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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企业在入市时的审批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对于企业退市行为如何规制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清算不作为罪的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公司企业清算 不作为 刑事立法
作者简介:黄惠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4-03
为规范公司、企业的清算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罪,以期对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债权人或其他人的财产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但在公司、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面临清算时,最严重的妨害清算行为应当是恶意不清算行为.许多公司、企业在停业、歇业、经营期满、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造成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利益被损害、公司、企业的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这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交易安全P.因此,建立和完善对清算不作为的有效制裁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
一、由商事审判中遇到的清算不作为现象引发的思考
在公司、企业清算中,我国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相对较少,致使公司、企业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经常发生.如在对债权人清偿前就把财产违法分配给股东,利用公告申报债权期限等法律漏洞,对超过期限的债权不予登记,利用不年检等方法故意让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进而逃废公司、企业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频繁出现.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刑法以及最高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了相应的规定,但公司、企业解散后股东不清算的情况却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总数为3151.省略ki./grid2008/detail.aspxfilename等于2008018939.nh&dbname等于CMFD2008.2011年7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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