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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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以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为标准,对证据进行的种类划分,最早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这一分类无论对于证据法学本身还是对于司法实践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各国学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的划分标准仍然有着很大不同的意见,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点及运用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诉讼证据;证据形式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概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在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直接证据是指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2]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3]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大显著特点:一是间接性,即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二是关联性,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三是推断证明,若干个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的工具及其来源和下落;各类法医、物证等司法鉴定意见等.

二、中外划分标准比较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需经过推断或假设才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英国证据法学者墨菲在《墨菲论证据》中也有类似的表述:“直接证据是这样的证据,即对争议事实裁决部分而言,除了证据本身的接纳之外不需要运用心智过程就可得出证据提出者所寻求的结论.环境证据(间接证据)是这样的证据,从它可以得出提证者希望得到的结论,但是它除了需要事实裁判者接纳提出的证据本身外,还需要从它作出一个推论.” [4]


(二)俄罗斯.我们国家原先的刑诉理论及刑诉制度更多来自于原苏联.同样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也对前苏联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界定上,俄罗斯证据学界与中国学者的看法并不相同,即没有强调直接证据对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而只是说能够直接证明所调查事实的是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含有这样一些证明事实的材料,从这些材料的总和中可以对必须判明的案情做出结论.[5]

(三)中国.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也存在许多观点,笔者比较支持我国目前通说的观点,即直接证据是指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能够直接证明谁实施了某种行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需要同其他证据一起形成结构严密的证据链,并通过逻辑推理得到结论的则是间接证据.

笔者认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间接证据在证明过程中比直接证据多了一个环节,即联系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并进行推理的环节,如图所示:

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联系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进行逻辑推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三、两种证据的运用原则

(一)直接证据.“禁止孤证定案”是直接证据运用必须坚持的原则.虽然直接证据具有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特点,但并不意味着单一的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任何一个单一的证据都不能自证其是真实的,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其次每一个证据的证明范围是不同的,一个证据无法也不可能证明事情的全部,因此,不能仅靠一个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必须与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间接证据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局部,而无法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做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在根据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定案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合法、属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一个不符合客观事实甚至是凭空虚造的证据,无疑将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带来致命的影响.

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或情节.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由间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联系决定的,有些间接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有些间接证据则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条件,其他一些间接证据也都在一定方面同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总之,间接证据必须要与案件事实有相互联系.

3、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有关联性,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单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将相互关联的若干证据整合起来,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因此,必须查明间接证据之间的联系性,这是查明间接证据事实性、可靠性的重要方法.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谓的一致性,一是指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没有矛盾,形成有机整体;二是指间接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在发生的时间顺序上要协调一致.

5、证明体系的排他性和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所谓证明体系的排他性,是指所有的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事实;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是指经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而非其他.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冲突时的取舍

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情况,此时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将是我们评判证据真伪的标准.所谓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有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有着某种联系,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所谓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符合这三个特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参与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6-227.

[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8.

[4](英国)彼得·墨菲.墨菲的证据观[M].英国黑石出版社,2000:16.

[5]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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