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独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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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虽然是一部相对起步较晚的法律,但其自诞生之日便显示出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势头,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经济法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其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发展速度来说依旧较为滞后.并且在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时常遇到来自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方面的排挤和冲突.究其原因,是因为其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旧无法完全确立,人们对经济法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也仍然不够深入和具体.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定位、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对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以及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当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说明经济法作为一部新兴的、却日渐成熟并且日益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的法律.

关 键 词:经济法,独立地位,调整对象,作用,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2

自1979年中国出现了第一篇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981年出现了第一本经济法教材以来,经济法的发展距今已有接近三十年的历史.作为一部较为年轻的法律,其发展虽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的发展速度依旧较为缓慢.经济法虽然发展时间虽然较为短暂,但从经济法的产生之日到其迅速展现出来的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替代的功能来看,加之其所独有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一、从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定位分析其法律地位

尽管现在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最为统一的版本,学界中对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不少分歧,一些著名学者也都阐述了自己对经济法的定义.如杨紫的“管理协作说”及“协调说”、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说”、漆多俊的“国家调节说”史际春的“新从横统一说”、王保树的“社会共性说”、张守文的“调制说”等等.然而,这些的学者存在的分歧都只是对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留有异议,对于经济法是否能够独立调整经济关系却早已达成共识.上述赞成经济法的各个学说当中,有两点是一致的.其一,是在上述学说中,所有学者都一致认为经济法是特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都是通过宏观上的整体把握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其二,就是这些学者们都一致认为并且努力证明一个事实,那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学者们一致认为经济法是一部对民法和行政法的拾遗补缺之法.因此,可以得出,对于经济法的定位应当是作为一部具有独立地位的,能够弥补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对经济法地位的确立

所谓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领域当中,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有由于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因此这种学说已逐渐被学界所抛弃;另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任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显然,经济法拥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同时也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因此,根据这种划分方法,经济法应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经济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所谓经济法调整,即是指经济法对特定领域和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笼统而言,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由于经济法与国家直接组织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科学管理紧密相关,基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则具有宏观与微观调整相结合,往往更关心宏观效果;公法与私法调整相结合,调整时,私法调整意思自治是常态,公法调整公权介入是例外,是在冲锋尊重私权的基础上,发挥公法的预防和矫正作用;事前、事中与事后调整相结合,事前调整的目的在于预测和防范,事中调整在于控制,事后调整的目的在于救济和矫正;当前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强调当前的经济效益,而且要注意长期的、甚至是代际的经济效益.

这些特点决定了经济法在对国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更能防范与弥补市场调节不足,又能有效地限制公权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滥用,从而,使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经济法特定的调整方法

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其调整方法主要是采用民用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采用这种对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表明了其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三、经济法在调整特有经济关系当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在对经济关系调整时都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在这些法律部门当中,当属民法和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关系较为密切.同时,在调整时,它们的缺陷也最为明显.

民在在调整经济关系时的缺陷

虽然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并且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但是,民法与经济法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本质上是一部私法,其所要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指其所关注的是微观上的绝对平等,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对宏观的结果不予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其次,民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具有严重的事后性,往往只有在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其在发挥作用.而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则强调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调整相结合.

由此表明,如果单纯的以民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不仅会使公共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并且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也不能起到有效地预测和防范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克服各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通过对审批许可、工商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的确认,来塑造适格的市场主体,并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弥补民法在这方面的不足.虽然市场主体的运行要遵守市场规律和民法规则,但单纯建立在市场机制和民法原则基础上的市场主体运行制度将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为市场和民法所认可的市场主体的趋利本性可能损害消费者、债权人和其他工种的利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其中,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干预,是经济法专有的解决此类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为此,需要有法律对出资者退出市场的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在企业法中,各国均实行资本不得抽逃和转移,禁止破产逃债以及破产财产优先满足劳动者利益等制度,实际上就是限制企业退出市场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且从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来看,民法亦不足以规制市场.以上几点都表明民法在调整宏观经济关系时,其自身的缺陷并不能满足对宏观经济关系的调控,甚至在某些时候会阻碍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的缺陷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首先,在调整对象方面,行政法和经济法都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二者都是对宏观的社会关系层面出发,对公共利益进行有效地保调控和保护,其次,从法理学方面,行政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它们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但正如经济法与民法一样,行政法与经济法同时也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相对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经济关系,它是从国家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而行政法则相对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也不尽相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制裁形式,具有制裁性.而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虽然也以强制性为主,但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如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提出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从本质上说,行政法是一部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其首先要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不被遭到侵害.因此,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可能会以国家的利益为首要因素调整,而往往忽略了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全体人民利益的存在;从行政法的目的来讲,行政法是以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为目的,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时,行政法所要达到的并不是维护和有效调控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这也说明了在调控过程当中行政法不能够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例如在克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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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失灵的过程当中,如果单纯的通过国家行使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不考虑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则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利用被赋予的公权力对经济关系进行过度干预,从而影响市场自身的调节和恢复,破坏市场的自身运转;也可能会出现对市场失灵的估计不足,而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公权力对其进行干预,同样导致市场机制的破坏.这些都表明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当中,由于其自身的调整目的、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式而导致的差异,使得其不能够完全满足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而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

经济法虽然是一部诞生和发展时间较短的法律,然而它的诞生却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它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的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支持.这种对于促进、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无可替代的.因此,应当肯定经济法对调整经济关系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承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为经济法的快速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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