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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设置要服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促进传统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培养和扶持中青年学术骨干,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导师的选聘.选聘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竞争意识,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导师的管理.通过定期考核评估与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逐步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我校关于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重视培养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跟踪学术前沿,拓宽学术视野,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第九条 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 承担必要的教学任务,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所授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并能及时反映本学科,专业的最新研究热点,成果和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树立质量意识,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和考核,着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对于经中期筛选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研究生培养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不断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个人年度总结,按时提交个人年度关键信息.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学术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要求提交材料的当月).

新增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首次选聘硕士生导师时,其学科带头人和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应优先选聘,且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且属于本学科,专业范畴.

(四)在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上进行着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有系列科研成果.近5年来,在本学科,专业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着,或有市级以上鉴定成果,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

有重要科研成果的,以及艺术类,应用性,技术性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科研成果数量要求.

(五)目前正在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限项目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可为第一或第二主研人),并有必要的经费用于培养硕士生.

(六)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开设两门以上硕士生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具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能力.

(七)能运用一门外语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硕士生的专业外语.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学术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能实际担负起指导博士生的任务,能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三)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截止到要求提交材料的当月).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新增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首次选聘博士生导师时,其学科带头人和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应优先选聘,且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于国内本学科,专业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且属于本学科,专业范畴.

(五)在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上进行着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有系列科研成果.近5年来科研成绩显着,并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本学科,专业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限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

2,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或SSCI,A&,HCI收录3篇以上,

3,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着,或主编的教材被教育部评选为"研究生教学用书".

且同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

有重要科研成果的,以及艺术类,应用性,技术性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科研成果数量要求.

(六)目前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科研项目可为第一或第二主研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七)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八)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开设两门以上博士生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具有指导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能力.

(九)至少能运用一门外语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文献,并能指导博士生的专业外语.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提出申请,若同时在两个学科,专业提出申请,须分别在两个学科,专业参加遴选.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拟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学术专着,获奖证书和研究项目的佐证材料.

(二)学院初审.学院负责组织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推荐.

(三)分委员会审核推荐.申请人须向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作述职答辩,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答辩情况和学院初审意见,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确定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推荐人选.

在分委员会评议过程中,涉及到委员本人时应暂时回避,其他申请人一律回避.

(四)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学位办公室组织聘请国内同行专家对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生导师人选进行通信评议.

通信评议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信评议同意票数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信评议专家名单在通信评议结果公布前实行严格保密.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通信评议专家意见,分别审定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名单.

(六)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两周.

有异议者须向学位办公室提供书面质疑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裁决.

(七)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导师因故改变学科,专业的,或具有外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我校教师申请我校导师资格,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有自然的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结合其职业特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收培养研究生总数量适当控制研究生导师岗位数量.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和监督,实行"研究生导师关键信息年报制度",建立"研究生导师关键信息档案库".研究生导师须在要求时间内填报《研究生导师年度关键信息统计表》,由学院统一交学位办公室,相应的佐证材料复印件由学院连续存查5个年度.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对在研究生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一)取得导师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内没有科研课题,3年内又无新的科研成果的,

(二)连续3年没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

(三)3年内,本人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人次被论文评阅人认定为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研究生工作或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

(五)连续离岗时间1年(含1年)以上,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六)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被取消资格后,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按照所学的学科,专业进行划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新文件不符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施行的《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字[1999]11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实施细则》(校字[2000]11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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