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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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催促着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正式接受声音商标.实际情况表明,我国接受声音商标的时机已经成熟.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要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及实践表明接受声音商标已是大势所趋.在越来越强烈的要求认可声音商标的呼声中,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对声音商标的吸纳对于更好地保护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发展将显得非常适合时宜.

关 键 词 :声音商标 显著性 可视性立法认可

一、立法例对声音商标的认可

通过考察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接受声音商标者已有不少典型.比如,1994制定的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等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等" ①2011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志,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功能、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②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可以理解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三维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③2003年香港《商标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④


现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许多都对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允许其在国内注册,以适应商业繁荣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要求.我国商标制度所面对的环境,所受国际商标法制整合、国内经济情势发展的压力实不亚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面对的环境.因此,在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注册没有经验可循的条件下,应该大胆的吸收和借鉴上述已有此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未来商标法实践的重要思考方向及参考对象.

二、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

1.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各国商标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但各国商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显著性的判断标准,而是将不具显著性的标志列举出来作为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学界普遍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要判断用作商标的符号本身是否特别或独特,其次要判断该符号与其所标示的商品结合起来后是否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⑤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声音商标.在确定声音标志的可注册性时,首要问题是审查拟注册的声音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而确定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联想关系、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想关系、商标使用时问的长短、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等在个案中加以客观判断.比如,听到"羊、羊、羊"我们就可以联想到恒源祥的产品;听到那种狮吼声我们就能联想到美国Metro Goldwyn Mayer电影公司制作的电影;听到三声钟声我们会联想到NBC的广播服务,等等.

2.声音商标具有可记载性

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记载体现出多种形式,如文字描述、图谱描述、录音样本、混合模式等.描述性的表述方式可以直观呈现声音,易于阅览,且无需辅助样本也可以从书写或者绘图方式的表述中准确认定有关标志,人猿泰山的标志性吼叫在美国的注册就采用的是描述的方法.对于图谱描述,《英国商标审查指南》第一章关于声音商标部分规定申请者必须用五线谱来书面表示声音标记,分小节,并分别注明谱号、音符和休止符,表明相对音值、升号、降号和还原号.这种方式可以使声音的节奏及高低音更易被人理解.诺基亚手机内置的铃声,就使用的是五线谱方式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而对于录音样品,随着科技的发展,声音的载体越来越多种多样,并且都可以精准的还原声音的本来面目.因此,在声音商标注册时要求提供录音样本以记载是很容易做到的.至于混合模式,就是综合利用前三种形式以获得最好的记载效果,金车股份有限公司"Mr.Brown咖啡"的声音商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⑥

3.声音商标具有可检索性

科技的发展早经使得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早在2000年就已经有网站可以进行声音检索,比如,FindSounds 网站中的FindSounds Palette软件系统就能够提供声音检索服务.⑦

三、接受声音商标的合理性

声音商标以其独特的形态,可以很快的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有助于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类似商品中迅速地进行识别、选择.因此,声音商标已越来越受到国外企业的重视.⑧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声音商标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更能够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并且在情绪上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以特殊声音或者悦耳音乐为形式的声音商标会给消费者耳目一新的感觉.声音所具有的特质,使得声音商标无论如何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感官上的刺激,进而消费者产生对这种商品的联想,在脑中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使消费者能感觉到此种商品具有的特定属性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所以说,开发声音商标具有无限的商机,声音商标对于广大企业和经营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⑨

结语:幸好,历经十年的酝酿,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稿终于面世了.2011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⑩规定: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赫然在列!商标法修订稿对声音商标的纳入充分表明了我国立法者已经明确意识到了接受声音商标的重大意义,声音商标必然会很快被我国法律所接受.

注释:

①谢东伟译.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48-449

②材料选自两岸法律网:l,2012-3-4上午10::00访问

③内容引自:港星国际 详文参考:l

④材料选自香港知识产权网:,2012-3-4下午13:33访问.

作者简介:黄力(1989.2),男,汉族,江西樟树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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