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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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实践出发分析了现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善措施和建议.

关 键 词:新婚姻法;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意义

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三是约定的效力,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对外发生效力则以“第三人知道”为生效要件.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其次,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尤其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我国现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约定夫妻财产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和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顺应了法治社会发展的潮流和国际社会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趋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改革开放的需求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需要.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法律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有关夫妻财产约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未明确夫妻财产契约的生效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从理论上分析,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对于婚前约定,其性质上是否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等同,一旦合同双方最终未能结为夫妻,契约效力如何认定;另一方面,对于婚前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实际财产存在偏差时如何处理等问题都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第二,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包括可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应遵循的原则等等.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然是比较新鲜的,如果未对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可能出现夫妻双方通过恶意串通,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而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

第三,未明确约定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未规定以某种方式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举证存在困难,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第四,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我国的立法也没有涉及.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仅仅为可能发生离婚而作准备的,这种约定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幸福美满稳定而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也应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针对现行立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补强:

其一,增设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增设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将合同法中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等原则,以及婚姻法中保护特殊群体等规定适当结合,形成具有概括性和前瞻性的规定,作为约定的前提.

其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其效力.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婚前约定的,自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对于婚前约定,因婚姻未成立而未能生效的,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处理原则;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存在偏差时,除约定财产的孳息及从物外,适用法定财产制等等.这样一来,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约定时间方面作了完善.这才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

其三,对约定的公示程序给予规定,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目前,我国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上,主要可采取有登记、公证和律师见证三种主张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其中,尤其以登记方式具有最强公信力,依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公示程序,一般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我国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做出明确的合法性要求,如: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等;不得利用该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等等.

此外,应规定约定财产制的限制情况,保护弱小一方的合法权益;考虑保证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条件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由法律规定,即住房、退休金等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拥有产权的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许可下处置家庭共有财产,在婚姻解体时,另一方有权获得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

其五,允许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进行约定.夫妻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如何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一部分.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权利.既可以约定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也可以对财产的某项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进行约定.

其六,建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撤销程序.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可以以定约时相同的程序来变更或解除原先的合同.另外,发达国家对此也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除了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将该变更续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保证了财产协议的动态稳定,值得借鉴.

综上所述,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会使夫妻财产在内部管理上更为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更为明晰,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和家庭的和谐;对外则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交易安全.自从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完善,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及自我意识的增强,在可预见的将来,夫妻财产约将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度逐减推广适用,并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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