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我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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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长期以来由于其程序规定的原则性和制度保障的滞后性,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一直未予启动.因此为什么选择检察机关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又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行使它手中的权力保护公共利益就成为我们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 键 词 :公益诉讼;角色定位;可行性;制度安排

在外国,有一种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的说法,这就是我们所提到的公益诉讼.现在大部分学者把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现在我们主要论述行政公益诉讼.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各位学者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发现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并且这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有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只要是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是侵害私人利益有特定的关系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也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当事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他们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是指无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且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公共利益的资格.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没有的到真正的发挥,因此从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确立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重要启动主体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其所处的地位

就我国目前法制环境的发展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仍然薄弱,几千年来得人治观念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许多公民残存着消极的观念,他们秉持着最好少与法院打交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对法律仍然有很大的怀疑,在这种观念下公民对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情都很难得到法律保障,那么对于与自己没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公共利益就更难要求公民通过法律去维护了.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诉讼中是保持中立地位的主体,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而政府虽然在理论上应该是公共利益的坚定维护者,但是行政公益诉讼所针对的正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样出现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问题,难免会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当然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不适合承担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重担;最后就是国家,国家是当然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的就是国家不是一个真实的实体,而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难免会出现因虚构主体而产生的问题.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二、更好的整合司法资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可以与行政机关保持一种表面的力量平衡,比较容易获得第一手的信息掌握案件的线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会积极的向检察机关、控告和反应.这样检察机关就能快速的了解案情,介入到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本身就承担着一定的诉讼职能,所以对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派员参加诉讼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是非常熟悉的,在调查的专业设备和熟悉的专业人员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优势.

就当前所发生的各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考察,不难发现这一系列的案件都存在着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社会的影响广泛,非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可以解决的,所以由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可以减少这一方面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更加体现了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要求

正义和公平是每部法律的价值追求,当然也是行政诉讼法的价值要求.根据无救济就无权利的理念,要求若要权利得到切实的行使,就必须要规定和完善对这项权利的救济制度,使权利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投状有门,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是缺乏的,目前我国存在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污染正陷入利益得不到救济的困境中.这些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就是因为启动主体不明确而一直在受损害的环境中挣扎.检察机关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有义务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一整套制度,可以使正在遭受危害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得到制止,使受到危险的可能的公共利益提起得到保护.而正义和公平是每部法律的价值追求,当然也是行政诉讼法的价值要求.根据无救济就无权利的理念,要求若要权利得到切实的行使,就必须要规定和完善对这项权利的救济制度,使权利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投状有门,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是缺乏的,目前我国存在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污染正陷入利益得不到救济的困境中.这些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就是因为启动主体不明确而一直在受损害的环境中挣扎.检察机关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有义务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一整套制度,可以使正在遭受危害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得到制止,使受到危险的可能的公共利益提起得到保护.

当然,检察机关其实自身有许多身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任着公诉人的地位;法律监督中,它又担任着监督者的身份;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呢?是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公诉人、监督者还是原告?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若是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到行政公益诉讼中,享有原告人的身份和地位,行使原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履行其义务,是更能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公诉人的身份只适用于检察机关参加刑事诉讼,而若是单纯的使用公共利益代表人亦或是监督者的角色是,无论是哪一个,都只会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权利缩小,不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当然也就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减半,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易操作的.因此,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公益诉讼是最佳的选择.

另外,还可以在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公共利益维护委员会.这主要是因为,若是不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而分摊到各个部门时,往往会出现在检察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对责任相互推卸,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使得关于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得到及时专门的处理,而且若是这个部门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话,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更有利于以后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的处理.

作者简介:张昱(1989-),男,山东临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3级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不区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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