护了融洽的关系.

二、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

行政调解制度其他调解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且独特.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行政调解在当前我国社会中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负责调解的行政主体较少,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种类较多.

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几乎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基本上都可进行调解,主要集中在行政、医疗卫生行政、劳动行政、环境保护行政、公共交通行政等领域.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可以看出,行政调解的主体基本都设定在行政机关,而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调解职权的组织相关规定却很少.

2.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规定不明确

我国仍然没有对行政调解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各种法律规范对行政调解的规定分布都比较散乱,制度化体系尚未形成,既不统一又不具体,操作性更是不强.这种情况导致在实践中行政调解应有的功能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3.行政调解组织职责不明确,调解效率低下

行政调解机制中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不够,绝大多数的普通行政机关既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又要处理相关纠纷,就容易出现错误.而行政机关内部具体负责调解的职能部门也由于多种原因,个人能力和素质整体不强,专业人员所占比例极低.从而导致行政调解人有时不能以正确而恰当的心态来传达、沟通双方要求,解决纠纷时,或是进行诱导、暗示,或是对当事人施加压力、命令当事人,使得当事人迫于多种因素勉强达成和解协议,事后反悔率较高.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1.设置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

在遇到纠纷时,通常情况下会优先考虑请求行政机关解决.我们知道构建一种制度必须要具有社会基础,不能脱离现实.所以,在行政系统中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调解部门,配备专门的行政调解人员.而行政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或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利于行政调解效率的提高,这样也更能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向专门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

2.行政调解的范围应该较为明确

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应该不仅包括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也应涵盖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包括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一些轻微的刑事纠纷等,尽可能地使多种纠纷能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得到解决.

3.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

灵活性是调解的特点,但并不代表不需要程序.如果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当事人也无法达到自由的合意状态,也就不可能产生公正合法的调解结果.所以对于行政调解程序的规定,应不断完善相关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了解事实、发现真相.

4.规定调解时限

规定调解的时限,有助于保障调解的效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将调解的期限规定为一到两个月为宜.逾期无法达成调解的,行政调解机构可以终结调解.这样可以督促当事人合理地利用行政调解的机会,有利于避免久调不决、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

总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服务型政府”为理念,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运用行政调解这种柔性的行政模式为百姓排忧解难,服务于民,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促进行政调解活动在人们所期盼的和谐社会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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