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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凡符合自费公派留学人员条件者,在收到入学许可证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管部门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护照及签证手续.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向本单位申请按自费公派办法办理留学手续,也可按自费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不能按自费出国留学的办法办理出国手续,而应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办法办理.其他人员则应按照自费出国留学的办法办理.
自费公派的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的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如具备大学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条件的,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也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遵照批准的出国学习年限,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旅费.如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要求延长留学期限的,需经原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批准.
(摘自1985年12月22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