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文献计量的国内政府信息公开述评(19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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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达12个月的实施准备期和近6年的具体操作期,暴露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诸多不足,不同学者从个性化的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时间序列看,2007年至今一直是研究的热点时区;从主题内容看,理论多于实证.从影响因素、政策执行、绩效评价和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评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行为问题;从法律适用、法律比较和法律完善等三方面评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文献综述;信息自由法;CNKI;VIP;文献计量

中图分类号:D630,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4-0082-07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至1766年瑞典颁布的《出版自由法》,经过三百余年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至今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实施了类似的法律法规,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旨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1996年又制定了《电子信息自由法》(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EFOIA),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的快速普及,使得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激发了国内相关领域内的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诞生了一大批内容丰富、观点鲜明的理论成果和颇具成效的实践探索.

一、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译法界定

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学者对“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的译法随着时间的变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如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国内学者一般将“FOIA”译为“情报自由法”或“情报公开法”,近期一般称为“信息公开法”.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名词使用时,“Act”的中文含义有“法案”、“条例”、“法令”等,因此,对“FOIA”较为完整的译法应是“信息自由法案”,与“Act”近义的“Regulation”也有“条例”的意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者也没有给出对应的英文解释,周汉华(2002)在《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一文中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翻译为“Regulations on the Opennes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在这里不探讨翻译的效果,只是作为一个词汇来使用,从具体的含义来看,“Act”偏向于“法律”,“Regulation”则倾向于“法规”,因此,在没有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情况下,使用“Regulation”来表示“条例”是恰当的.当然,这只是针对国内的研究而言,对于国外的研究内容,则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说,这是国内语境下的特殊定位.

(二)数据来源、研究方法及结果简析

本文采取的是被引频次与发表时间相结合的文献筛选原则,基本考虑是:①文献的被引频次基本上说明了该文献在该领域内原始性学术地位;②通过文献的发表时间来判断该领域内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③由于被引频次较高的文献往往发布时间较早,又由于时滞的原因,新的文章需要一定时期才能“入库上线”,因而需要以动态跟踪的研究方法来对后续的文献内容进行补充,以更全面的视角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它包括了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两个层面,是不同的研究视角,在以下的研究评析中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文献的检索系统采用较为熟知的三大数据库,即中国知网(CNKI)、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VIP)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WFD),分别通过“题名”、“关 键 词 ”和“摘 要 ”(文摘)三种路径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献进行查找.具体设置如下:时间为199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5日,选择全部期刊和全部学科,检索精度为模糊检索.结果如表1所示,通过文献检索可知,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这段时间,国内学者以翻译和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主要研究旨趣,当2002年周汉华①发表第一篇有关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文章后,国内学者才开始将目光转向国内信息公开立法的研究上来,同时,翻译和研究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题名大多冠以“情报自由法”、“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而国内的研究现状是:2008年《条例》颁布后,研究主题的名称多冠以“××制度”,因此,对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内文献部分,不能以“Freedom of Information”翻译后的“信息自由法”来检索目标,而应该以信息公开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等核心主题为目标.

从表1可知,检索词语为“政府信息公开”显示结果是:CNKI收录的文献数量明显高于VIP和WFD,而后两者所收录的文献数目大致相同,这说明CNKI全文数据库的覆盖面要更广,以“信息公开立法”为题进行检索,VIP和WED所得文献分别为19篇和18篇,而CNKI以371篇远远高于前两者.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必要将题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三大数据库历年收录的文献数量进行比较,如图1所示,同时也要兼顾相关主题的文献.

图1 三大数据库历年收录的题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文献数量分布

从图1可知,三大数据库所收录的文献数目增长趋势呈现出明显的一致性,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的文章首次出现在1998年(CNKI收录),从1998年至2007年10年间文献数量增长较为缓慢,文献数量最高峰出现在2008年,这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条例》有关,从2008至今政府信息公开一直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在2002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里国内学者主要是针对周汉华发表的有关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系列文章,以及我国语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从CNKI收录的文献来看,被引频次最多的TOP20的文章分布在2002-2006年间的就有15篇,基本内容主要围绕三点:①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基本考虑;③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等. 需要特别指出三点:其一,国外数据库也收录了国内学者撰写的英文文章,介绍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特点等,国内数据库也收录了外国学者撰写的学术文章,有的通过国内学者的翻译发表在了国内期刊,有的直接为外文,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检索方法都不能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必有交叉之处;其二,涵盖“政府信息公开”主题内容的文章很多,由于学术规范等原因,国内早期的文章有的没有冠以“关 键 词 ”等规范化写作要求,且政府信息公开本身涵盖的内容十分复杂,如“透明度”、“开放(阳光)政府”、“电子政务”等主题词都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密切关联,这样的词汇还有很多,因此,在检索时,不可能查阅到全部的相关文献,必有遗漏之处,但可以通过长期的关注和发掘来弥补部分的缺失;其三,检索系统是相对稳定的,定期更新和筛选,有的类如文摘或新闻报道以及新书推介等性质的文献会随着时间的变化或是被筛除或是被录入,因此,所检索到的文献数量只是某个时刻的具体数目,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容量.本文的重点是通过检索相关主题的文献,并通过摘 要 筛选出重点文献,来支撑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述评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以较大的文献数量见诸各大报刊,但针对信息公开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对地级市政府的横向数据进行对比研究.为了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更新的视角和证据,马亮(2012)[1]采用2008年283个地级市的样本数据进行假设检验,对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性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如政府特征、外部环境特征和公众特征,并细分相对应的二级指标.研究表明:政府效率对政府信息公开至关重要,同时法制化进程和上级政府压力是关键因素,教育水平和网络普及率是决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主要因素,人均GDP和人口总数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显著关联,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城市规模与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吴三通(2011)[2]从“显示性”和“决定性”两个层面对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因子进行了探讨,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是国内较为完整地剖析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因子的理论文章.显示性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其中内容是起着关键作用的核心因子,时间包含“何时公开”和“公开频率”两层含义,方式指公开的途径或渠道,即怎样公开的问题.他认为决定性因子由“政治文化和对应的政治结构(包含公众的认知度)、制度设计和利益博弈”等三方面构成,虽然是趋于抽象的宏观表述,可控制性较弱,却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危机事件发生后,信息不公开或隐瞒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安定社会秩序,政府在危机信息公开态度和行动上必须有决心、耐心和信心,政府能够及时有效地公开信息,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谢吉晨(2009)[3]深入分析了影响政府公开危机信息的相关因素,可归纳为“公共危机的诱因和性质、制度的匹配和落实、官员的处置能力和道德水平以及绩效考核体系”等四个方面,并提出消解公共危机的立足点是完善和健全危机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张建彬(2012)[4]认为信息质量(由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效果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探讨了各国政府对信息质量的具体要求,提出我国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质量要求为准确性和一致性,并采用案例分析方法,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件三个方面评估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质量水平.他的改进策略主要有:①制定针对信息质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和业务培训;③搭建沟通平台,倾听公众需求;④强调公众参与,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2.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执行

《条例》的颁布就行政法治建设而言是一座里程碑,经过了12个月的“漫长”准备期,地方先行而后总结经验全国推行的发展路径,在通往“阳光政府”的大道上是否平坦?为掌握真实情况,莫于川等(2008)[5]历时4个月对苏闽川滇进行重点考察,并与津京浙鲁粤等省市的政府信息官员进行深入讨论.结果显示:各地政府步调不一,个别部门浑然不知,总体情况是喜忧参半,机遇与挑战并存,棘手问题主要有:①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其行使职权;②机构设置的专职化难题;③运行机制不稳定,制度规范不乐观;④信息公开法定场所的设置也不尽如人意;⑤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功能欠缺,缺乏互动性;⑥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粗糙不全.他认为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以避免被动局面的出现.对《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改革和完善.周汉华(2009)[6]认为《条例》施行一年来,主动公开取得明显成效,依申请公开迈出可喜步伐,并实现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融合和深化,政府机关主动服务意识有所改观,但也面临着四大问题:①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和部门间差异较大;②效果不理想,信息数量偏少,救济渠道不畅通;③数据不统一,统计口径不一致,数据质量和可信度偏低;④制度不配套,实施细则解释力不足,配套制度迟缓,可执行性较低,体制环境不同步.他认为这是特定环境下法规执行中的普遍问题,要想使制度获得生命和活力,只有通过范式转变来推动.

由于政策信息不公开等原因,公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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祉的追求和保障受到限制,如何保证政策目标和价值的正义性和平等性,是平衡地方政府执行性政策裁量需求与供给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全球性公共治理的“软工具”,其目的在于促成公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发展良性循环.梁芷铭(2010)[7]从强化政策执行、完善网络和舆论监督以及建立一整套执行有力的信息公开体系等三方面来防范和监控政策性腐败.与常态性信息公开不同的是,危机信息公开也是政府的行为职责,其价值在于特殊时期的社会舆论引导和氛围营造.袁维海(2011)[8]认为各级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主动、客观、及时地发布信息,在落实《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应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和反馈等四项原则,最大程度地反映事实真相,让公众情绪理性化,社会秩序正常化,同时应注意行为的主动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以维护政府形象. 3.政府信息公开的绩效评价


《条例》总则第一条阐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即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获取权,提高行政工作的法制性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中的服务作用.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热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树立以“公众为关注焦点”的行政理念是必要的.朱红灿等(2012)[9]将顾客满意度理论引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价中,通过当面调查、现场回收问卷的形式,设置了政府形象、公众期望、信息质量等8个潜在变量(含17个可测变量),采用SPSS17.0和Lisrel8.7软件对X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公众满意指数值为5.7,各潜在变量和整体质量偏低,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

自1999年启动政府上网工程以来,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对外宣传的窗口,联络民意的桥梁.为明晰《条例》颁布后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效果,闫霏(2012)[10]选取国内32个省级政府网站作为评价对象,结合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发布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指数和政府网站的反向链接以及内外部链接,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角度对上述政府网站作出效果排名.结果显示:①政府信息公开指数排名TOP5的省市分别为川粤京陕沪;②综合评价达到“优”的只有北京,不同等级的政府数量呈“橄榄形”.因此,设置专门的信息人员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SEO优化分析,将有助于可公开政府信息传播范围的最大化.

环境信息公开已被国际上视为新一代环境治理工具,从国情来讲,也是贯彻落实《条例》和迈向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贺桂珍等(2011)[11]在2010年6月向63个环保厅(局)提交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来调查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行动的落实情况,全面评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机制提供决策支持.结果显示:①2008年和2009年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数量TOP3的省市是沪粤深;②很少公开复杂和敏感信息.该团队认为应加大宣传以促进公众参与,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条例》第三章第15条明确规定政府网站是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公开方式之一.王芳等(2011)[12]构建了由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等7个一级指标(含38个指标)构成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并运用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和层次分析法(AHP)确定指标权重,对天津滨海新区所属政府网站进行试评价,通过对指标性能和操作规范的检验,认为该评价体系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并对指标体系作了取舍和赋值的局部调整.针对目前的以政府“自我评价”为主的单一测评体系的弊端,李玉洁(2011)[13]从政府、公众与媒体等三方的角度建立了一套立体的政府信息公开测评体系,包含政府公开度和公众及媒体满意度等3个一级指标(含48个指标),以增强测评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但缺点是定量分析效果不明显.

4.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参与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协调处理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是关乎实施效果的重要问题.纪新青(2004)[14]在综合比较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与媒体密切相关,媒体担当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她从利益一致性和形式独立性两个层面分析了媒体和政府的关系,即相互监督和促进的关系,并将媒体的角色定位为:把关人、守望者和传播者,认为媒体在遵循“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下,也需要制度创新以便发挥好职能.

公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与法治的标尺,而政府工作的公开程度则是重要标志.洪伟(2003)[15]认为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人权,包含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两层,过程中公众的实质性参与,必然以获知充足的信息为前提,公开化的社会参与才能以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维护更多的公共利益.社会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有:①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保障生命财产安全;②促进监督,减少权力腐败.为此,需要尽快转变观念,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随着网络和多媒体的发展,微博已经成为“网络问政”的重要工具,广受青睐.为了研究信息交流(IC)、信任(T)与信息公开(ID)之间的关系,郑烨(2012)[16]利用PASW18.0软件对224份问卷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三者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且两两之间呈显著正相关,把信任作为中介变量时,IC与ID关系受到信任的部分影响,从而验证了政务微博的中介作用,并提出了关注民众需求、拒绝官话套话、推动公众参与和加强舆论监督等四点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的使命、责任和价值来看,两者在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利上具有天然的联系.《条例》第16条首次确认了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李国新(2008)[17]和王运彬等(2005)[18]分别探讨了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地位.李国新认为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作用体现在:①参与制定基本的统一标准;②组织、整合与揭示政府信息资源;③推送政府信息服务;④承担永久保存与利用义务;⑤提高业务能力,降低社会成本.王运彬等认为将档案部门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是合情合理的,好处是:①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体制,是行之有效的最优管理模式;②借助档案馆的固有职能,节约成本;③利用档案信息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特点,丰富政府信息;④有助于拓宽档案业务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对优化政府治理具有良好的效果,但前提是平衡好各种价值,尤其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程洁(2009)[19]通过比较《条例》与《档案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和联系,梳理相关的八十余条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例分析,认为《条例》的适用是政策性问题而非规范性的.究其原因,主要有:①法律的位阶判断标准不适用于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②行政机关的保守倾向及对《条例》的误解;③政府信息的分类标准缺乏法律依据.误读和误导现象时有发生,但本质原因在于适用原则和政策取向.《条例》在贯彻以公开为原则的立法指导的同时,也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例外范围,但涉及的具体事由却无明确界定.邓志(2010)[20]从信息的价值属性出发,探讨了知情权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并对隐私和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进行了资料整理,提出了“人权保护、利益取舍、可克减性和程序正当”等四项法治平衡原则,并就明晰豁免范围、加强信息安全和完善公开程序等三方面来消解冲突,同时构建反信息公开诉讼机制以丰富判决的可适用性. 赵正群等(2009)[21]对2002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31个诉讼案件资料进行了整理研究,发现两大问题:①起步阶段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体多以个人为主,且与经营性的利益有关,原告胜诉率较低;②公益性质的信息公开热度不够,诉讼水平较低.他建议启动信息公开立法程序,完善执行机制,提高诉讼的透明度,并通过审判实践充实诉讼规则.《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和标准,首次明确了针对“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是有限度的.王振清(2009)[22]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等五项原则,并通过“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及其他具体标准来丰富制度的内涵,理性、科学地把握和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2.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比较

与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莫过于《保密法》,但两者在诸多细节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冲突,制约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行为优化.徐漪等(2009)[23]从立法背景和理念及具体条款等三方面比较分析了《条例》和《保密法》的异同,从“秘密范围、定密权限和监管责任”分析了“两法”在具体内容上的矛盾和冲突,并对《保密法》适时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原则及方向作了理论探索.保密与公开是一对具有天然性的矛盾体,无论是《保密法》还是《条例》都忽视了定密不当的“严重后果”.王锡锌(2011)[24]认为修改后的《保密法》诸多条款仍然过于弹性化,对信息的解密和秘密范畴的界定不清,及如何解密、何时解密也缺乏具体程序化的回应,同时又缺乏强有力的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的公开还受到“档案信息”概念的限制,作为最关键的外部配套制度——保密制度宽泛而抽象的规定以及“口袋”条款所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都给信息公开的初衷抹上阴影.公开是一种向上的力量和自信的姿态,信息公开的理念和口号得以落实依赖于缜密的制度设计和温润的实施环境.

从对立统一的关系看,公开与保密本质上存在相互制衡的因素,《档案法》、《保密法》与《条例》之间存在权利主体的动态博弈,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公众知情意识的空前高涨,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如何在实践中协调好、运用好三部法律法规是当下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芦帅(2012)[25]运用“权力制衡”理论来调和法律冲突,他认为这种制衡是基于利益上的动态博弈,涉及四组失衡关系,即保密与公开、执法与监督、权利与救济以及义务与问责.《条例》并非圭臬,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从法制建设、执法方式和司法程序上,不断完善、创新和改进.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比较范围既包含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涉及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比较分析,这方面的文献较多,对比的主题主要有立法原则、例外范围、诉讼审理、救济制度、获取方式等等,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美、日、英等发达国家.如张明明(2008)[26]比较分析了中美日三国信息公开中的行政与司法两种救济制度,并提出了规定精细化、复议前置、召开联席会及构建申诉机制等四项建议.蒋红珍(2010)[27]首先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立法规范来探讨“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的概念,接着又以英美的比较法视野,从逻辑结构、规范表述和制度印证三个层面对概念进行界分,认为确立以“知情权”(知的权利)为基础的政府信息获取权,对厘清《条例》作为客观法意义上的制度定位以及相对应的配套制度有着显要的意义.

3.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完善

网络化、数字化的行为模式促生出信息社会复杂的治理生态,信息公开是成为有效的政府治理软工具之一,也是有效治理行为顺利输出的关键.金太军等(2011)[28]从“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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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制度意识”与“制度行为”等三个形态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创新的现实困境.他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实质上是政府、媒体与公众三个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考量而进行的反复博弈的过程,它具有两大内在机理:其一,在“有效理性、同构学习与规模成本”等三种自我强化效应下,政府信息公开走进了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但更重要的是“刚性意识形态、利益集团冲突与适应性预期”等三种反向推动机制以维持原有的制度均衡;其二,多元主体利益的互动博弈,表现为政府的“强势”、媒体的“无奈”与公众的“无为”,打破僵化、惰性的路径锁定,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排斥效应”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自发效应”的相互衔接与弥补,形成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与多元竞合.

一项法规的实施必定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前提,《条例》的施行对构建化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与国外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相比,并结合具体国情,山文岑(2010)[29]认为《条例》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①豁免公开和例外事项界定过于宽泛;②个人隐私保护不力;③公开方式和程序不足;④保障和监督不到位.他认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从“准确界定公开的范围、完善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加强监督和追责”等方面考虑.杨解君(2012)[30]从宪法依据和立法原则两个方面检讨了《条例》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保密法与信息公开法的法律位阶”.现状是保密法下的信息公开,而未来之应然是信息公开法下的秘密保护,并且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等相关法及制度要适时跟进,实现《条例》与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接与协调.

三、结语

信息公开研究最初发生在财会领域,主题多涉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当然,财会信息公开行为也有更加专业化的名词,如“信息披露”等,本质上与“信息公开”并无差别,只是针对不同信息主体的不同称谓而已.从时间序列来看,1998年是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开幕之年,直到21世纪初的几年时间里,以引介国外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主,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行了探索,包括一系列主题,如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知情权等等,内容繁多,视角各异,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营养.文献数量巨大,不可能一一列出并解析,本文仅对部分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以起到提纲挈领的目的.《条例》的实施既有阻力也有动力,施行五年多以来,又发生了一系列类如理论与现实的适应性,保密与公开的协调性等问题,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与常态化是曲折而漫长的,需要调整诸多因素,包括现有法律的条文冲突,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权,以及救济制度等,但同时应该看到且充满信心的是,长远趋势是不可扭转的,而制度创新与位阶提升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基准,以公众参与为途径,不断汲取实践的养分,才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进步. 注释:

①周汉华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该所于2000年初设立“信息社会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课题组”,三项研究内容之一就是提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由周汉华担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的负责人,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最早牵头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在学界被称为《条例》起草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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